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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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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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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 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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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名(首次激励对象 87 名,预留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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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29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2,939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8,1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24,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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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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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规定和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名(首 期激励对象 87 名,预留激励对象 29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2,939 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8,1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24,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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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2、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崇 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 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5、2018 年 6 月 6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97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 年 3 月 26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20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 100 名首次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755,772 股限制 性股票流通上市。
10、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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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993,228 股限制性股票, 并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11、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等不符合激励的情形,董事会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634,000 股限制性股票, 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13、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 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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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 ||
|---|---|---|
|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6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即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可 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 ||
|---|---|---|
| 序 号 |
解除限售的条件 | 成就情况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该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 为531,582,963.52元。以2017年净利 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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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第 22.33%,因此,按照指标解除限售股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 二个解除限售 票比例公式,公司级可解锁比例 基数,2019 年净利润 基数,2019 年净利润 期 /预留授予的 =60%+(22.33%-21%)/(69%-21%)×40 增长率不低于 21% 增长率不低于 69% 第一个解锁期 %=61.1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其中,公司级解除限售股票比例确定方法如下(设 X 为考 核当期实际同比 2017 年增长率,A 为当期基准增长率,B 为 当期目标增长率):
考核期公司业绩条件完成 指标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情况 当 B>X≥A 60%+(X-A)/(B-A)×40% 当 X≥B 100% 说明:以上“净利润”为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 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 、首次授予的 88 名激励对象在 2019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29 名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A;30 名激 个人级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主要依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B;28 名激 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C;1 名激 依据。详见下表: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D。 4 S A B C D 2 、预留授予的 29 名激励对象在 2019 考核等级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5 名激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A;15 名激 个人级解除限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B;9 名激 100% 90% 80% 70% 0% 售比例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C。 公司将按照个人绩效对应的解锁比 例进行解除限售。
备注:
- 1、激励对象个人各期最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公司级解除限售股
票比例×个人级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 2、本期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不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以及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的原因,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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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首次激励对象人数从 134 名调整为 113 名,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600 万股调整为 12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975.4 万股,预留 224.6 万股,首次授予价 格由每股 16.03 元调整为每股 7.745 元。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激励对象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 司向其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预留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由 37 人调整为 35 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4.6 万股调整为 204.3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2,939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8,100 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 224,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6 人(首次激励对象 87 名,预留激励对象
-
29 名)。
-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表:
-
(1)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授予股 数(股) |
授予股 数(股) |
已解锁限 制性股票 数量(股) |
已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第二期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 |
第二期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 |
本期拟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本期拟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股) |
|---|---|---|---|---|---|---|---|---|---|---|---|
|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87 人) |
8,220,000 | 685,954 |
136,046 | 798,100 |
845,900 |
5,754,000 |
|||||
| (2)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
|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数 (股) |
第一期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拟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 |
||||||
| 赵金秋 | 财务总监 | 500,000 | 73,332 |
76,668 |
350,000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28人) |
1,053,000 |
151,507 |
164,393 |
737,100 |
|||||||
| 合计 | 1,553,000 | 224,839 |
241,061 |
1,087,100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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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16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达标,且符合 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 司按照《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锁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9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022,93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116名拟解 锁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考核均在C级以上(含),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 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 股票解锁数量为 1,022,939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2%;公司 116 名激励对象均 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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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除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可解锁对象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可就可解锁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锁以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
九、备查文件
1、《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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