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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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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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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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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就公 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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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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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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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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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 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 件相符。
-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人为姜雪飞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21020419691208*,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姜雪飞先生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姜雪飞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及查阅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姜雪飞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人姜雪飞先生 具备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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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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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所披露的 公司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姜雪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97,205,1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81%;其配偶朱雪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245,4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5%;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52,450,56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66.46%。
(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 心和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坚定看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态势,提升投资者 信心,计划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 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法、合规的增持公司股份,拟 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增持人作出 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权 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 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增持人姜 雪飞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 计达 616,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累计增持总额为人民币 10,042,785 元,具体情况如下:
| 增持日期 | 增持方式 | 增持数量(股) | 增持比例 | 增持均价(元) |
|---|---|---|---|---|
| 2019.03.27 | 竞价交易 | 122,500 | 0.01% | 16.39 |
| 2019.04.29 | 竞价交易 | 200,000 | 0.02% | 16.32 |
| 2019.04.29 | 竞价交易 | 200,000 | 0.02% | 16.28 |
| 2019.04.29 | 竞价交易 | 94,100 | 0.01% | 16.10 |
| 合计 | 616,600 | 0.07%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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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姜雪飞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中合计增持 616,600 股,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姜雪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97,821,72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9.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姜雪飞先生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 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 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本次增持前,姜雪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97,205,120 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 额的 59.81%,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后,姜雪飞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497,821,72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59.65%。
经核查,上述股份增持未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 信息披露
2019 年 1 月 24 日,崇达技术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 金额、增持方式及实施期限等进行了披露。
2019 年 4 月 24 日,崇达技术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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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就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 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 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自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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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 璁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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