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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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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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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9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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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拟申请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本所之前已向发行人出具了由郭晓丹律师、周江昊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基准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现已将基准日 调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所现就公司在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发行的实 质条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 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补充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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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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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 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 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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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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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各项条件: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公司现行章程系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法有效;公司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 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不存在重大缺陷。瑞华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向公司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48290012 号《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其认 为,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 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
3.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人士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公司的独立性”)。
5.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 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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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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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4,845,365.98 元、290,983,866.79 元、373,356,978.22 元。
2.公司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情形。
3.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 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 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
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
-
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及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均合法、有效,且能够 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规定。经审阅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48340001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审 字[2017]48290001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瑞华 没有在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
- 2.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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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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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4.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的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 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经审阅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瑞 华没有在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
5.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73,538,913.11 元、300,882,339.66 元及 375,753,398.13 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316,724,883.63 元。根据公司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分 别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81,000,000.00 元、93,512,500.00 元、184,500,000.00 元, 累计分配利润 359,012,500.00 元,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16,724,883.63 元的 30%即 95,017,465.09 元。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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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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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 不超过 80,000 万元,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崇达技术总部运营及研发中心、超大规 格印制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高多层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 项目,该等项目共需投入资金 95,724.20 万元,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所需要 的投入资金。
2.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超大规格印制线路板技术改造 项目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外,其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项目,亦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后,不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 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
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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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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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1.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6.31%、31.06%、27.31%, 平均为 31.56%,不低于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7 年半年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后的净资产额为 2,125,636,622.80 元(未经审计),不低 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为不超过 80,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后的净资产额为 2,125,636,622.80 元(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后累计 公司债券余额最高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37.64%,不超过 40%,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4.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为 316,724,883.63 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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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 系统,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 力。
五、 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主要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姜雪飞、 朱雪花,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经核查,姜雪飞、朱雪花目前均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姜雪飞、朱雪花的持股 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姜雪飞 | 21020419691208**** | 248,602,560 | 60.63 |
| 2 | 朱雪花 | 44072219691207**** | 27,622,720 | 6.74 |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姜雪飞、朱雪花夫妇。
六、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任 何变动。
七、 公司的附属公司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深圳 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达、香港崇达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基本情 况未发生变化。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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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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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珠海崇达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4 日,现持有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X2U8X81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姜 雪飞,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西路 596 号 10 栋一楼 101-145 房,经营范围为: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的设计、生产 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八、 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存 在变动的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 出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公司近三年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公司通过其境外附属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上述经营活动系 依照境外相关法律进行,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小批量印制电路板的生产与销售。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近三年来持续经营上述业务,有关的业务经营正常,业务性质未发生 过重大变化。
(四)经查阅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其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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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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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 下:
-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股东姜雪飞、朱雪花(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
书第五部分“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部 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 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公司的附
属公司”及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的附属公司”)。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
(二)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新增的主 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2017 年 1-6 月,公司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 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营、销售废物废液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交易类别 | 交易明细 | 2017 年1-6 月(万元) |
|---|---|---|
| 销售 | 销售废物废液 | 2,781.67 |
| 采购 | 固定资产及工程 | 738.70 |
| 污水处理费 | 874.96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四)公司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
1.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实际控制 人姜雪飞、朱雪花在发行人之外未控制其他企业,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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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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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2.姜雪飞、朱雪花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 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崇达技术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崇达技术产品相 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崇达技术产品的业务活动。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 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29 项境内注册商 标,具体如下:
| 序 号 |
商标名称 | 类别 | 权利人 | 有效期限 | 证书号 |
|---|---|---|---|---|---|
| 1 | 9 | 发行人 | 自2010年07月07日起10年 | 6626831 | |
| 2 | 6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398 | |
| 3 | 9 | 发行人 | 自2012年12月07日起10年 | 8476151 | |
| 4 | 9 | 发行人 | 自2013年02月07日起10年 | 8476168 | |
| 5 | 9 | 发行人 | 自2015年04月07日起10年 | 12593483 | |
| 6 | 10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573 | |
| 7 | 11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1日起10年 | 12593680 | |
| 8 | 12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1日起10年 | 12593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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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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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5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927 | |
|---|---|---|---|---|---|
| 10 | 40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609743 | |
| 11 | 41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056 | |
| 12 | 42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328 | |
| 13 | 43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443 | |
| 14 | 9 | 发行人 | 自2016年08月14日起10年 | 16898546 | |
| 15 | 11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637 | |
| 16 | 12 | 发行人 | 自2015年02月21日起10年 | 12593695 | |
| 17 | 35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8日起10年 | 12593857 | |
| 18 | 40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8日起10年 | 12609745 | |
| 19 | 42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143 | |
| 20 | 43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386 | |
| 21 | 9 | 发行人 | 自2015年01月21日起10年 | 12593456 | |
| 22 | 9 | 发行人 | 自2015年02月28日起10年 | 13897563 | |
| 23 | 6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375 | |
| 24 | 9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8日起10年 | 12593471 | |
| 25 | 10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3563 | |
| 26 | 12 | 发行人 | 自2015年03月21日起10年 | 12593751 | |
| 27 | 40 | 发行人 | 自2015年04月07日起10年 | 12609744 | |
| 28 | 41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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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29 | 43 | 发行人 | 自2014年10月14日起10年 | 12594404 |
(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69 项发明专利,166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 设计。其中 69 项发明专利具体如下: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期限 | 专利号 | 权利人 |
|---|---|---|---|---|
| 1 | 一种具有长短金手指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
2008年7月8日 起20年 |
ZL200810068472.5 | 深圳崇达 |
| 2 | 一种具有局部电厚金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
2008年9月19日 起20年 |
ZL200810216189.2 | 深圳崇达 |
| 3 | 一种阻焊磨点处理的方 法 |
2008年9月28日 起20年 |
ZL200810216661.2 | 深圳崇达 |
| 4 | 线路板电镀校正系统及 方法 |
2009年7月24日 起20年 |
ZL 200910108842.8 | 深圳崇达 |
| 5 | 一种印刷线路板阻焊层 的生产工艺 |
2009年9月22日 起20年 |
ZL 200910190375.8 | 深圳崇达 |
| 6 | 线路板电镀装置及电镀 方法 |
2009 年10 月16 日起20年 |
ZL 200910110650.0 | 深圳崇达 |
| 7 | 内层芯板树脂塞孔的线 路板制作方法 |
2009 年11 月20 日起20年 |
ZL 200910109783.6 | 深圳崇达 |
| 8 | 线路板半固化片的锣空 位方法 |
2009 年11 月20 日起20年 |
ZL 200910109784.0 | 深圳崇达 |
| 9 | 一种含有阶梯形盲孔的 线路板 |
2010年4月30日 起20年 |
ZL 201010167716.2 | 深圳崇达 |
| 10 | 一种线路板矩阵形的激 光钻盲孔对位工艺 |
2010年4月30日 起20年 |
ZL 201010167691.6 | 深圳崇达 |
| 11 | 一种对线路板导电孔进 行树脂塞孔的制造工艺 |
2010年4月30日 起20年 |
ZL 201010167676.1 | 深圳崇达 |
| 12 | 高密度线路板对位孔及 制作方法 |
2010年8月6日 起20年 |
ZL 201010248690.4 | 深圳崇达 |
| 13 | 多阶高密度线路板对位 孔及制作方法 |
2010年8月6日 起20年 |
ZL 201010248709.5 | 深圳崇达 |
| 14 | 贴多层干膜制作线路板 的方法 |
2010年9月3日 起20年 |
ZL 201010273306.6 | 深圳崇达 |
| 15 | 一种板面深凹陷线路制 作方法 |
2010年11月9日 起20年 |
ZL 201010537301.X | 深圳崇达 |
| 16 | 一种PCB背钻孔制作方 | 2010年11月9日 | ZL 201010537282.0 | 深圳崇达 |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期限 | 专利号 | 权利人 |
|---|---|---|---|---|
| 法 | 起20年 | |||
| 17 | 一种刚挠结合板及其制 作方法 |
2011 年11 月16 日起20年 |
ZL 201110363808.2 | 深圳崇达 |
| 18 | PCB真空压合塞孔工艺 | 2011 年12 月12 日起20年 |
ZL 201110412438.7 | 深圳崇达 |
| 19 | 一种多阶HDI板的生产 方法 |
2011 年12 月15 日起20年 |
ZL 201110419841.2 | 深圳崇达 |
| 20 | 一种PCB背钻孔的树脂 塞孔装置及方法 |
2011 年12 月15 日起20年 |
ZL 201110419844.6 | 深圳崇达 |
| 21 | 一种厚铜板的阻焊制作 方法 |
2011 年12 月19 日起20年 |
ZL 201110426220.7 | 深圳崇达 |
| 22 | 一种线路板背钻盲孔电 镀制作工艺 |
2011 年12 月19 日起20年 |
ZL 201110426275.8 | 深圳崇达、江门 崇达 |
| 23 | 一种阶梯电路板制作工 艺 |
2011 年12 月30 日起20年 |
ZL 201110454578.0 | 深圳崇达 |
| 24 | 一种超声波返洗塞孔板 油墨的装置及方法 |
2012年2月10日 起20年 |
ZL 201210029804.5 | 深圳崇达 |
| 25 | 一种两次电镀制作金手 指的方法 |
2012年3月21日 起20年 |
ZL 201210075950.1 | 深圳崇达 |
| 26 | 一种通过静电喷涂机制 作单元板阻焊层的方法 |
2012年3月31日 起20年 |
ZL 201210092668.4 | 深圳崇达 |
| 27 | 一种印刷线路板阶梯线 路的制作工艺 |
2012年4月5日 起20年 |
ZL 201210097643.3 | 深圳崇达 |
| 28 | 一种高散热印制线路板 及其制作方法 |
2012年5月2日 起20年 |
ZL 201210140049.8 | 深圳崇达 |
| 29 | 一种超薄内层板的线路 制作方法 |
2012年7月12日 起20年 |
ZL 201210240549.9 | 深圳崇达 |
| 30 | 一种电路板盲孔的后期 加工方法 |
2012年7月12日 起20年 |
ZL 201210240566.2 | 深圳崇达 |
| 31 |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掉板 的板边图形工具制作方 法 |
2012年8月6日 起20年 |
ZL 201210277228.6 | 深圳崇达、江门 崇达 |
| 32 | 一种按键位局部电镀金 PCB板的制作方法 |
2012年8月6日 起20年 |
ZL 201210277230.3 | 深圳崇达 |
| 33 |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上下 板边聚油的装置 |
2012 年10 月31 日起20年 |
ZL 201210427579.0 | 深圳崇达 |
| 34 | 一种局部贴合避孔刚挠 结合板及制作方法 |
2012 年10 月31 日起20年 |
ZL 201210428096.2 | 深圳崇达 |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期限 | 专利号 | 权利人 |
|---|---|---|---|---|
| 35 | 一种夹心铝基印制线路 板压合方法 |
2012年12月3日 起20年 |
ZL 201210508626.4 | 深圳崇达、江门 崇达 |
| 36 | 一种机械背钻孔结构的 HDI板及其制作方法 |
2012 年11 月20 日起20年 |
ZL 201210469957.1 | 深圳崇达 |
| 37 | 一种带PTH孔间夹线的 PCB 板外层线路蚀刻方 法 |
2012 年11 月28 日起20年 |
ZL 201210492984.0 | 深圳崇达 |
| 38 | 一种提高阶梯槽侧壁平 整度的方法 |
2013年3月8日 起20年 |
ZL 201310074137.7 | 深圳崇达 |
| 39 | 一种改善盲埋孔PCB翘 曲的方法 |
2013年3月7日 起20年 |
ZL 201310072437.1 | 深圳崇达 |
| 40 | 一种超大尺寸PCB背板 内层制作方法 |
2013年4月15日 起20年 |
ZL 201310128788.X | 深圳崇达 |
| 41 | 一种高纵横比PCB板的 化学沉铜方法 |
2013年4月3日 起20年 |
ZL 201310115297.1 | 深圳崇达 |
| 42 | 一种内置金手指的多层 线路板制作方法 |
2013年4月1日 起20年 |
ZL 201310112408.3 | 深圳崇达 |
| 43 | 一种金属半孔线路板的 制作方法 |
2013年5月20日 起20年 |
ZL 201310188223.0 | 深圳崇达 |
| 44 | 一种线路板底孔镀铜不 堵孔的方法 |
2013年5月7日 起20年 |
ZL 201310164603.0 | 深圳崇达 |
| 45 | 一种精细线路的PCB板 外层线路蚀刻方法 |
2013年5月2日 起20年 |
ZL 201310159435.6 | 深圳崇达 |
| 46 | 一种静态挠折阶梯线路 板的制作方法 |
2013年5月2日 起20年 |
ZL 201310159429.0 | 深圳崇达 |
| 47 | 一种控制PCB板钻孔定 位精度的方法 |
2014年11月6日 起20年 |
ZL 201410620861.X | 深圳崇达 |
| 48 | 一种大尺寸背板分区域 钻孔方法 |
2014年12月3日 起20年 |
ZL 201410727085.3 | 深圳崇达 |
| 49 | 一种schmoll 钻孔机刀 排钻咀快速拔取装置 |
2015年7月23日 起20年 |
ZL 201510437794.2 | 深圳崇达 |
| 50 | 一种超大尺寸PCB背板 压合制作方法 |
2013年5月30日 起20年 |
ZL 201380000384.0 | 深圳崇达 |
| 51 | 一种印制电路板制备方 法及印制电路板 |
2013年7月11日 起20年 |
ZL 201380000617.7 | 深圳崇达 |
| 52 | PTFE 覆铜板的加工方 法 |
2013年8月20日 起20年 |
ZL 201310364776.7 | 深圳崇达 |
| 53 | 印制线路板的阻焊丝印 方法 |
2013年11月8日 起20年 |
ZL 201310554266.6 | 深圳崇达 |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期限 | 专利号 | 权利人 |
|---|---|---|---|---|
| 54 | 一种排板装置及排板方 法 |
2014年8月11日 起20年 |
ZL 201480001105.7 | 深圳崇达 |
| 55 | 一种在PTFE 电路板上 制作金属化孔的方法 |
2014年9月11日 起20年 |
ZL 201410462480.3 | 深圳崇达 |
| 56 | 一种设于PCB芯板上的 铆钉孔位及其制作方法 |
2014 年10 月20 日起20年 |
ZL 201410558061.X | 深圳崇达 |
| 57 | 一种在多层板上进行二 次钻孔的方法 |
2014 年10 月21 日起20年 |
ZL 201410563521.8 | 深圳崇达 |
| 58 | 一种电镀铜装置 | 2015年5月22日 起20年 |
ZL 201510266295.1 | 深圳崇达 |
| 59 | 印刷线路板的四面包金 金手指的制作方法 |
2016年6月29日 起20年 |
ZL 201610505687.3 | 深圳崇达 |
| 60 | 一种线路板金属化半孔 制作工艺 |
2010年9月17日 起20年 |
ZL 201010286572.2 | 江门崇达 |
| 61 | 一种线路板镀铜填孔工 艺 |
2010年9月17日 起20年 |
ZL 201010286567.1 | 江门崇达 |
| 62 | 印刷线路板的快速上板 夹紧装置及其电镀设备 |
2010 年12 月17 日起20年 |
ZL 201010596805.9 | 江门崇达 |
| 63 | 一种板内金手指倒角工 艺 |
2010年9月17日 起20年 |
ZL 201010286574.1 | 江门崇达 |
| 64 | 一种表面加压覆盖膜的 印刷线路板生产方法 |
2011年5月20日 起20年 |
ZL 201110131979.2 | 江门崇达 |
| 65 | 高频混压电路板埋金属 块的制作方法 |
2013年2月17日 起20年 |
ZL 201310051850.X | 江门崇达 |
| 66 | 一种夹销钉定位方法 | 2011年3月11日 起20年 |
ZL 201110058936.6 | 江门崇达 |
| 67 | 一种高纵横比的PCB产 品外层线路蚀刻方法 |
2010年11月9日 起20年 |
ZL 201010537344.8 | 大连崇达 |
| 68 | 一种防止线路板阻焊油 墨塞孔的方法 |
2011 年11 月16 日起20年 |
ZL 201110363165.1 | 大连崇达 |
| 69 | 内层铜厚420um以上线 路板的成孔加工方法 |
2015年2月12日 起20年 |
ZL 201510073754.4 | 大连崇达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 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租赁房产
2017 年 8 月 28 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将珠海市南水镇南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港西路 596 号 10 栋一楼 101-145 房无偿提供给珠海崇达作为办公使用,使用期 限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8 日止。
除上述外,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 附属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未发生任何变化。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尚在 履行的以下重大合同:
-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1) 2013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大连崇达与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FA752966131012 号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约定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为 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及大连崇达提供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 1,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2015 年 1 月 14 日,上述各方签订了编号为 FA752966131012-a 号的《<非承诺性 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约定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及 大连崇达提供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 2,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2) 2017 年 5 月 29 日,深圳崇达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CN11002028744-170509-SSM 号 《授信函》,约定由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崇达提供最高不超过 2,500 万美元 或等值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并约定由发行人提供保证。同日,发行人向汇 丰银行深圳分行出具《公司/企业保证书》,对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
(3)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6 年公五字第 0016350159 号《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向发行人、 深圳崇达、江门崇达提供贷款额度 15,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并约定由姜雪飞、朱雪花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姜雪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飞、朱雪花向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上述贷 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2016 年 8 月 25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6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616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额度 13,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并约定 由发行人、江门崇达、姜雪飞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由深圳崇达提供保证金质押。 同日,发行人、江门崇达、姜雪飞同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2 月 22 日,深圳崇达同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7 圳 中银南借字第 0002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向 深圳崇达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若为分 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017 年 3 月 17 日,深圳崇达同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7 圳 中银南借字第 0004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向 深圳崇达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若为分 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5) 2017 年 6 月 28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7(CP) 00001 号《进口 T/T 融资协议》,约定进口融资金额为美元 2,748,915.03 元,融资 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合计 180 天。并约定由发行 人提供最高额担保,同日,发行人同工商银行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6 年福永(保)字 001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 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6) 2017 年 4 月 3 日,深圳崇达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香洲支行”)签订了编号为香洲企借 J20170227 号《综合授信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香洲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额度 20,000 万元,授信期 限为 2017 年 4 月 3 日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并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发行人同交通银行香洲支行签订了编号为香洲保证 J20170227 号《保证合 同》,约定对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7)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2016 年深景田综额字 023 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提供 贷款额度 2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6 日, 并约定由发行人、姜雪飞、朱雪花提供最高额担保。同日,发行人、姜雪飞、朱 雪花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2 月 23 日,江门崇达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向江门崇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期限 为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8) 2016 年 1 月 27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GDK47502012015760 号的《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向江门崇达提供贷款 50,000 万元,贷款 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60 个月,并约定由发行人、深圳崇达、姜雪飞、朱雪花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由江门崇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同日,江门崇达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GDY475022015271 号、 GDY475022015272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土地证号为“江国 用(2011)第 304399 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6 号”和“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0 号”的房产为江门崇达与 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之间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 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 9,648.1 万元、11,458.8 万 元。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2015 年 10 月 23 日,江门崇达与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江门分行 2015 年城区字第 001 号的《进口 T/T 融资总协议》,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止。
(10) 2015 年 7 月 22 日,江门崇达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华兴江分综字第 201507211169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为江门崇达 提供 1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止。同日,朱雪花及姜雪飞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华兴江 分额保字第 201507211169001 号、华兴江分额保字第 201507211169002 号的《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11) 2016 年 5 月 23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GED475022016083《授信额度协议》, 约定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为江门崇达提供 7,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并约定由姜雪飞、朱雪花、发行人、深圳崇 达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 年 6 月 17 日,江门崇达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编号为 GDK475020120165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向江门 崇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一年,若为分期提款, 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016 年 12 月 30 日,江门崇达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编号为 GDK47502012016114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向江 门崇达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一年,若为分期提款, 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017 年 1 月 17 日,江门崇达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编号为 GDK4750201201703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向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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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崇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一年,若为分期提款, 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2016 年 6 月 28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 支行签署了《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担保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的部分,由发行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
(13) 2016 年 7 月 14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 支行签署了《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为自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
(14) 2016 年 8 月 19 日,江门崇达与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江门分行城区支行 2016 年 T/T 融资字第 002 号的《进口 T/T 融资总协议》,期限 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止,并由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保证。
(15) 2016 年 12 月 10 日,江门崇达同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向江门崇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 元,贷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一年,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 算。
(16) 2017 年 3 月 22 日,江门崇达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 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江门分行城区支行 2017 年信贷字第 03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向江门 崇达贷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一年,若分期提款的,自首次 提款日起算,并约定由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保证。发行人同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江门分行城区支行 2014 年保证字第 048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 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
(17)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门崇达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 支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新会支行”)签订编号为 CN11002028744-170509-JSC 号的授信函,约定由汇丰银行新会支行向江门崇达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 万美元的 多币种循环贷款授信,并约定由发行人对上述授信提供保证。同日,发行人向汇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丰银行新会支行出具《公司/企业保证书》,对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
(18) 2015 年 6 月 30 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 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借字 046 号的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向大连崇达提供贷款 9,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止,并约定由发行人、 深圳崇达、姜雪飞、朱雪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同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抵字 005 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编号为 2015 年借字 046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抵字 006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为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 开发区分行之间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05,000,000 元。
同日,姜雪飞及朱雪花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保 字 010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之间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 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 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05,000,000 元。
2. 采购合同
| 序号 | 需求方 | 供货方 | 采购货品 | 价格(元) | 签订日期 |
|---|---|---|---|---|---|
| 1 | 发行人 | 国际商业机器(中 国)有限公司 |
运维及相关服 务 |
过渡期:674,397.00 运维期:4,250,897.00 |
2017.04.18 |
| 2 | 深圳崇达 | 深圳市大族数控 | 激光直接成像 | 6,700,000.00 | 2016.09.13 |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科技有限公司 | 机 | ||||
|---|---|---|---|---|---|
| 3 | 江门崇达 | TOP SUCCESS LIMITED |
直接描绘系统 | 1,390,000.00美元 | 2017.03.31 |
| 4 | 江门崇达 | 中电四建河北物 资贸易有限公司 |
冷水机组 | 9,000,000.00 | 2015.12.21 |
| 5 | 江门崇达 | 江门繁华输配电 设备有限公司 |
厂房二期配电 设备 |
5,489,800.00 | 2016.03.02 |
| 6 | 江门崇达 | 江苏中电创新环 境科技有限公司 |
二厂厂房机电 工程设备 |
6,662,000.00 | 2016.02.27 |
| 7 | 江门崇达 | 深圳市昆山东威 电镀设备技术有 限公司 |
垂直连续镀铜 线 |
3,970,000.00 | 2016.04.26 |
| 8 | 江门崇达 | 迅得机械(东莞) 有限公司 |
斜立式放板机 | 7,267,000.00 | 2016.05.30 |
| 9 | 江门崇达 | 深圳市大族数控 科技有限公司 |
激光直接成像 机 |
6,700,000.00 | 2016.08.06 |
| 10 | 江门崇达 | 竞铭机械(深圳) 有限公司 |
二次铜自动电 镀线 |
6,500,000.00 | 2016.10.20 |
| 11 | 江门崇达 | 东莞宇宙电路板 设备有限公司 |
上下层移栽式 垂直连续电镀 铜生产线 (VCP) |
6,680,000.00 | 2016.11.30 |
| 12 | 江门崇达 | TOP SUCCESS LIMITED |
直接描绘系统、 水平移载机 |
750,000.00美元 | 2016.01.19 |
| 13 | 江门崇达 | 金富宝亚太有限 公司 |
印制电路板钻 孔机 |
872,000.00 | 2016.04.22 |
| 14 | 大连崇达 | 深圳市昆山东威 电镀设备技术有 限公司 |
垂直连续镀二 次铜线、垂直 连续镀铜线 |
15,780,000.00 | 2015.07.29 |
| 15 | 大连崇达 | 中电四建河北物 资贸易有限公司 |
暖通设备 | 5,269,000.00 | 2015.08.10 |
| 16 | 大连崇达 | 南京大量数控科 技有限公司 |
PCB成型机 | 5,195,000.00 | 2016.06.09 |
| 17 | 大连崇达 | 博可机械(上海) 有限公司 |
真空层压机 | 7,500,000.00 | 2016.08.19 |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8 | 大连崇达 | 深圳市大族数控 科技有限公司 |
激光直接成像 机(含软件 V1.0.0.1) |
6,700,000.00 | 2016.08.06 |
|---|---|---|---|---|---|
| 19 | 大连崇达 | ORC ENGINEERING Co.,Ltd |
全自动曝光机 | 98,400,000.00日元 | 2016.08.11 |
| 20 | 大连崇达 | 南京大量数控科 技有限公司 |
PCB成型机 | 6,850,000.00 | 2016.09.22 |
| 21 | 大连崇达 | 大连大禹水处理 技术有限公司 |
环境污染治理 | 8,040,000.00 | 2014.12.15 |
3. 工程合同
| 序号 | 需求方 | 施工方 | 工程名称 | 价格(元) | 签订日期 |
|---|---|---|---|---|---|
| 1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 公司小批量PCB生产基 地(二期)厂房工程 |
92,480,000.00 | 2015.04.22 |
| 2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江门崇达二期厂房虹吸 排水系统工程 |
360,000.00 | 2016.03.04 |
| 3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装修工程 | 4,550,000.00 | 2016.05.10 |
| 4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二厂市政配套工程 | 4,685,000.00 | 2016.05.18 |
| 5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二期门卫工程 | 467,000.00 | 2015.11.16 |
| 6 | 江门崇达 | 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第四建设 有限公司 |
江门崇达二期厂房机电 暖通工程施工合同 |
29,000,000.00 | 2015.12.21 |
| 7 | 江门崇达 | 中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宿舍及食堂2工程 | 55,880,000.00 | 2016.01.18 |
| 8 | 江门崇达 | 佛山市中安电 力消防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 |
生产工程(2#厂房)消 防工程 |
7,600,000.00 | 2016.01.16 |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9 | 江门崇达 | 深圳市阿斯夫 工业地坪有限 公司 |
二厂厂房防腐地坪工程 | 6,780,000.00 | 2016.02.16 |
|---|---|---|---|---|---|
| 10 | 大连崇达 | 英之杰建设工 程(大连)有 限公司 |
PCB建设项目生产厂 房、综合楼、门卫建筑 |
74,590,000.00 | 2014.10.27 |
| 11 | 大连崇达 | 大连磐翔机电 工程有限公司 |
消防工程 | 6,295,000.00 | 2015.03.30 |
| 12 | 大连崇达 | 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第四建设 有限公司 |
暖通项目工程 | 19,770,000.00 | 2015.08.10 |
| 13 | 大连崇达 | 深圳市东英科 技有限公司 |
一期废气处理抽风及送 风工程 |
6,285,000.00 | 2015.09.25 |
| 14 | 大连崇达 | 大连悦达机电 安装有限公司 |
1#-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 11,413,000.00 | 2015.10.21 |
| 15 | 大连崇达 | 英之杰建设工 程(大连)有 限公司 |
1#-3#建筑装修工程 | 11,560,000.00 | 2015.10.08 |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该等合同不存在产 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 存在向关联方(附属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根据公司 2017 年半年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 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 17,592,715.26 元、37,380,299.38 元 (未经审计)。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应付款主要包 括应付水电费、污水处理费、运杂费等。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款项系因发行 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规定的情况。
十二、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17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深圳市崇 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发行人拟于珠海高栏港经 济区注册子公司,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珠海崇达竞得宗地编号为 GL-2017-0014 号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土地位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区)三虎大道南侧,土地 面积为 266,666.93 平方米,出让年限为 50 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珠 海崇达尚未就上述土地竞拍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披露的股本 变动、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的附属公司”披露的新设珠海崇达外,公 司上市以来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除上述拟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外,公司 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现行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已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
(二)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审查,该等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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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 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 资料,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近三年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在发行人职务 | 主要兼职情况 | 主要兼职单位与 发行人关系 |
|---|---|---|---|
| 姜雪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深圳崇达董事长、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江门崇达执行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 珠海崇达执行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 香港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 朱雪花 | 董事 | 深圳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大连崇达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 余忠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深圳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汪姜维 | 董事 | 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发行人股东 |
| 深圳市同威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深圳市同威双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深圳市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东莞同威松山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上海宏壮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无 | ||
| 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 |
无 | ||
| 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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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姓名 | 在发行人职务 | 主要兼职情况 | 主要兼职单位与 发行人关系 |
|---|---|---|---|
| 新疆同威之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新疆同威昆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新疆同威天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无 | ||
| 石河子同威创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
无 | ||
| 石河子高山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
无 | ||
| 石河子市高山流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绵阳威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无 | ||
| 华普智通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无 | ||
| 世辉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 | 无 | ||
| 昌耀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 | 无 | ||
| 深圳前海力合英诺孵化器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深圳市水木同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无 | ||
| 深圳市轻松到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深圳市小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江苏北方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
无 | ||
| 李泽宏 | 独立董事 | 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 无 |
| 肖志兴 | 独立董事 | 上海领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
无 | ||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无 | ||
| 徐滨 | 独立董事 | 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无 |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
无 | ||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
无 | ||
| 深圳首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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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姓名 | 在发行人职务 | 主要兼职情况 | 主要兼职单位与 发行人关系 |
|---|---|---|---|
| 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
无 | ||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王剑峰 | 监事会主席 | 深圳崇达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于跃文 | 监事 | 甘肃金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无 |
|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发行人股东 | ||
| 上海三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彭建均 | 监事 | 深圳崇达监事、制造部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彭卫红 | 副总经理 | 深圳崇达副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姜曙光 | 副总经理 | 大连崇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公司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 人士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 况,有关的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工作,目前没有在公司控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亦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近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
章程的规定。
-
(二)自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董事、监
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何变化。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 资情况如下:
| 姓名 | 发行人 职务 |
投资企业 | 投资额 (万元) |
所占 比例 |
|---|---|---|---|---|
| 汪姜维 | 董事 | 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400 | 6.739% |
| 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 | 2.44% | ||
| 东莞同威松山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800 | 7.77% | ||
| 石河子同威创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0 | 30.43% | ||
| 石河子高山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330 | 66.00% | ||
| 石河子市高山流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35 | 3.333% | ||
| 绵阳威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0 | 25.00% | ||
| 深圳市拓源天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 | 0.675% | ||
| 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57.78 | 5.02% | ||
| 徐滨 | 独立董事 | 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500 | 50.00% |
| 肖志兴 | 独立董事 | 上海领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2 | 60.00% |
(四)公司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三名。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简历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 识,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现行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中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六、 公司的税务
(一)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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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二)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通知》(财税[2002]7 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 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崇达分别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2004 年 7 月 15 日获 得编号 0210405《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编号 0420224《广东省出口企业 退税登记证》,认定其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出 口产品退税率为 17%。
2. 企业所得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崇达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GF201244200212),有效期三年,自 2012 年至 2014 年适用 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深圳崇达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F20154420071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之规定,深圳崇达自 2015 年-2017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崇达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1221200023),有效期三年。大连崇达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取得由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 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21200033),有效期三年。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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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09]203 号)之规定,大连崇达自 2015 年-2017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门崇达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444001311),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之规定,江门崇达自 2014 年 -2016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门崇达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江门崇达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已被相关负责部门受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公告,2017 年江门崇达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崇达、江门崇达享受研究 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① 2014 年 5 月 19 日,深圳崇达取得了 2013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的税务通知书,备 案登记书号为深地税宝沙井备[2014]37 号,允许深圳崇达 2013 年度企业税前加 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16,353,706.18 元。
② 2014 年 6 月 5 日,根据财税[2013]70 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江门崇达取得了经江门市江海区国家 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允 许江门崇达 2013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3,259,916.83 元。
③ 2015 年 4 月 22 日,深圳崇达取得了 2014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的税务通知书,文 书凭证序号 442315800984287699,允许深圳崇达 2014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 究开发费总额 17,304,634.10 元。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1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④ 2015 年 6 月 2 日,根据财税[2013]70 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江门崇达取得了经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江门崇 达 2014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12,429,354.13 元。
⑤ 2016 年 5 月 9 日,深圳崇达申请了 2015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文书凭证序号 442316000357634248),允许深圳崇达 2015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 额 16,954,666.40 元。
⑥ 2016 年 5 月 25 日,大连崇达取得了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大连崇达 2015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 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5,553,625.61 元。
⑦ 2016 年 5 月 28 日,江门崇达取得了经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江门崇达 2015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14,144,788.08 元。
⑧ 2017 年 4 月 27 日,大连崇达取得了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大连崇达 2016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 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7,411,399.10 元。
⑨ 2017 年 5 月 17 日,深圳崇达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 年度)》,允许深圳崇达加计扣除 2016 年度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2,958,635.05。
⑩ 2017 年 5 月 24 日,江门崇达取得了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江门崇达 2016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总额 22,047,492.09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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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主管税务局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 对姜雪飞的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境外附属公司香港崇达没有任何逾期 未缴税款及违反香港税务条例的情形。
(四)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财政补贴文件,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2017 年 1-6 月收到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超过 100 万元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 年度 | 项目 | 补贴金额(万元) |
|---|---|---|
| 2017年1-6月 |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273.87 |
| 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103.98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三)根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 2014 年至今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 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姜雪飞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 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 公司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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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半年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累计投 入募投项目 432,594,600.00 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 置换的情况;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18,059,581.37 元(包括购买 理财产品 240,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剩余 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公司不存在 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 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
(二) 根据 5%以上股份的股东姜雪飞、朱雪花夫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 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雪飞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一) 公司聘请鹏元资信为本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批复》(证监机 构字[2007]249 号)和鹏元资信持有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编号: ZPJ002),鹏元资信已取得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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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鹏元资信出具的《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
(三) 根据公司与鹏元资信 2017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鹏元信评(2017)GS 第 X06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合同》,在公司本次债券的存续期间, 鹏元资信应当持续跟踪公司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 素的重大变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决定是否调整评级结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担保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29000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07,115,271.35 元;根据公司 2017 年半年 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为 2,125,636,622.80 元(未经审计), 均超过 15 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担保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
二十二、 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对《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改。
二十三、 公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中 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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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特别是对公司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三) 经审阅,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致因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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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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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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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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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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