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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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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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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 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等应当披露的,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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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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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部门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 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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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并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 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如果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定 期报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定期报告应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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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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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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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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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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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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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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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项目;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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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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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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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 一时间逐级上报,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应披露信息时, 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获得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证券部门审查并提出 信息披露意见与方案。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 稿的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证 券交易所。
(三)信息报告应遵循持续原则,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报告人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报告重大进展情况。
相关人员对于有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门或通过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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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证 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证券部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 务部门负责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完成证 券部门协调安排的相关事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门组织召开定期报告启动会,明确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 子分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证券部门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 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层审核;
(三)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将经营管理层审定的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 审阅,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 意见予以执行。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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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证券部门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至少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选 择至少一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的发布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资料的管理, 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密规定适用的客体是公司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保密规定适用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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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保证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 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积极应对,确有必要时可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三十三条 相关主体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于内部主体,公司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 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外部主体,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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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 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 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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