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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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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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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 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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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委 员人数符合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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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 (五)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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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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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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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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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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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包括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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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 年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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