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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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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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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6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全资子公 司无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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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 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板企业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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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 进行。我们认为《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了认真 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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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 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和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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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肖志兴

徐 滨

李泽宏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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