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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Oct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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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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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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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 称“本次回售”)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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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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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 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内容时,本 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 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七)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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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说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 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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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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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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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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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议案。
(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公司披露的《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崇 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4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 上市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了《崇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公 开发行了 1,4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崇达转 2”,债 券代码为“128131”,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6 年 9 月 6 日。
二、 本次回售的相关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 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 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
根据《监管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 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 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之“12、回售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 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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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公司披露的《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崇达转 2” 转股价格将由 16.71 元/股调整为 16.82 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生效。
经核查,“崇达转 2” 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6 年 9 月 6 日,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自 2024 年 9 月 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崇达转 2”转股价格(16.82 元/股) 的 7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首次满足“崇达转 2”有条件 回售条款的约定,“崇达转 2”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 权一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售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以 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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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已经满足,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可依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 回售条款的约定就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应在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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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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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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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黄超颖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