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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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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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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八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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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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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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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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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监 事会议事规则》(2010 年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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