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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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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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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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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 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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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具体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财务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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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期限不符合本制度的要求。除发生前条所述情 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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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 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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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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