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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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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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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1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4 号)核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崇达技术”)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839,756 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94.1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8,057,376.08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1,942,618.0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到位, 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 与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 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单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崇达
技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西丽支行
771876824849 18,500.87 支付发行费用
珠海
崇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西丽支行
766676823137 40,000.00 珠海崇达电路技术
有限公司新建电路
板项目(二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永支行
40000227292023
71663
60,020.65

1

开户
单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44306606501300
7118958
4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
638652202 2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771876824849、766676823137,截至2023年3月31日,账号为771876824849专户余额 为185,008,708.93元,账号为766676823137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000022729202371663,截至2023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600,206,522.22元。

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43066065013007118958,截至2023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38652202,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

(公司本次五个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协议》中,以下协议内容完全一致。)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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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彭欢、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 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 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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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

  •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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