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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Oct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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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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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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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崇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崇达技术”)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公 司业绩考核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 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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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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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4.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 202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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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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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1.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 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涉及《激励 计划》中“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条件”之“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 中“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 件”之“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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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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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之“五、考核指标及标准(一)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59%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6%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9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6%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90%

调整后: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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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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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其他内容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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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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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杨 康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