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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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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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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6-019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剑峰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剑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余忠先生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拟由三人组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王剑 峰、于跃文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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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 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审议。
二、会议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77,464,775.37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议以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 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增资没有与募投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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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王剑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出生,毕业于湖北 大学国际贸易专业。2005 年 9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业务主管、业务经理、销售经 理、销售高级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起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披露日,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8,00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于跃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出生,毕业于西安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历任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副总经理、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目前担任浙江 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披露日,于跃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均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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