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5, 2016
54817_rns_2016-11-25_e807fcf8-d09a-430d-a264-d5070205ae2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6-020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41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31 元,共计募集资 金人民币 815,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64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47,86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90001 号《验 资报告》验证。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77,464,775.37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方”)以及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6 年 11 月 14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金额(万元) | 资金用途 |
|---|---|---|---|---|---|
| 1 | 丁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 771868135112 | 74786 | 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小批量PCB 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 2 | 丁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 | 726368020263 | 0 | 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小批量PCB 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注: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下 属分支机构;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下属分 支机构。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徐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6、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丁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 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门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14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