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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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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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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 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时,该股东必须就超出投资比例的部分 出具有效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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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无关联关 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本制度第 七条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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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 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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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 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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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 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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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 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公司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 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 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 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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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 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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