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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Dec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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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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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8-072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8 年暨首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可转债付息日: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发行 了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付息日(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支付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崇达转债
2、债券代码:128027
3、发行规模:8 亿元(800 万张)
-
4、上市时间:2018 年 1 月 22 日
-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7、债券利率:“崇达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 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8、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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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0、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 期日止。
11、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30.93 元/股。由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 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由 30.93 元/股调整为 15.20 元/股;2018 年 6 月 公司实施了 2018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转股价格由 15.20 元/股调 整为 15.11 元/股。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和 2018 年 6 月 5 日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34)、(公告编号:201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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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用评级: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7】第 Z【400】号)及《2018 年跟踪 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8】跟踪第【336】号 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崇达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登记、托管、结算及委托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 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0.30%(含税),即每 10 张“崇达转债”(面值 100 元/张×10 张)派 发利息为 3.00 元人民币(含税)。
1、对于持有“崇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债券派发利息为 2.40 元;
-
2、对于持有“崇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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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每 10 张债券派发利息为 3.00 元;
3、对于持有“崇达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债券派发利息为 3.00 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2 月 17 日
- 3、可转债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崇达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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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登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 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包括 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 缴。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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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 16 号
电话:0755-26055208 传真:0755-26068695
联系人:曹茜茜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栋 22 层
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
(三)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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