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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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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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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1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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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本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 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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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4.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 202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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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二)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

  1.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权益数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进行调整,具体事由如下:

(一) 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不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董事会同意取消 拟向 28 名激励对象合计获授的 14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授予权益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3.0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 227 名,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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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授予价格的调整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鉴于目前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仍处于转股期,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 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3.10 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在 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 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 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该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所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P=6.09-0.31=5.7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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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33.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78 元/股。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 日: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1.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2.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其它期 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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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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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杨 康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