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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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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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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崇达技术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欢 | 联系电话:0755-23953863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能清 | 联系电话:0755-2395384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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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12月2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则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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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 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股改承诺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资时所作承诺 |
姜雪飞、朱雪 花 |
股份锁 定及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
2016年 10月12 日 |
36个月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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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为 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 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 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 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 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 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
|---|---|---|---|---|---|---|
| 彭卫红、余 忠、彭建均、 王剑峰、汪姜 维、汇投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同 威创业投资 |
股份锁 定及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6年 10月12 日 |
12个月 | 履行 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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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深 圳市超淦贸 易有限公司、 袁进、王俊 浩、严安辉、 白会斌、汪广 明、邓峻、杨 林、张庭主、 刘保海、赵金 秋、尹建华、 谢华 |
||||||
|---|---|---|---|---|---|---|
| 姜曙光 | 股份锁 定及限 售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 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 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16年 10月12 日 |
36个月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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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卫红、余 忠、彭建均、 王剑峰、汪姜 维 |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 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 姜雪飞、朱雪 花、余忠、汪 姜维、徐滨、 肖志兴、李泽 宏、姜曙光、 彭卫红 |
填补被 摊薄即 期回报 承诺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时,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而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作 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 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 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
2017年7 月19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填补被 摊薄即 期回报 承诺 |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 |
2017年7 月19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深圳市崇达 电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IPO稳定 股价承 诺 |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具体如下:(一)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如在该5个交易日 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5个 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 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 |
2016年 10月12 日 |
36个月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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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 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 下同)的 120%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 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 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 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 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二)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 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1、由本公司回 购股票(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 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 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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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 民币1,000万元;(4)公司董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 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 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IPO稳定 股价承 诺 |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 币1,000万元。 |
2016年 10月12 日 |
36个月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朱雪 花、余忠、姜 曙光、彭卫 红、汪姜维 |
IPO稳定 股价承 诺 |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 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
2016年 10月12 日 |
36个月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避免同 业竞争 |
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 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 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崇达技术构成竞争的任何 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 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崇达技术 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崇 达技术产品的业务活动。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朱雪 花、余忠、汪 姜维、徐滨、 |
规范关 联交易 |
1、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 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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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剑峰、于跃 文、彭建均、 姜曙光、彭卫 红 |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 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 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 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股 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 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 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 股份公司违规提供担保。4、本 人承诺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 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股份公 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其它承 诺 |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 达因社保费用问题,受到员工 个人追偿或当地主管部门的处 罚,姜雪飞、朱雪花同意以自 身资产无条件连带承担,并承 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 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本 公司及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问 题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 应有权部门要求需公司及子公 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本 人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 应责任。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深圳市崇达 电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其它承 诺 |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
2016年9 月21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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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雪飞、朱雪 花、余忠、汪 姜维、徐滨、 王剑峰、于跃 文、彭建均、 姜曙光、彭卫 红 |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招股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未 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 做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 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其它承 诺 |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上市前 享受的税收优惠被国家有权部 门予以追缴,将承担因此给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造成的负担 及损失。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朱雪 花 |
其它承 诺 |
如在本公司与出租宝恒源实 业、新全物业签署的租赁合同 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 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 额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 失。 |
2016年 10月12 日 |
长期 | 正在 履行 |
|
| 姜雪飞 | 其他承 诺 |
自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流 通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
2018年1 月22日 |
6个月 | 正在 履行 |
|
| 股权激励承诺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所作承诺 |
||||||
|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是 | |||||
|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 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 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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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公司变更保荐机构,故终止与原保荐 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 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 作,变更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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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 _______
彭 欢 刘能清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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