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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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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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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公告编号:2025-081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839,756 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94.1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18,057,376.0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1,942,618.08 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2 号)。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101,929.87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的情况;未使用完毕的募集 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04,048.62 万元(含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剩余募集资金将继 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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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43066065015003876761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使用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二期)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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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彭欢、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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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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