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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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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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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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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印象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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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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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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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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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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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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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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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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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 以上;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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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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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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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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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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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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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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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财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财务部应将会计差错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差错事项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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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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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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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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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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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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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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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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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 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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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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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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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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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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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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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管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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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 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 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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