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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ak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Sep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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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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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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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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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 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 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现已 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现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 否继续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对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及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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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 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1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所占 用土地为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 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 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 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出具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文件 以及所租赁房产及对应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或出租方出具的相关说明或承诺,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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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情况如下:
| 序 号 |
出租方 | 所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 | 面积(㎡) | 实际租 赁用途 |
是否为主 要经营场 所 |
|---|---|---|---|---|---|
| 1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2 号厂房 |
4,350 | 厂房 | 是 |
| 2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4 号厂房一楼 |
1,550 | 厂房 | 是 |
| 3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横岗下工业区 第一排5号厂房一楼、四楼 |
3,400 | 厂房 办公 |
是 |
| 4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2 号宿舍一楼 |
420 | 食堂 | 否 |
| 5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2 号宿舍二至五楼 |
1,680 | 宿舍 | 否 |
| 6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4 号宿舍二楼 |
490 | 宿舍 | 否 |
| 7 | 深圳市新全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第一排5 号宿舍五楼 |
490 | 宿舍 | 否 |
| 8 |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 业区新玉路3 栋 |
27,000 | 厂房 | 是 |
| 9 |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新 大工业园前面第1 排第1 栋3 楼-11 楼 |
10,800 | 宿舍 | 否 |
| 10 |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新玉路横岗下 工业区宝恒源工业园B 幢二至六层 |
6,140 | 宿舍 | 否 |
| 11 | 深圳市宝恒源实 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新玉路横岗下 工业区宝恒源工业园B 幢一楼 |
1,700 | 食堂 | 否 |
| 租赁集体土地之上房产的总面积 | 58,020 | — | — | ||
| 其中: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面积 | 36,300 | — | — | ||
| 租赁集体土地之上的宿舍、食堂等面积 | 21,720 | — | — | ||
| 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使用房产(包括自有、租赁房产)总面积 | 181,000.70 | — | — | ||
| 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房产占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 32.06% | — | — | ||
| 其中: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占所 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
20.06% | — | — | ||
| 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宿舍、食堂等占所使用房产总面积 的比例 |
12.00% | — | — |
2. 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根据宝安国土局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 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 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深圳市宝安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目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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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 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 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 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
因此,该等土地之上的房产亦未办理权属证书。
- 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深圳崇达自新全物业租赁厂房3 处(共9,300m[2] )、宿舍及食堂4处(共 3,080m[2] ),合计12,380m[2] 。该等房产所用土地原归属于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深 圳市宝安区城市化后,原沙井镇新桥村变更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该等集体土地 由合力公司负责经营,该等房产由合力公司投资建设并委托新全物业对外出租。 合力公司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合作股占80.20%,集体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占19.80%,因此合力公司及 新全物业有权对外出租该等房产。
深圳崇达自宝恒源实业租赁厂房1处(共27,000m[2] )、宿舍及食堂3处(共 18,640m[2] ),共计45,640m[2] 。该等房产所用土地原归属于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化后,原沙井镇新桥村变更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该等集体土 地由大庙公司负责经营,大庙公司将该等集体土地出租给宝恒源实业,该等房产 由宝恒源实业投资建设并对外出租。大庙公司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 司条例》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合作股占80.00%,集体股(集体资产管理委 员会)占20.00%,因此大庙公司及宝恒源实业有权对外出租该等房产。
深圳崇达已分别与新全物业、宝恒源实业签订了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向政 府主管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权属清晰且出租方有权出租,租 赁相关方已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且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不存 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 深圳崇达所租赁房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物业出租方宝恒源实业已向发行人及宝安国土局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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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出租方新全物 业已向发行人及宝安国土局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五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 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
宝安国土局出具《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 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号),确认上述租赁房产所使用土地未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 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号),确认上述租赁房产所使用土地未申 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 目;根据出租人对深圳市有关部门所做的承诺,预计承租人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 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
因此,公司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可以稳定地租用该等房产,且因厂房拆迁或其 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深圳崇达所 租赁房产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已向发行人出具《补偿承诺函》,承诺如 在发行人与出租方宝恒源实业、新全物业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 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为进一步减少深圳崇达所租赁的上述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物业可能给公司带 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已在江门崇达设立新厂,并拟于江门崇达实施募投项目。江 门崇达已取得131,266.70m[2] 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江国用(2011)第304399号《国 有土地使用证》。江门崇达规划建造三栋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其中厂房规划建 筑面积163,728m[2] ,目前一期项目已建成一栋厂房(建筑面积47,546.43m[2] 并已取 得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3073516号《房地产权证》)和一栋宿舍(建筑面积 16,113.58m[2] 并已取得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3073510号《房地产权证》);作为本 次募投项目的小批量PCB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拟新建厂房建筑面积 67,677m[2] 、宿舍等建筑面积24,787m[2] 。
截至2015年底,江门崇达一期项目已正式投产,大连崇达自建厂房及宿舍已 竣工,深圳崇达租赁厂房(主要经营场所)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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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已降低至20.06%,随着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深圳崇达租赁厂 房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3.71%,公司租赁房产的 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前后,公司各生产基地的厂 房使用情况如下:
| 项目 | 至2015 年底 | 至2015 年底 | 预计至2016 年12 月末 | 预计至2016 年12 月末 |
|---|---|---|---|---|
| 面积(m2) | 占比 | 面积(m2) | 占比 | |
| 深圳崇达租赁厂房 | 36,300.00 | 20.06% | 36,300.00 | 13.71% |
| 深圳崇达租赁宿舍等 | 21,820.00 | 12.06% | 21,820.00 | 8.24% |
| 江门崇达自建厂房 | 47,546.43 | 26.27% | 115,223.43 | 43.50% |
| 江门崇达自建宿舍等 | 16,113.58 | 8.90% | 40,900.58 | 15.44% |
| 大连崇达自建厂房 | 39,849.88 | 22.02% | 39,849.88 | 15.05% |
| 大连崇达自建宿舍等 | 10,759.21 | 5.94% | 10,759.21 | 4.06% |
| 大连崇达租赁厂房 | 8,611.60 | 4.76% | — | — |
| 合计 | 181,000.70 | 100.00% | 264,853.10 | 100.00% |
注:1、江门崇达小批量 PCB 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厂房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正 在进行装修、设备安装及调试等工作,预计于 2016 年 6 月开始试生产;2、大连崇达自建厂 房及宿舍已于 2015 年 12 月竣工,正在进行搬迁及设备调试等工作,搬迁完成后,大连崇达 将不再使用租赁房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之上的厂房(主要经营场所)、 宿舍等占发行人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较小,且随着大连崇达新厂房的投入使 用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所租赁的上述房产的总面积占发 行人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宝安 国土局出具的说明及出租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是 由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原因造成,发行人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可以稳定地 租用该等房产,且因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由 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 施出具核查意见
- 自有土地及房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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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 2 宗, 具体情况如下: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取得方式 | 位置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他项权利 | 终止日期 |
|---|---|---|---|---|---|---|
| 江国用(2011)第 304399 号 |
出让 | 江海区连海 路363 号 |
工业 | 131,266.70 | 无 | 2060年 9 月16日 |
| 大开国用(2014) 字第0180号 |
出让 | 大连市金州 新区小窑湾 片区4单元 |
工业 | 33,800.00 | 已抵押 | 2064年 6月26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自 有房屋共 2 项,合计 63,660.01m[2] ,具体为: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地址 | 面积(㎡) | 所有权人 |
|---|---|---|---|
|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0 |
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2幢(厂房) | 47,546.43 | 江门崇达 |
|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6 |
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1幢(宿舍) | 16,113.58 | 江门崇达 |
江门崇达在“江国用(2011)第 304399 号”土地上兴建的厂房(67,677 m[2] ) (最终建筑面积以经主管部门测量并登记的面积为准)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该 等工程已取得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江门 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等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
大连崇达在“大开国用(2014)字第 0180 号”土地上兴建的厂房(39,849.88 m[2] )及宿舍等(10,759.21 m[2] )(最终建筑面积以经主管部门测量并登记的面积为 准)已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建设,该等工程已取得了大连金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等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土地及房产的权属证书及实地核 查,发行人拥有并使用上述土地及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 租赁房产
(1) 深圳崇达的租赁房产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的《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 理局关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 号), 深圳崇达租赁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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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因属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故未办理土地出 让手续及房屋产权证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 号),深圳崇达 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 史遗留问题。经核查,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未改变其建 设用地的总体规划性质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深圳崇达就上述租赁房产与出租方均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 并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可能会对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发行人对此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① 已在江门崇达设立新厂,并拟于江门崇达实施募投项目。
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崇达电 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5]118 号)、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租赁 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规土宝函[2013]283 号),证明该用地在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 市化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宝 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并对该等租赁房产出租方的上述承诺予以确认。
③ 深圳崇达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深圳市宝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承 诺在未来十年内,不会将租赁房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出租 方深圳市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在未来五年内,不会将租赁房 产及所用土地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
④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已向发行人出具《补偿承诺函》,承 诺如在深圳崇达与出租方深圳市宝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全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 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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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 大连崇达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崇达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 出租方 | 租赁物业 | 面积(㎡) | 租赁期限 | 租赁 用途 |
产权证号 |
|---|---|---|---|---|---|
| 大连华隆奥欣 生物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
大连开发区 淮河中路3号 |
6,422.60 | 2008年3月1日至 2018年12月30日 |
厂房 | 大房权证开 字第A70795 号 |
| 大连华隆奥欣 生物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
大连开发区 淮河中路3号 |
2,189.00 | 其中:2,069平方米 期限为:2014年5 月1日至2017年4 月30日;120平方 米期限为:2014年 5月11日至2017 年5月10日 |
厂房 | 大房权证开 字第A70796 号 |
根据大连崇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房屋租 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等,房产所有权人大连华隆奥欣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 权将该等房产租赁给大连崇达用于厂房、办公等用途,大连崇达使用上述土地及 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3) 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 出租方 | 租赁物业 | 面积 (㎡) |
租赁期限 | 租赁 用途 |
产权证号 |
|---|---|---|---|---|---|
| 招商局光明科 技园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 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号招商局光 明科技园A3栋C 单元207 |
100 | 2015年11月21日至 2020年11月20日 |
办公 | 粤(2015)深 圳市不动产 权第0052659 号 |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 江门崇达的自有土地及地上房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自有土地之
上的房产的建设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其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 大连崇达的自有土地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自有土地之上的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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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建设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所租赁房产已取得了权属证书,其土地、 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争议或纠纷;
-
深圳崇达租赁的房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未改变其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 性质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崇达就上述租 赁房产与出租方均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 圳崇达作为承租方租赁上述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及员工宿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
发行人所租赁房产已取得了权属证书,其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
发行人已通过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或说明、出租方作出承诺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确保发行人能够在未来 5-10 年内稳定地使用 上述租赁房产。
二、 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 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超淦贸 易于 2010 年 6 月入股发行人的借款情况,该公司主要业务情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 或资金往来: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 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关联关系;发行人目前或曾经是否 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己解除相关代持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 及稳定产生影响。
(一)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 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决议、验 资报告、公证文件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访谈,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或股权 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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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6年3月1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岳一珍将所持有的崇达有 限25%出资额以50万元转让给赵杰、15%出资额以30万元转让给李文;张建军将 所持有的崇达有限35%出资额以7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15%出资额以30万元转让 给黄水文。根据访谈,岳一珍、张建军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姜雪飞、 赵杰、黄水文和李文的原因是原股东退出公司并由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承接股权。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96)深证字第445 号、第446号、第447号、第448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 额作价1元,股权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赵杰、黄水文、李文在受让上述股权时 为崇达有限的主要管理人员,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35%股权、赵杰持有崇达有限 25%股权、黄水文持有崇达有限15%股权、李文持有崇达有限15%股权、岳一珍 持有崇达有限10%股权。
- 1998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8年4月3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赵杰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20%出资额以8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5%出资额以20万元转让给李文;黄水文将 其持有的崇达有限15%出资额以60万元转让给李文;岳一珍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10%出资额以40万元转让给朱雪贤。根据访谈,赵杰、黄水文、岳一珍将所持崇 达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姜雪飞、李文和朱雪贤的原因是赵杰、黄水文退出公司自 行创业,岳一珍退出公司。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98)深证经字第493 号、第494号、第495号、第496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每1元出资额 作价2元,股权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李文 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朱雪贤在受让上述股权时为实际控制人姜雪 飞妻子朱雪花的妹妹,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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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55%股权、李文持有崇达有限 35%股权、朱雪贤持有崇达有限10%股权。
3. 2000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0年5月15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李文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35%出资额以230万元转让给姜雪飞。根据访谈,李文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转让 给姜雪飞的原因是李文移民国外而退出公司。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的(99)深福证 字第4887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作价3.29元,,股权 转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姜雪飞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贤持有崇达有限 10%股权。
- 2001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1年6月26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朱雪贤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10% 出资额以20万元转让给朱雪花。根据访谈,朱雪贤将所持崇达有限股权转让给朱 雪花的原因是家族成员之间股权转让。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的(2001)深福 证字第2574号《公证书》,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股权转 让的定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朱雪花在受让上述股权时担任崇达有限财务经 理,其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10%股权。
5. 2002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02年6月3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2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18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2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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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10% 股权。
6. 2004年2月,第二次增资
2004年2月15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3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27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3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10% 股权。
7. 2004年4月,第三次增资
2004年3月1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6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资 54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6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10% 股权。
8. 2004年11月,第四次增资
2004年10月2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2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 资18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2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10% 股权。
- 2008年11月,第五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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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08年10月28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800万元,其中由股东姜雪飞增 资720万元,股东朱雪花增资80万元,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根据访谈及相关付款凭证,股东对崇达有限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扩大企业资本 规模,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90%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10% 股权。
- 2010年6月,第六次增资
2010年4月23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增资326.49万元,由公司员工姜曙光、 彭卫红、邓峻、余忠、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 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17人进行此次增资。该17名公 司员工合计投入2,390万元,溢价2,063.51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员工增资的定 价依据是以200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为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7.32元。
根据访谈、员工股东相关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为激励员工骨干,崇达有限 引入上述17名员工作为公司股东,相关出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78.8125%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8.7569%股权、其他17名职工股东持有12.4306%股权。
11. 2010年6月,第七次增资
2010年6月10日,崇达有限股东会同意引进汇投控股、同威创业、超淦贸易3 名股东。其中汇投控股投入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42.71万元;同威创业投入 2,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42.71万元;超淦贸易投入1,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85.63万元。3名股东合计投入5,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371.05万元,溢价4,828.9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以公司2009年净利润的8倍市盈率为基础,确 定为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4.01元。
根据访谈、股东相关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崇达有限该次增资的目的是引入 其他投资者;汇投控股成立于1994年,为一家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 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同威创业为 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超淦贸易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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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家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为 发行人的供应商之一,超淦贸易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部分为自有资金(420万 元)、部分为第三方借款(股东贡超提供借款480万元、深圳市路维电子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300万元,共78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该次增资完成后,姜雪飞持有崇达有限69.0564%股权、朱雪花持有崇达有限 7.6730%股权、汇投控股持有崇达有限4.7609%股权、同威创业持有崇达有限 4.7609%股权、超淦贸易持有崇达有限2.8567%股权、其他17名职工股东持有 10.892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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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11,25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合计 24,750 万元转增 股本,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2015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就上述增 资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考虑公司当时经营 状况的前提下,充分协商一致,其定价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雪飞、 朱雪花对崇达有限的历次增资属于原股东对发行人的同比例增资,每1元出资额 作价1元具有合理性;发行人17名员工对发行人的增资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汇投控股、同威创业、超淦贸易对发行人的增资以 相对估值法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属于对发行人的同比例增资,每1元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为1 股具有合理性。
(2) 超淦贸易于2010年6月对崇达有限的出资资金部分为自有资金(420万 元)、部分为第三方借款(78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 完毕);除上述外,其他股东用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或归属于全体股东的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股东不存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借款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向股东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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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二) 超淦贸易于 2010 年 6 月入股发行人的借款情况,该公司主要业务情
-
况,是否和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核查了超淦贸易入股时的相关资金收付记录、营业执照、财务报表 及2013年-2015年间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等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
超淦贸易投入发行人的增资入股资金1,200万元中,420万元为超淦贸易 的自有资金,780万元为超淦贸易从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股东贡超提 供借款480万元、深圳市路维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取得的借款,截至 2011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超淦贸易不存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借款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未向超淦贸易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
超淦贸易的主营业务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其2013年-2015年的经营业
绩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2,026.23 | 3,509.01 | 2,240.60 |
| 利润总额 | 467.91 | 399.99 | 145.19 |
| 净利润 | 437.00 | 325.70 | 137.01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超淦贸易(包括其关联方)为发行人的供应商之一,主要向发行人提供 生产PCB板所需的油墨及少量设备配件。2013年-2015年,超淦贸易(包括其关 联方)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 年份 | 采购原材料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 |
|---|---|---|---|
| 2015年 | 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 254.79 | 0.32% |
| 2014年 | 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 379.92 | 0.54% |
| 2013年 | 油墨、少量设备配件 | 444.82 | 0.74% |
- 除上述交易外,超淦贸易(包括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无其他资金往来情
况。
(三) 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 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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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身份信息或由相关方出具的相关 说明或承诺,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董事汪姜维为发行人股东同威创业的股东、 发行人股东(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 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姜雪飞、朱雪花为 夫妻关系以及姜雪飞与姜曙光为兄弟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 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
(四) 发行人目前或曾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己解除相 关代持关系,是否对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及稳定产生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与相关股东 进行访谈,并由其就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出具相关说明或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目前或曾经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三、 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是否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 见。
- (一) 发行人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 董事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原独立董事林涛因个人时间精力原因无意在发行人 继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经股东推荐,选举徐滨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余 董事均连选连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在报告期内的上述变动系董事会换 届选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不构成董事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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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的总经理由李学明变更为姜雪飞。根据公司的陈述,李学明系发行人出于加强公 司科学规范管理的考虑于 2012 年 11 月引入的职业经理人,由于个人原因,李学 明于 2013 年 8 月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其辞职申请并重新聘 任姜雪飞为公司总经理。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鉴于:(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所致,变动人数占 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比例较小;(2) 在聘请李学明担任总经理之前,发行人的总经 理即为姜雪飞,其前后两次出任发行人总经理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一年,且在此期 间内,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身份未曾改变并持续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能够有效保持发行人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3) 此次 变动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及成果处于持续上升状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不利影响。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未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1 :请发行人股东姜曙光比照实际控制人对其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进行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其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在内的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除投资坦程电子外,无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具体如下:
|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对外投资企业 | 公司情况 |
|---|---|---|---|
| 杨军 | 姜雪飞的母亲 | 深圳市坦程电子有限公 司,杨军持有80%的股权, 朱雪贤持有20%的股权 |
已于2015 年8 月17 日注销 |
| 朱雪贤 | 朱雪花的妹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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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五、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2 :招股说明书披露,香港乐蔚、坦诚电子、 香港汇锦曾入股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崇达,后经多次股权转让,深圳崇达变更为发 行人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 锦的基本情况,主要资产业务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己转让或己注销);深 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受让及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就深圳崇达 2009 年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表核查 意见。
- (一) 香港乐蔚、坦诚电子、香港汇锦的基本情况
1. 香港乐蔚的基本情况
香港乐蔚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8日,在2005年8月至 2010年12月期间,姜雪飞曾持有香港乐蔚55%股权;因发行人准备首次公开发行 A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逐步清理相关关联公司,香港乐蔚于2010年12月3日被 注销。
香港乐蔚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对深圳崇达进行股权投资,曾持有深圳崇达 50%股权并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9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香港汇锦。
2. 坦程电子的基本情况
坦程电子为一家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目前已完成 税务、工商注销手续。杨军(系姜雪飞母亲)持有坦程电子80%股权,朱雪贤(系 朱雪花妹妹)持有坦程电子20%股权。
坦程电子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生产销售并于2002年停止经营,曾持有深圳 崇达25%股权并于2002年9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崇达有限,曾持有深圳顺威电子 有限公司30%股权。
3. 香港汇锦的基本情况
香港汇锦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5日,姜雪飞曾持有香 港汇锦90%股权、朱雪花曾持有香港汇锦10%股权。因发行人准备首次公开发行 A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逐步清理相关关联公司,香港汇锦于2011年6月24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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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注销。
香港汇锦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曾持有深圳崇达40%股权(转 让前)并于2009年12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崇达有限,曾持有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 公司(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已于2011年4月15日注销)50%股权,曾持有 大连崇达电子有限公司(目前非发行人的关联方)38.16%股权并于2009年3月将 该等股权转让给其他独立第三方。
- (二) 深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根据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深圳崇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如下:
| 序 号 |
股权转让时间 | 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 转让原因 |
|---|---|---|---|
| 1. | 2002年9月 | 坦程电子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25%的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 给崇达有限 |
实际控制人调整深圳崇达 股权架构 |
| 2. | 2005年12月 | 香港乐蔚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30%的股权以705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香港汇锦 |
香港乐蔚部分退出公司、实 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香 港汇锦增持股权 |
| 3. | 2007年9月 | 香港乐蔚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20%的股权以1,270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香港汇锦 |
香港乐蔚全部退出公司、实 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香 港汇锦增持股权 |
| 4. | 2009年12月 | 香港汇锦将其持有深圳崇达 40%的股权以5,045.29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崇达有限 |
实际控制人调整深圳崇达 股权架构为A 股上市做准 备 |
(三) 受让及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
经核查深圳崇达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 公证文件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访谈笔录,除 2003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的资金来 源于未分配利润(900 万元)与股东自有资金(100 万元)、2004 年 3 月第二 次增资及 2006 年 6 月第三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外,其余历次增资及 股权转让的股东资金来源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 (四) 深圳崇达 2009 年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009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崇达董事会决议同意香港汇锦将其持有的深圳崇 达 40%股权作价 5,045.29 万元转让给崇达有限;2009 年 11 月 30 日,香港汇锦 与崇达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次日在深圳市公证处予以公证。2009 年 12 月 14 日,深圳市南山区贸易工业局下发深外资南复[2009]0434 号批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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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同意本次股权转让;200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崇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香港汇锦及崇达有限均为姜雪飞、朱雪花 夫妇全资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作价依据为深圳崇达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亦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议并 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崇达 2009 年发生的上述股权转让以深圳崇达 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
六、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4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获得专利 343
-
项,其中,发明专利 40 项。软件著作权 23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 露,发行人的专利技术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来源、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相 关专利技术的情况,并披露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专利技术情况;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外购的软件,请补充披露上述外购软件取得时 间、权属情况、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及转让方情况。
-
(一) 发行人发明专利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来源等
经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46 项发明专 利。就该等发明专利的权属状况,本所律师查验了相关权属证书的原件及年费 缴纳凭证,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询,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 进行查询,其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 证书号 |
专利名称 | 取得 方式 |
专利 授权日 |
专利权 期限 |
是否 为生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利 |
|---|---|---|---|---|---|---|---|
| 1 | 发行人 | 985745 | 一种线路板金属化半孔 制作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2.07.04 | 2010.09.17- 2030.09.16 |
是 |
| 2 | 发行人 | 1064603 | 一种线路板镀铜填孔工 艺 |
原始 取得 |
2012.10.17 | 2010.09.17- 2030.09.16 |
是 |
| 3 | 发行人 | 1168114 | 一种板内金手指倒角工 艺 |
原始 取得 |
2013.04.03 | 2010.09.17- 2030.09.16 |
是 |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 证书号 |
专利名称 | 取得 方式 |
专利 授权日 |
专利权 期限 |
是否 为生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利 |
|---|---|---|---|---|---|---|---|
| 4 | 发行人 | 960496 | 印刷线路板的快速上板 夹紧装置及其电镀设备 |
原始 取得 |
2012.06.06 | 2010.12.17- 2030.12.16 |
是 |
| 5 | 发行人 | 1116365 | 一种表面加压覆盖膜的 印刷线路板生产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3.01.09 | 2011.05.20- 2031.05.19 |
是 |
| 6 | 发行人 | 1380101 | 高频混压电路板埋金属 块的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4.09 | 2013.02.17- 2033.02.16 |
是 |
| 7 | 深圳崇达 | 583818 | 一种具有长短金手指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09.12.23 | 2008.07.08- 2028.07.07 |
是 |
| 8 | 深圳崇达 | 1013546 | 一种具有局部电厚金电 路板的生产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07.25 | 2008.09.19- 2028.09.18 |
是 |
| 9 | 深圳崇达 | 742070 | 一种阻焊磨点处理的方 法 |
原始 取得 |
2011.02.16 | 2008.09.28- 2028.09.27 |
否 |
| 10 | 深圳崇达 | 840206 | 线路板电镀校正系统及 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1.09.14 | 2009.07.24- 2029.07.23 |
是 |
| 11 | 深圳崇达 | 792196 | 一种印刷线路板阻焊层 的生产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1.06.08 | 2009.09.22- 2029.09.21 |
否 |
| 12 | 深圳崇达 | 756532 | 线路板电镀装置及电镀 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1.04.06 | 2009.10.16- 2029.10.15 |
是 |
| 13 | 深圳崇达 | 824623 | 线路板半固化片的锣空 位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1.08.17 | 2009.11.20- 2029.11.19 |
否 |
| 14 | 深圳崇达 | 957806 | 内层芯板树脂塞孔的线 路板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06.06 | 2009.11.20- 2029.11.19 |
是 |
| 15 | 深圳崇达 | 855478 | 一种对线路板导电孔进 行树脂塞孔的制造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1.10.26 | 2010.04.30- 2030.04.29 |
是 |
| 16 | 深圳崇达 | 957322 | 一种含有阶梯形盲孔的 线路板 |
原始 取得 |
2012.06.06 | 2010.04.30- 2030.04.29 |
是 |
| 17 | 深圳崇达 | 1001363 | 一种线路板矩阵形的激 光钻盲孔对位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2.07.11 | 2010.04.30- 2030.04.29 |
是 |
| 18 | 深圳崇达 | 1024053 | 高密度线路板对位孔及 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08.22 | 2010.08.06- 2030.08.05 |
是 |
| 19 | 深圳崇达 | 1167730 | 多阶高密度线路板 对位孔及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3.04.03 | 2010.08.06- 2030.08.05 |
是 |
| 20 | 深圳崇达 | 1000694 | 贴多层干膜制作线路板 的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07.11 | 2010.09.03- 2030.09.02 |
是 |
| 21 | 深圳崇达 | 1080446 | 一种PCB 背钻孔制作 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11.21 | 2010.11.09- 2030.11.08 |
是 |
| 22 | 深圳崇达 | 1026029 | 一种板面深凹陷线路制 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2.08.22 | 2010.11.09- 2030.11.08 |
是 |
| 23 | 深圳崇达 | 1348379 | 一种多阶HDI 板的生 产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2.19 | 2011.12.15- 2031.12.14 |
是 |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 证书号 |
专利名称 | 取得 方式 |
专利 授权日 |
专利权 期限 |
是否 为生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利 |
|---|---|---|---|---|---|---|---|
| 24 | 深圳崇达 | 1332469 | 一种PCB 背钻孔的树 脂塞孔装置及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1.08 | 2011.12.15- 2031.12.14 |
是 |
| 25 | 深圳崇达 | 1315266 | 一种厚铜板的阻焊制作 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3.12.04 | 2011.12.19- 2031.12.18 |
是 |
| 26 | 深圳崇达 | 1425268 | 一种高散热印制线路板 及其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6.25 | 2012.05.02- 2032.05.01 |
是 |
| 27 | 深圳崇达 | 1429311 | 一种印刷线路板阶梯线 路的制作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4.06.25 | 2012.04.05- 2032.04.04 |
是 |
| 28 | 深圳崇达 | 1388430 | 一种阶梯电路板制作工 艺 |
原始 取得 |
2014.04.16 | 2011.12.30- 2031.12.29 |
是 |
| 29 | 深圳崇达 | 1425436 | PCB 真空压合塞孔工 艺 |
原始 取得 |
2014.06.25 | 2011.12.12- 2031.12.11 |
是 |
| 30 | 深圳崇达 | 1394094 | 一种超声波返洗塞孔板 油墨的装置及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4.30 | 2012.02.10- 2032.02.09 |
是 |
| 31 | 深圳崇达 | 1527943 | 一种刚挠结合板及其制 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11.26 | 2011.11.16- 2031.11.15 |
是 |
| 32 | 深圳崇达 | 1474155 | 一种两次电镀制作金手 指的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9.03 | 2012.03.21- 2032.03.20 |
是 |
| 33 | 深圳崇达 | 1474225 | 一种通过静电喷涂机制 作单元板阻焊层的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4.09.03 | 2012.3.31- 2032.3.30 |
是 |
| 34 | 深圳崇达 | 1481577 |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上下 板边聚油的装置 |
原始 取得 |
2014.09.17 | 2012.10.31- 2032.10.30 |
是 |
| 35 | 深圳崇达 | 1592311 | 一种按键位局部电镀金 PCB 板的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2.25 | 2012.08.06- 2032.08.05 |
是 |
| 36 | 深圳崇达 | 1612874 | 一种超薄内层板的线路 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3.25 | 2012.07.12- 2032.07.11 |
是 |
| 37 | 深圳崇达 | 1640526 | 一种局部贴合避孔刚挠 结合板及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4.22 | 2012.10.31- 2032.10.30 |
是 |
| 38 | 深圳崇达 | 1709176 | 一种带PTH 孔间夹线的 PCB 板外层线路蚀刻方 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7.01 | 2012.11.28- 2032.11.27 |
是 |
| 39 | 深圳崇达 | 1757662 | 一种提高阶梯槽侧壁平 整度的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8.19 | 2013.03.08- 2033.03.07 |
是 |
| 40 | 深圳崇达 | 1756863 | 一种内置金手指的多层 线路板制作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8.19 | 2013.04.01- 2033.03.31 |
是 |
| 41 |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1526831 | 一种线路板背钻盲孔电 镀制作工艺 |
原始 取得 |
2014.11.26 | 2011.12.19- 2031.12.18 |
是 |
| 42 |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1591061 | 一种防止静电喷涂掉板 的板边图形工具制作方 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2.25 | 2012.08.06- 2032.08.05 |
是 |
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 证书号 |
专利名称 | 取得 方式 |
专利 授权日 |
专利权 期限 |
是否 为生 产经 营中 使用 的主 要专 利 |
|---|---|---|---|---|---|---|---|
| 43 |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1639412 | 一种夹心铝基印制线路 板压合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5.04.22 | 2012.12.03- 2032.12.02 |
是 |
| 44 | 江门崇达 | 1132231 | 一种夹销钉定位方法 | 原始 取得 |
2013.02.06 | 2011.03.11- 2031.03.10 |
是 |
| 45 | 大连崇达 | 926426 | 一种高纵横比的PCB 产品外层线路蚀刻方法 |
受让 取得 |
2012.03.28 | 2010.11.09- 2030.11.08 |
是 |
| 46 | 大连崇达 | 1405349 | 一种防止线路板阻焊油 墨塞孔的方法 |
受让 取得 |
2014.05.21 | 2011.11.16- 2031.11.15 |
是 |
注:原始取得的专利的取得时间为专利授权日;大连崇达专利证书号为 926426 的专利的 取得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28 日,转让方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专利证书号为 1405349 的专 利的取得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转让方为深圳崇达。
(二) 发行人专利技术的许可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未以专利许可方式使用其他 第三方的专利技术,也未将自有专利以许可方式供其他第三方使用。
(三) 发行人外购软件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外购软件的原值为 3,058.65 万元(摊销年限 为 3 年),账面价值为 687.16 万元,公司主要外购软件情况具体如下: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取得时间 | 买方 | 卖方 | 主要权利义务约定 |
|---|---|---|---|---|---|
| 1 | Oracle系统 | 2011.04 | 发行人 | 国际商业机器(中 国)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2 | 用友账务系统软件 | 2010.12 | 发行人 | 深圳用友软件有限 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3 | 金碟软件 | 2008.12 | 大连崇达 |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 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4 | 设计部开发软件 | 2011.05- 2014.12 |
发行人 | Orbotech Asia Ltd.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5 | 设备使用软件 | 2011.04- 2014.11 |
发行人、深 圳崇达、江 门崇达 |
深圳麦逊电子有限 公司、广州市殷丰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6 | 设备使用软件 | 2011.08 |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大船科技(东莞) 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取得时间 | 买方 | 卖方 | 主要权利义务约定 |
|---|---|---|---|---|---|
| 7 | PCB管理系统软件 | 2009.03 | 深圳崇达 | 深圳市数维技术有 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8 | MES 系统及报表开 发 |
2012.06 | 发行人 | 深圳盈诺德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9 | 考勤消费系统一套 | 2012.03 | 深圳崇达 | 深圳市新图科技有 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10 | MQ报关传输软件 | 2014.07 | 江门崇达 | 珠海宏桥高科技有 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11 | E通关务管理软件 | 2013.04 | 深圳崇达 | 易网通电子网络系 统(深圳)有限公 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12 | DNV认证软件 | 2008.06 | 大连崇达 | 北京挪华威认证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13 | OZ Report Sever出 货报告软件 |
2015.03 | 发行人 | 深圳盈诺德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 14 | 二期项目ERP软件 | 2015.01 | 深圳崇达 | 国际商业机器(中 国)有限公司 |
就购买软件使用权及后续 使用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
七、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5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政 府补贴分别 757.42 万元、 1,126.69 万元、 1,071.44 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披露发行人政府补贴相关政策情况、补贴持续时间,是否存在无法持续的风险。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1,126.69万元、1,071.44 万元和2,212.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内容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持续期间 | 2015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
| 企业贷款贴 息、贴保补贴 |
《〈宝安区关于促进 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 见〉配套操作规程》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287.00 | 100.00 | 200.00 |
| 废水处理系统 改造和回用水 处理工程补贴 |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
一次性补贴,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
— | — | 115.00 |
| 科技研发资金 资助 |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 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法(修订)》、《大连金州 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管理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 | — | 60.00 |
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持续期间 | 2015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
| 上市补贴 |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 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 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
根据上市进度 给予补贴 |
— | — | 80.00 |
| 出口信用保险 补助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 套操作规程》之《出口信 用保险保费扶持操作规 程》 |
根据保险费发 生情况给予一 定比例补贴 |
203.59 | 228.85 | 217.04 |
| 信息化建设发 展资金 |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深圳市产业技 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安区关于促进产 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 操作规程》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00.00 | 168.00 | — |
| 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补贴 |
《2011 年宝安区科技计 划——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补贴项目资金安 排表》、 《江门市高新区鼓 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民营科技企业奖励暂 行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6.00 | — | — |
| 深圳市人居环 境委员会节约 用水补贴 |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 标导则》 |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 | — | 6.60 |
| 财政局骨干企 业奖金 |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 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 | — | 33.00 |
| 鹏城减废企业 奖励 |
鹏程减废行动卓越企业、 先进企业 |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助 |
— | — | 2.00 |
| 知识产权补助 | 《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20.00 | — | — |
| 宝安财政局科 技奖 |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 |
根据奖项给予 一次性补贴 |
— | 30.00 | — |
| 进口设备贴息 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 套操作规程》之《进口贴 息扶持操作规程》 |
根据进口金额 给予一定比例 补贴 |
12.08 | 113.25 | 70.66 |
| 宝安区国家认 可资质检验检 测实验室建设 补贴 |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 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的实施意见》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 | 100.00 | — |
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持续期间 | 2015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
| 技术中心科研 仪器设备改造 升级项目 |
《深圳市市级研发中心 (技术中心类)管理办 法》 |
一次性补贴,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
30.00 | 30.00 | 130.00 |
| 高密度印制电 路板项目 |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
一次性补贴,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
60.00 | 60.00 | 185.00 |
| 小批量特种 PCB技术改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电 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造项目2012 年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
一次性补贴,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
60.00 | 60.00 | — |
| 江门崇达电路 技术有限公司 小批量PCB生 产基地建设项 目 |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 业政银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修订)》 |
分三年补贴, 在相关资产的 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计入当 期损益 |
100.20 | 83.50 | — |
| 宝安区品牌奖 励款 |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 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 操作规程(宝安区品牌奖 励操作规程)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30.00 | — | — |
| 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资助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 作规程》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00.00 | — | — |
| 节能先进单位 补贴 |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 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250.50 | — | — |
| 两化融合项目 补贴 |
《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79.00 | — | — |
| 超精密线路板 生产线项目建 设 |
《金州新区新兴产业发 展促进基金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280.00 | — | — |
| 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贷款贴息 补助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 达2015 年大连市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补 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44.00 | — | — |
| 标准化良好行 为企业4A 级 认定补贴 |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 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操 作规程》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8.00 | — | — |
| 其他技术研究 与开发支出补 贴 |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200.00 | — | — |
28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持续期间 | 2015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
| 省部产学研合 作项目资金 |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 理办法(试行)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50.00 | — | — |
| 小批量特种 PCB 技改项目 扶持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00.00 | — | — |
| 三代税费补贴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暂行办法》 |
根据项目给予 一次性补贴 |
17.80 | — | — |
| 其他 | — | — | 74.27 | 97.84 | 27.39 |
| 合计 | — | — | 2,212.44 | 1,071.44 | 1,126.69 |
注:上述补贴相关主管部门向公司出具的相应补贴通知或付款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获得的政府补贴具有明确的政 策依据,真实、有效。
八、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7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 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包括缴纳人数、缴 纳比例,是否存在未缴纳员工,及未缴纳原因,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 述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核查意见。
就发行人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合法合规性,本 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凭 证,审阅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发 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情况出具的合规证明,与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 情况具体如下:
(一) 五险一金缴纳人数及各期缴纳金额
单位:万元
| 年份 | 项目 | 期末员 工人数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应 缴而未 缴人数 |
全年缴 费金额 |
|---|---|---|---|---|---|---|---|
| 期末当月 缴费人数 |
期末仍 在职 |
期末已 离职 |
|||||
| 2015年 | 养老保险 | 3,491 | 3,210 | 3,162 | 48 | 0 | 2,587.56 |
| 医疗保险 | 3,518 | 3,460 | 58 | 0 | 563.89 | ||
| 失业保险 | 3,210 | 3,162 | 48 | 0 | 136.60 | ||
| 工伤保险 | 3,518 | 3,460 | 58 | 0 | 132.39 |
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年份 | 项目 | 期末员 工人数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缴费人员情况 | 期末应 缴而未 缴人数 |
全年缴 费金额 |
|---|---|---|---|---|---|---|---|
| 期末当月 缴费人数 |
期末仍 在职 |
期末已 离职 |
|||||
| 生育保险 | 3,210 | 3,162 | 48 | 0 | 131.75 | ||
| 住房公积金 | 3,496 | 3,448 | 48 | 0 | 1,126.56 | ||
| 2014年 | 养老保险 | 3,549 | 3,260 | 3,215 | 45 | 0 | 1,709.13 |
| 医疗保险 | 3,499 | 3,454 | 45 | 0 | 480.55 | ||
| 失业保险 | 3,260 | 3,215 | 45 | 0 | 123.38 | ||
| 工伤保险 | 3,499 | 3,445 | 45 | 0 | 54.74 | ||
| 生育保险 | 3,260 | 3,215 | 45 | 0 | 38.30 | ||
| 住房公积金 | 3,466 | 3,410 | 56 | 0 | 840.91 | ||
| 2013年 | 养老保险 | 3,590 | 3,215 | 3,010 | 205 | 201 | 1,459.32 |
| 医疗保险 | 3,694 | 3,489 | 205 | 0 | 416.51 | ||
| 失业保险 | 3,416 | 3,211 | 205 | 0 | 134.80 | ||
| 工伤保险 | 3,694 | 3,489 | 205 | 0 | 64.95 | ||
| 生育保险 | 3,416 | 3,211 | 205 | 0 | 42.56 | ||
| 住房公积金 | 3,311 | 3,167 | 144 | 0 | 670.89 |
注:“期末仍在职”人数是指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在期末仍在职的人数;“期末已离职” 人数是指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在期末已离职的人数。
- (二) 公司与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情况
1. 深圳地区
| 项目 | 险种 | 缴费基数 | 公司缴费比例 | 员工缴费比例 |
|---|---|---|---|---|
| 深圳 市户 籍的 员工 |
养老保险 |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
14% | 8% |
| 医疗保险 |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低于 3,632 元 |
6.2% | 2% | |
| 非深 圳市 户籍 员工 |
养老保险 |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
13% | 8% |
| 医疗保险 | 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 |
0.6%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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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项目 | 险种 | 缴费基数 | 公司缴费比例 | 员工缴费比例 |
|---|---|---|---|---|
| 所有 员工 |
生育保险 | 以员工上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且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 |
0.5% | — |
| 失业保险 | 深圳市最低工资 | 1% | 0.5% | |
| 工伤保险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且不低于深 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
按实行浮动费 率后的实际缴 费费率缴交 |
— | |
| 住房公积金 | 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刚调入的员工或刚参加工作 的员工以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5% | 5% |
2. 大连地区
| 项目 | 险种 | 缴费基数 | 公司缴费比例 | 员工缴费比例 |
|---|---|---|---|---|
| 开发区户 籍及开发 区户籍以 外非农业 户籍员工 |
养老保险 | 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应 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且不高于大连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00%,且不低于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16% | 8% |
| 失业保险 | 1% | 2015年1-6月1%,自 2015年7月1日起改为 0.5%(农业户籍人员自 愿) |
||
| 生育保险 | 0.2% | — | ||
| 工伤保险 | 0.55% | — | ||
| 医疗保险 | 8% | 2% | ||
| 非开发 区户籍 农民工 |
医疗保险 |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2% | — |
| 工伤保险 | 大连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0.55% | — | |
| 所有员工 | 住房 公积金 |
以员工月基本工资为 缴费基数,低于1,300 元,按1,300 元为缴 费基数,高于26,505 元,按26,505元为缴 费基数 |
18% | 14% |
3. 江门地区
| 缴费基数 | 公司缴费比例 | 员工缴费比例 |
|---|---|---|
| 以2,408 元为下限,14,958 元为上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13% | 8% |
| 以2,408元为下限,7,224元为上限, 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工资 作为缴费基数 |
6.5% |
2% |
| 以1,375 元为下限,12,042 元为上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0.8% | — |
| 1.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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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险种 | 缴费基数 | 公司缴费比例 | 员工缴费比例 |
|---|---|---|---|
| 生育保险 | 以1,350 元为下限,12,042 元为上 限,工资金额在其之间的,以实际 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0.5% | — |
| 住房公积 金 |
以1,350元为下限,以员工月基本工 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 22,249.15元 |
5% | 5% |
(三) 未缴纳人员及其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与五险一金缴纳人数的差异及其原因主要 为:(1) 入职时间晚于期末五险一金缴费时间的员工,因无法在入职当月缴纳, 需顺延至下一个月缴纳,同时期末当月已缴费人员在期末离职,导致报告期各 期末员工人数与期末当月缴费人数存在差异;2013 年末,公司存在应缴纳养老 保险费而未缴纳的人员为 201 人,该等人员为年末当月新入职员工,根据公司 政策,其养老保险费在该等员工入职的下一个月缴纳(2014 年公司实行入职当 月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2)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 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 通知》(大政办发[2006] 144 号)的规定,报告期内,大连崇达对招用的大连 市开发区户籍以外的农业户籍人员,办理招用农民工手续,参加医疗、工伤保 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报告期内各期末当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数与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存在差异;2014 年末、2013 年末,大 连崇达分别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31 人和 19 人,该等人员的五险一金由劳务派 遣公司缴纳;(3) 深圳、江门地区的“五险”及“一金”的缴纳存在一定的时 间差(一周左右),江门地区新入职员工公积金的转移(从之前用人单位)存 在一定的时间差,导致报告期各期末缴纳“五险”人数与“一金”人数的差异; (4) 上述差异又导致报告期内各期末当月缴费人数中的“期末仍在职”、“期 末已离职”人数的差异。
- (四)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 崇达能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因违反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江门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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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达能够按时 缴纳住房公积金,未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且未收到相关处罚。
- (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已出具承诺函: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崇达、大连崇达、江门崇达因社保费用问题, 受到员工个人追偿或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罚,姜雪飞、朱雪花同意以自身资产无 条件连带承担,并承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如 本公司及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应有权部门要求 需公司及子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姜雪飞、朱雪花愿承担该等处罚、损 失及相应责任。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缴纳人数、缴纳比例均 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社保、 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2) 报告期内发行人五险一金缴 纳人数与员工总数的差异主要由大连崇达为其农村户籍员工仅缴纳两险及新入 职员工的社保公积金正在办理中等原因造成,鉴于:大连地区社保主管部门未 强制要求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其他三险、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就大连崇达报告期内缴纳社保情况出具了无违规证明、实际控制人亦就发行人 社保问题作出相关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五险一金缴纳人数与 员工总数的差异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九、 反馈意见之信息披露问题 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 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仅有大连崇达的用工方式中存劳务 派遣的情形,其具体情况如下:
3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 报告期各期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占比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 劳务派遣人数(人) | 0 | 31 | 19 |
| 总人数(人) | 0 | 548 | 539 |
| 占比 | 0 | 5.65% | 3.20% |
经核查,报告期内大连崇达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均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工作岗位
根据公司的确认,大连崇达目前使用的劳务派遣者的岗位均为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 (三) 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
经核查,报告期内大连崇达与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劳务派遣方面进 行合作,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210241000052311 |
| 成立日期 | 2005 年5 月9日 |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04 栋-12-6 号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0 万元 |
| 经营范围 |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 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设备维修服务(仅限客户现场);保洁服 务,礼仪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国内一般贸易。 |
| 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辽B20140055号,有效期限为2014 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
(四)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人 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大连崇达实际承担相关费用。经核查 上述劳务派遣人员报告期内的社保缴费凭证,并经公司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大 连北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能够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了劳务派遣人员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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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五)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实大连崇达在报告期内的 劳动用工制度、劳动用工情况均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崇达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比例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十、 反馈意见之其他问题 1 :发行人为二次申报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本次 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江门崇达厂房目前的建设进度,发行人厂 房搬迁的总体规划及进展,人员安置、土地使用等情况,上述搬迁是否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 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本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 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主 要差异及原因如下:
| 序号 | 章节 | 主要差异/修改 | 原因 |
|---|---|---|---|
| 1 | 扉页及重大事 项提示 |
1、增加老股转让等相关内容; 2、增加股东持股意向及锁定期延长等相关内 容; 3、删去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汪姜维的股份 锁定承诺; 4、增加姜曙光持股锁定36个月的承诺。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贵会反馈 意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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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号 | 章节 | 主要差异/修改 | 原因 |
|---|---|---|---|
| 2 | 重大事项提示 | 1、修改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删去人民币升值风险、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 险的提示,增加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 波动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 险及业绩下滑风险的提示,修改租赁厂房风险; 3、增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承诺; 4、增加姜曙光持股锁定36 个月的承诺。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及贵会反馈意 见修改 |
| 3 | 第一节:释义 | 根据招股说明书内容做相应修改。 |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 4 | 第二节:概览 | 更新发行人财务数据、产销量数据、募投项目 等基本情况。 |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 5 | 第三节:本次 发行概况 |
更新相关中介机构的情况及发行人相关财务数 据。 |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 6 | 第四节:风险 因素 |
1、删去金融危机冲击带来风险,福永分公司租 赁厂房将于2012 年11 月、12 月到期的风险, 人民币升值风险; 2、增加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 险,汇率波动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中增加披露 发行人人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 生影响的说明,控股型公司风险,业绩下滑风 险。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 7 | 第五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 |
1、删去对于发行人前身集锦电子设立时现金出 资的相关描述,增加验资复核机构对报告期内 验资报告进行复核的内容; 2、删除“香港崇达设立的目的”的描述,根据 实际情况更新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情 况; 3、更新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 况; 4、更新、补充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劳务派遣、员工薪酬情况; 5、删去关于公司独立经营情况的相关内容。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及贵会反馈意 见修改 |
| 8 | 第六节:业务 和技术 |
1、根据最新行业数据更新相关行业数据及测算 及行业其他相关情况; 2、更新主要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资产、 技术等情况。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 9 | 第七节:同业 竞争与关联交 易 |
1、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出具的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函更新相应内容; 2、更新关联方情况; 3、更新关联交易情况; 4、增加关于公司独立经营情况的相关内容。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修改 |
| 10 | 第八节: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 技术人员 |
1、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动情 况; 2、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兼职 及对外投资情况。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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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序号 | 章节 | 主要差异/修改 | 原因 |
|---|---|---|---|
| 11 | 第九节:公司 治理 |
1、更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及 增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描述; 2、更新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的描述; 3、更新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的描 述; 4、更新会计师内控鉴证报告的描述。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 12 | 第十节:财务 会计信息 |
1、更新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根据附注调 整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描述; 2、更新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 13 | 第十一节:管 理层讨论与分 析 |
1、更新报告期内的财务指标情况及其原因分 析; 2、增加关于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事项相关内 容。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及贵会反馈意 见修改 |
| 14 | 第十二节:业 务发展目标 |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 容。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 15 | 第十三节:募 集资金运用 |
1、更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内容; 2、增加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分析,更新项目投资 概算及进度安排; 3、更新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及对公司整体效 益的影响; 4、增加募投项目批准手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等内容。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发行人实际 情况修改 |
| 16 | 第十四节:股 利分配政策 |
1、更新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2、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更新分红回报规划。 |
根据贵会最新相关 规定及发行人实际 情况修改 |
| 17 | 第十五节:其 他重要事项 |
更新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诉讼、仲裁情况。 |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 况修改 |
2. 本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分别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深圳市鹏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 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发行人前次申报未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商一致,除评估机构因相关工作已经执行完毕而未 作变更外,发行人终止了与原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其他中介机构分别变更为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申报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
(二) 江门崇达厂房目前的建设进度,发行人厂房搬迁的总体规划及进展, 人员安置、土地使用等情况,上述搬迁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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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经核查,发行人原有四个生产基地,即发行人福永分公司、深圳崇达、江门 崇达和大连崇达。发行人福永分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停产搬迁,相关资产、人 员主要由江门崇达承接,作为江门崇达一期项目的一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规划,发行人未来仍将保持目前的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和大连 崇达三个生产基地的格局,发行人及各生产基地的业务定位如下:
|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
| 崇达技术 | 对各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统一管理 |
| 深圳崇达 | 主要生产8层以上的PCB及HDI |
| 江门崇达 | 一期主要生产4-6层PCB,二期为募投项目(8层以上的PCB及HDI) |
| 大连崇达 | 主要生产双面板 |
根据发行人的规划,江门崇达与深圳崇达的业务定位相似,为深圳生产基地 的后续搬迁(如有必要)预留了空间。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福永分公司搬迁、人员安置、分公司注销及江门崇达 一期项目等相关资料,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 发行人福永分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停产搬迁,相关资产、人员主要由江
门崇达承接,并于2014年12月26日完成注销,具体如下:
| 项目 | 数量(台/人) | 原值(万元) | 净值(万元) |
售价 (含税:万元) |
|---|---|---|---|---|
| 由江门崇达承接的资产 | 594 | 6,728.81 | 5,457.83 | 6,156.68 |
| 其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 594 | 6,728.81 | 3,920.10 | 4,357.54 |
| 存货 | — | — | 1,537.73 | 1,799.14 |
| 由深圳崇达承接的资产 | 28 | 279.20 | 153.44 | 163.17 |
| 其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 28 | 279.20 | 153.44 | 163.17 |
| 由大连崇达承接的资产 | 11 | 122.94 | 67.30 | 76.38 |
| 其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 11 | 122.94 | 67.30 | 76.38 |
| 保留在发行人的资产 | 134 | 1,224.69 | 414.56 | — |
| 其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 134 | 1,224.69 | 414.56 | — |
| 对外处置的资产 | 10 | 431.61 | 115.31 | 30.15 |
| 其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 10 | 431.61 | 115.31 | 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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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项目 | 数量(台/人) | 原值(万元) | 净值(万元) |
售价 (含税:万元) |
|---|---|---|---|---|
| 资产处置损失(万元) | 507.39 | |||
| 其中:对外出售资产损失(万元) | 85.15 | |||
| 资产报废损失(万元) | 422.24 | |||
| 江门崇达接收员工数量(人) | 133 | |||
| 离职员工数量(人) | 183 | |||
| 员工(包括离职及由江门崇达接 收的员工)补偿(万元) |
683.91 |
- 江门崇达一期项目已取得江国用(2011)第3043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
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已全部投产。
-
发行人为应对福永分公司搬迁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对离职员工和离职并到江门崇达任职员工进行补偿等方 法,江门崇达另行提前招聘员工进行培训等措施,尽力将福永分公司搬迁对生产 经营的影响降到最小。
-
江门崇达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61,437.05万元、净利润8,464.57万元;江门 崇达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4,525.46万元、净利润10,291.76万元。
-
此外,江门崇达与深圳崇达的业务定位相似,为深圳生产基地的后续搬 迁(如有必要)预留了空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福永分公司已完成搬迁,江门崇达一期项目已 投产,相关员工已妥善安置;虽然发行人因福永分公司搬迁承受了一定的损失, 但搬迁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反馈意见之其他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 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 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3 名机构股东,其 涉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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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2014 年 8 月 14 日,同威创业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P1004293),可依法开展私募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其三位高级管理人员韩涛(法定代表人)、刘涛(合规/风控负责人) 及汪姜维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已依法及时备案四支私募基金产品,符合《关 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 号) 的相关规定。
-
汇投控股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从事货物的进出口 业务,其股东为丁宏广及丁梅英。经确认,汇投控股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管理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汇投控股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
超淦贸易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其股东为贡超及张忆。经确认,超淦贸易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管理的情形。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超淦贸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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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同威创业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其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且已依法及时备案四支私募基金产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2) 汇投控股和超淦贸易均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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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二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查验发行人存档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 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效批准。
(二) 2014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第一次调整。
(三)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 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对 发行人股东、管理层进行访谈、在互联网上进行必要的检索等,公司是依据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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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 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4834000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114,412,910.25 元、264,845,365.98 元、290,983,866.79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审计报告》 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 列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 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 量不超过 12,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陈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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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 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 规范运行
(1)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 料并实地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聘请了中信证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导工作。基于中信证 券的辅导工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有关确 认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及相关网站披露的其他公开信息, 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根据前述 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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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瑞华核字 [2016]4834000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据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以及对姜雪飞及发行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阅《审计报告》,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瑞华的经办会计师分别进行访谈,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经审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内部规定,及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的 陈述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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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瑞华的经 办会计师分别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 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 华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发行人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据此,发行人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三个会计年 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14,412,910.25 元、264,845,365.98 元及 290,983,866.79 元,均为正数;累计为 670,242,143.02 元, 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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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1,127,686,738.21 元,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 计为 4,593,569,986.86 元,超过 3 亿元;
③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66%,不高 于 20%;
⑤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发行人近三年来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 规定。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6]4834000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据此,发行人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存档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部分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 涉讼情况,并对瑞华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经办会计师及发行人财务负 责人分别进行访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财务资料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未在《审计报告》中未提出与发行人陈述相悖的 说明意见。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存档的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对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以及通过 互联网检索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查验发行人拥有资产的权利状况,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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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
⑤ 发行人在用重要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五、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深圳市监局网站商事登记簿查询结果,自本所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动。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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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七、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资 料及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法人股东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自然人股东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 1 | 姜雪飞 | 21020419691208****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 |
| 2 | 朱雪花 | 44072219691207****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 |
| 3 | 姜曙光 | 21020419670312****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 |
| 4 | 彭卫红 | 43250219741107****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5 | 邓峻 | 42010519680415****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 |
| 6 | 余忠 | 51101119740513****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
| 7 | 袁进 | 42062619650205****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
| 8 | 彭建均 | 43300119720128****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 |
| 9 | 张庭主 | 41302819740925**** | 河南省罗山县彭新镇**** |
| 10 | 严安辉 | 42242819740323****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11 | 杨林 | 37243219780401****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
| 12 | 白会斌 | 41130219780312**** | 河南省尉氏县庄头乡**** |
| 13 | 汪广明 | 34102219791014**** | 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 |
| 14 | 刘保海 | 36232519780806****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
| 15 | 王俊浩 | 41230119801204**** | 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 |
| 16 | 尹建华 | 43242319770129****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 |
| 17 | 赵金秋 | 43250319720922****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
| 18 | 谢华 | 43020219750902****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19 | 王剑峰 | 42010719740705****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
- 企业法人股东
(1) 汇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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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汇投控股成立于 1994 年 5 月 31 日,现持有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3306810000118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 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梅英;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投资管理及咨询,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研究、开发、销售建筑节能材料,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批发、零售:食用农产 品、金属材料、矿产品。汇投控股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丁宏广 | 70 | |
| 3,500 | |||
| 2 | 丁梅英 | 30 | |
| 1,500 | |||
| 合计 | 100 | ||
| 5,000 | |||
(2) 同威创业
同威创业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 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1977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 厦 1102;法定代表人为韩涛;注册资本为 8,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 技术产业和其它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同威创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韩涛 | 30.86 | |
| 2,530 | |||
| 2 | 杜永忠 | 25.00 | |
| 2,050 | |||
| 3 | 刘涛 | 19.02 | |
| 1,560 | |||
| 4 | 翟晓慧 | 5.85 | |
| 480 | |||
| 5 | 冯芳 | 5.85 | |
| 480 | |||
| 6 | 林建成 | 4.88 | |
| 400 | |||
| 7 | 许灵芝 | 4.88 | |
| 400 | |||
| 8 | 汪姜维 | 2.44 | |
| 200 | |||
| 9 | 刘桂芬 | 1.22 | |
| 100 | |||
| 合计 | 100 | ||
| 8,200 | |||
(3) 超淦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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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超淦贸易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85952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 欣丰路 6 号厂房二;法定代表人为贡超;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超淦贸易目前的股权结构如 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贡超 | 90 | |
| 45 | |||
| 2 | 张忆 | 10 | |
| 5 | |||
| 合计 | 100 | ||
| 50 | |||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 人附属公司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附 属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对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瑞华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公司 章程》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业 务合同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瑞华经办会计师分别进行访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批量印制电路板的生产与销售,发行人近三年来持续经营 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1,245,767,937.70 元、1,590,860,248.88 元及 1,756,941,800.28 元,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03,516,217.48 元、1,544,773,282.75 元及 1,711,448,4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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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61%、97.10%及 97.41%。本所认 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突出。
(五)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姜雪飞进行访谈及查验发行人 拥有的主要经营资产的权利证书及资产状况、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资质证 书,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 如下:
-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股东姜雪飞、朱雪花(具体参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七部分“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
六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
人的附属公司”)。
- 深圳市坦程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状态 |
|---|---|---|
| 1992年10月8日 | 杨军持有80%股权,朱雪贤持有20%。杨军系 姜雪飞母亲,朱雪贤系朱雪花妹妹 |
已于2015年8月 17日注销 |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六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
-
(二)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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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 关联担保
| 序 号 |
贷款银行 | 债务人 | 担保方 | 担保 方式 |
主债权期限 | 金额 |
|---|---|---|---|---|---|---|
| 1 |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 发行人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2015.10.26- 2016.10.26 |
12,000万元 |
| 2 | 交通银行深圳香洲 支行 |
深圳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2015.11.06- 2016.11.06 |
6,000万元 |
| 3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深圳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首次提款日 起一年 |
500万美元 |
| 4 | 广东华兴银行江门 分行 |
江门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2015.08.05- 2018.08.05 |
10,000万元 |
| 5 | 中国银行大连开发 区分行 |
大连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2015.06.30- 2023.06.29 |
10,500万元 |
| 6 | 招商银行深圳福田 支行 |
发行人 深圳崇达 江门崇达 |
姜雪飞 朱雪花 |
保证 | 2015.04.10- 2016.04.09 |
10,000万元 |
2. 环保工程及服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苏启云先生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起,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在此之前,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包括其下属企业,下同)一直负责公司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及环保设施 的日常运营,并收购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及废液。
2015 年 1 月,深圳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签署《深 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承包合同书》,由该公司承包深圳 崇达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承包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7 月,江门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签署《江 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承包合同书》,由该公司承包江门崇 达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承包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度公司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及环保 设施的日常运营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 交易类别 交易金额(万元) 占本期同类交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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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关联方 | 交易类别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本期同类交易比例 |
|---|---|---|---|
| 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及工程 | 126.37 | 0.67% |
| 污水处理费 | 788.20 | 100% |
2015 年 3 月,深圳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废物(液)处理处 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处理深圳崇达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
2015 年 1 月,江门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废物(液)处理处 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处理江门崇达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江门崇达与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废物(液) 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由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处 理江门崇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度公司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工业废物及废液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 关联方 | 交易类别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本期同类交易比例 |
|---|---|---|---|
| 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169.75 | 40.76% |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共拥有 2 宗国有 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 所有权人 | 国有土地使用 证号 |
取得 方式 |
位置 | 用途 | 面积(㎡) | 终止日期 | 他项权利 |
|---|---|---|---|---|---|---|---|
| 江门崇达 | 江国用(2011) 第304399号 |
出让 | 江海区连海 路363号 |
工业 | 131,266.70 | 2060年 9月16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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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人 | 国有土地使用 证号 |
取得 方式 |
位置 | 用途 | 面积(㎡) | 终止日期 | 他项权利 |
|---|---|---|---|---|---|---|---|
| 大连崇达 | 大开国用 (2014)字第 0180号 |
出让 | 大连市金州 新区小窑湾 片区4单元 |
工业 | 33,800.00 | 2064年 6月26日 |
已抵押 |
-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2 宗自有房
-
产,具体如下:
| 所有权人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地址 | 面积(㎡) | 他项权利 |
|---|---|---|---|---|
| 江门崇达 |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0 |
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2幢 | 47,546.43 | 无 |
| 江门崇达 | 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6 |
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63号1幢 | 16,113.58 | 无 |
注:大连崇达建筑面积为 39,849.88 m[2] 的厂房和建筑面积为 10,759.21 m[2] 的宿舍已经建成, 待进一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最终建筑面积以经主管部门测量并登记的面积为准)。
(三)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无新 增商标。
(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 46 项发明专利,279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 设计专利及 23 项软件著作权。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 及其附属公司取得新增发明专利 3 项,具体如下: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名称 | 申请日期 |
|---|---|---|---|---|
| 1 | 深圳崇达 | ZL201210492984.0 | 一种带PTH孔间夹线的 PCB 板外层线路蚀刻方法 |
2012年11月28日 |
| 2 | 深圳崇达 | ZL201310074137.7 | 一种提高阶梯槽侧壁平整 度的方法 |
2013年3月8日 |
| 3 | 深圳崇达 | ZL201310112408.3 | 一种内置金手指的多层线 路板制作方法 |
2013年4月1日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 谈,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1 处租赁 物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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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物业 | 面积 (㎡) |
租赁期限 | 租赁 用途 |
房产证号 |
|---|---|---|---|---|---|---|
| 招商局光明 科技园有限 公司 |
发行人 | 深圳市光明新区 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号招商局光 明科技园A3栋C 单元207 |
100 | 2015年11 月21日至 2020年11 月20日 |
办公 | 粤(2015)深圳 市不动产权第 0052659号 |
除上述新增租赁物业外,深圳崇达向深圳市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位 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业区第一排 4 号宿舍二楼物业的租赁期 限变更为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止。
(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并查验发行人主 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除本法律意 见书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第十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已明确列明设定抵押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 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产权纠纷或争议。除已经抵押的资产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尚在 履行的以下重大合同:
1.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1) 2013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大连崇达与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FA752966131012 号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约定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为 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及大连崇达提供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 1,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2015 年 1 月 14 日,上述各方签订了编号为 FA752966131012-a 号的《<非承诺性 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约定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及 大连崇达提供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 2,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2) 2015 年 5 月 28 日,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CN11002028744-150111-CBL 的授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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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为发行人、深圳崇达提供 700 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 限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
2015 年 5 月 28 日,深圳崇达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CN11002028744-150111-TML 的授信函,约定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为深圳崇达提供 1,000 美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止。 2015 年 6 月 7 日,姜雪飞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保证函,承诺为上述授 信函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 2013 年 5 月 6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 圳中银南借字第 00021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向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美金),贷款期限自第一 个实际提款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2013 年 11 月 22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银行 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 圳中银南保字第 00021C 号的《抵押合同》,约 定为上述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4) 2015 年 5 月 15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480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为深圳崇达提供 8,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止。根据该合同, 发行人、江门崇达、姜雪飞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及单项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最高 额保证责任,同时深圳崇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5) 2015 年 2 月 25 日,深圳崇达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 4430201501100001214 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及编号 为 4430201501100001214001 的《关于 2014 年崇达电路美元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合 同之变更协议》,约定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500 万美 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2 日止。
(6) 2015 年 10 月,深圳崇达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4430201501100001215 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约定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500 万美元,贷款期限自第一笔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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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提款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日止,并约定由发行人、姜雪飞、朱雪花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姜雪飞、朱雪花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 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 2015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 福字第 0015353012 号的《授信协议》,约定向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为发行人、 深圳崇达、江门崇达合计提供 1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9 日止,并约定由姜雪飞、朱雪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3 月 19 日,姜雪飞及朱雪花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福字第 0015353012-01 号、2015 年福字第 0015353012-02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为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 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8)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深景田综额字 014 号《综合 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 12,000 万元的授信 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止。2015 年 10 月 26 日,姜雪飞、朱雪花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深景田综额字 第 014 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担保。
(9) 2015 年 11 月 6 日,深圳崇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香洲支行”)签订了编号为交银深 2015 年香洲企借字 J1009 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交通银行深圳香洲支行为深圳崇达提供 6,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6 日止。2015 年 11 月 6 日,姜雪飞及朱雪花与交通银行深圳香洲支行签订了编号为交银深 2015 年 香洲保字 J10091《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10) 2015 年 12 月 15 日,深圳崇达与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5 年(福永)字 00106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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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140 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起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
(11) 2015 年 9 月 24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 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5(CP) 00002 号的《进口 T/T 融资协议》,约定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 贷款 149.63 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止。
(12) 2015 年 11 月 27 日,深圳崇达与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5(CP)00003 号的《进口 T/T 融资协议》,约定工商银行深圳福 永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173.60 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止。
(13) 2015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崇达与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400000227-2015(CP)00004 号的《进口 T/T 融资协议》,约定工商银行深圳福 永支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162.64 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止。
(14) 2015 年 6 月 8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GED475022015096 的《授信额度协议》, 约定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为江门崇达提供 7,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2015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6 日止。
(15) 2014 年 11 月 25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 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门城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商银行江门分行城 区支行 2014 年第 003 号的《进口 T/T 融资总协议》,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 起至 2017 年 11 月 25 日止。
(16) 2015 年 7 月 22 日,江门崇达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 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华兴江分综字第 201507211169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为江门崇达提供 10,0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止。同日, 朱雪花及姜雪飞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华兴江分额保字第 201507211169001 号、华兴江分额保字第 201507211169002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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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17) 2015 年 8 月 20 日,江门崇达与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门融和农商行”)签署了编号为 JRRCLC-2015-00084 的《进口开证合 同》,约定江门融和农商行为江门崇达开立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金 19.2 万元。
(18) 2015 年 12 月 25 日,江门崇达与江门融和农商行签署了《开立涉外保 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江门融和农商行为江门崇达开立金额为 11,088 万日元 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10 日。
(19) 2015 年 3 月 20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大连经济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8501012015000006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大连经济开发区 分行向深圳崇达提供贷款 3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9 日止。
(20) 2015 年 6 月 30 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借字 046 号的《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向大连崇达提供贷款 9,500 万 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止,并约定由发行人、 深圳崇达、姜雪飞、朱雪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同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借字 04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向大连崇达提供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止。
同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抵字 005 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编号为 2015 年借字 046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抵字 006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为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 开发区分行之间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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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05,000,000 元。
同日,姜雪飞及朱雪花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年保 字 010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连崇达与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之间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 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 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05,000,000 元。
2. 采购合同
(1) 主要供应商框架采购合同
| 序号 | 需方 | 供方 | 采购货品 | 价格 |
|---|---|---|---|---|
| 1 | 深圳崇达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覆铜板与半固化片 | 以双方确认的报价 书为准 |
| 2 | 发行人 | 番禺南沙殷田化工 有限公司 |
以每批具体的采购单 为准 |
以每批具体的采购 单为准 |
| 3 | 发行人及其境 内附属公司 |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 4 | 发行人及其境 内附属公司 |
佛山市承安铜业有 限公司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 5 | 发行人及其境 内附属公司 |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 6 | 发行人及其境 内附属公司 |
中山台光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 7 | 发行人及其境 内附属公司 |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覆铜 板厂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以采购订单为准 |
(2) 个别采购合同
① 2011 年 5 月 17 日,深圳崇达与奥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维 修服务合约》,约定奥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深圳崇达提供正常使用下所需 之预防性保养及修缮以及维修保养所需之零件及工人。服务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562.04 万元。
② 201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崇达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署 了《IBM 业务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协议》,约定深圳崇达向国际商业机器(中国) 有限公司购买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具体为深圳崇达委托国际商业机器(中国) 有限公司开展 ERP 二期规划项目。该项目的收费金额为人民币 58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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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4 年 11 月 5 日,江门崇达与 FURNACE CO., LTD.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约定向 FURNACE CO., LTD.购买静电喷涂线机 1 台,合同总金额为日币 1.15 亿元。
④ 2015 年 1 月 29 日,深圳崇达与达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签署《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向达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购买钻孔 机 6 台,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498 万元。
⑤ 2015 年 3 月 31 日,江门崇达与 ORC ENGINEERING Co,. Ltd. 签署《设 备购销合同》,约定向 ORC ENGINEERING Co.,Ltd.购买全自动曝光机 2 台,合 同总金额为日币 9,100 万元。
⑥ 2015 年 5 月 17 日,江门崇达与深圳市展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 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深圳市展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金属板切断机 12 台,合同 总金额为人民币 474.80 万元。
⑦ 2015 年 7 月 3 日,深圳崇达与 ORBOTECH ASIA LIMITED 签署《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激光直接成像设备 1 台,合同总金额为美金 88 万元。
⑧ 2015 年 11 月 23 日,深圳崇达与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 备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 IBM 服务器及相关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603.60 万元。
⑨ 2015 年 7 月 29 日,大连崇达与深圳市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垂直连续镀二次铜线、垂直连续镀铜线各 2 条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578 万元。
⑩ 2015 年 8 月 10 日,大连崇达与中电四建河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暖 通项目工程设备/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暖通项目工程设备,合同总金额 为人民币 526.9 万元。
⑪ 2015 年 10 月 13 日,江门崇达与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签署《设 备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一体式传动环形垂直连续电镀铜线(VCP)2 套,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64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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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2015 年 10 月 16 日,江门崇达与北川精机株式会社签署《设备购销合 同》,约定向其采购 PCB 真空压合机、PCB 压合机共 7 台,合同总金额为 16,095.36 万日元。
⑬ 2015 年 11 月 3 日,江门崇达与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签署《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真空层压机 1 套(含 4H2C 及配套装置),合同总金额 为人民币 750 万元。
⑭ 2015 年 11 月 3 日,江门崇达与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签 署《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维亚大台面钻孔机 9 台,合同总金额为 15,840 万日元。
⑮ 2015 年 12 月 21 日,江门崇达与中电四建河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署 《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向其采购冷水机组设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900 万元。
- 销售合同
(1) 201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崇达与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框架采 购协议》(编号:SAK0710208WS03),约定深圳崇达依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艾 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具体产品的型号、数量、交货条款、支 付条款等内容将根据采购订单予以确定。上述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另行签订终止协议,协议将自动 延续两年。
(2) 2012 年 4 月 2 日,博世(珠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采购 协议》,约定博世(珠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合同产品应遵循的合 同条款,合同期限为不确定期限。
- 工程合同
(1) 2012 年 8 月 14 日,江门崇达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 四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1#厂房暖通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为江门崇 达提供暖通项目工程业务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826.31 万元。因变更工作 量,2013 年 1 月 19 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价款在原主合 同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 174.9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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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 年 7 月 11 日,江门崇达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深圳市东英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了《合约书》,约定承包人为江门崇达提供施工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 民币 580.00 万元。
(3) 2011 年 8 月 8 日,江门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签 署《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 司为江门崇达线路板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8,699.00 万元。
(4) 2015 年 4 月 16 日,江门崇达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委 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江门崇达小批量 PCB 生产基地(二期)厂房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9,248 万元。
(5) 2015 年 12 月 21 日,江门崇达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签 订了《二期厂房机电暖通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 公司建设江门崇达二期厂房机电暖通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900 万元。
(6) 2014 年 10 月,大连崇达与英之杰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英之杰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大连崇达 PCB 建 设项目 1-3 号建筑(包括厂房、综合楼等),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7,459 万元。
(7) 2014 年 12 月 15 日,大连崇达与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环 境污染治理项目承包协议》,委托大连大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 PCB 建设项 目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804 万元。
(8) 2015 年 2 月 13 日,大连崇达与大连磐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大连磐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大连崇达 PCB 建设项目 1-3 号建筑消防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629.5 万元。
(9) 2015 年 8 月 10 日,大连崇达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签 订《暖通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大 连崇达暖通项目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977 万元。
(10)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连崇达与深圳市东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 同》,委托深圳市东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大连崇达一期废气处理抽风及送风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628.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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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5 年 10 月 12 日,大连崇达与英之杰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签 订《工程合同》,委托英之杰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大连崇达 PCB 建设 项目 1-3 号建筑装修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156 万元。
(12) 2015 年 10 月 12 日,大连崇达与大连悦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 程合同》,委托大连悦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大连崇达 PCB 建设项目 1-3 号建 筑机电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141.3 万元。
(二) 经审查,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该等合 同不存在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管质量保障、知识产 权、人力资源的人员进行访谈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包括附属公司)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六)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 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 10,938,906.79 元、22,920,458.27 元。上述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内容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为 应付预提的水电费及污水处理费。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 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根 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公司目前亦不存在拟 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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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过一次 修订: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因住所由原来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 桥横岗下工业区新玉路 3 栋三楼(办公场所)”变更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 道观光路 3009 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 单元 207(办公场所)”,对现行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就此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在工商 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草案)》进 行过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因住所变更而对《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相应修订。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22 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 会共召开了 17 次董事会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共召开了 13 次监事会会议,第二届监事会共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 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 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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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姓名 | 在发行人职务 | 主要兼职情况 | 主要兼职单位 与发行人关系 |
|---|---|---|---|
| 姜雪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深圳崇达董事长、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江门崇达执行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 香港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 朱雪花 | 董事 | 深圳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大连崇达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 余 忠 | 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
深圳崇达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汪姜维 | 董事 | 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发行人股东 |
| 深圳市同威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深圳市同威双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深圳市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东莞同威松山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上海宏壮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无 | ||
| 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无 | ||
| 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新疆同威之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新疆同威昆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新疆同威天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无 | ||
| 石河子同威创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
无 | ||
| 石河子同威合润文创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
无 | ||
| 石河子高山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
无 | ||
| 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绵阳威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无 | ||
| 华普智通系统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无 | ||
| 世辉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 | 无 | ||
| 昌耀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 | 无 | ||
| 前海力合厚德孵化器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 深圳市水木同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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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在发行人职务 | 主要兼职情况 | 主要兼职单位 与发行人关系 |
|---|---|---|---|
| 江苏北方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
无 | ||
| 何 为 | 独立董事 | 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应用 化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 |
无 |
| 苏启云 | 独立董事 |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无 |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无 | ||
|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无 | ||
| 徐 滨 | 独立董事 | 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无 |
| 深圳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无 | ||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无 | ||
| 深圳首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 总监 |
无 | ||
| 王剑峰 | 监事会主席 | 深圳崇达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于跃文 | 监事 |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无 |
|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发行人股东 | ||
| 上海三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珠海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 无 | ||
| 彭建均 | 监事 | 深圳崇达监事、制造部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彭卫红 | 副总经理 | 深圳崇达副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姜曙光 | 副总经理 | 大连崇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 邓 峻 | 副总经理、福永 分公司总经理 |
江门崇达总经理 | 全资子公司 |
注: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出具的证明,何为担任该院应用化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系主任,不属于该校(院)党政领导干部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
投资情况如下:
| 姓名 | 发行人 职务 |
投资企业 | 投资额 (万元) |
所占 比例 |
|---|---|---|---|---|
| 汪姜维 | 董事 | 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400 | 6.739% |
| 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 | 2.44% | ||
| 东莞同威松山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 | 7.77% | ||
| 石河子同威创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0 | 30.43% | ||
| 石河子同威合润文创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200 | 20.00% | ||
| 石河子高山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330 | 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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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 姓名 | 发行人 职务 |
投资企业 | 投资额 (万元) |
所占 比例 |
|---|---|---|---|---|
| 绵阳威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0 | 25.00% | ||
| 深圳市拓源天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 | 0.75% | ||
| 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8 | 6.72% | ||
| 徐滨 | 独立董事 | 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500 | 50.00% |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审阅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 书面说明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
1. 流转税及附加税费
| 税种 | 具体税率情况 |
|---|---|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 营业税 | 应税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免抵的增值税额的7%计缴 |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免抵的增值税额的3%计缴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免抵的增值税额的2%计缴 |
2. 企业所得税
| 公司 | 2015年度税率 | 2014年税率 | 2013年度税率 |
|---|---|---|---|
| 发行人 | 25% | 25% | 25% |
| 深圳崇达 | 15% | 15% | 15% |
| 大连崇达 | 15% | 15% | 15% |
| 江门崇达 | 15% | 15% | 25% |
| 香港崇达 | 16.5% | 16.5% | 16.5% |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情况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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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通知》(财税[2002]7 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 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崇达分别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2004 年 7 月 15 日获 得编号 0210405《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编号 0420224《广东省出口企业 退税登记证》,认定其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出 口产品退税率为 17%。
2. 企业所得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崇达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0944200020),有效期三年,自 2009 年至 2011 年均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深圳崇达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F201244200212),有效期三年,自 2012 年至 2014 年适用 15%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深圳崇达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 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GF201544200715),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之规定,深圳 崇达自 2015 年-2017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大连崇达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取得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1221200023),有效期三年。大连崇达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取得由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 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21200033),有效期三年。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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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09]203 号)之规定,大连崇达自 2015 年-2017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门崇达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444001311),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之规定,江门崇达自 2014 年 -2016 年度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 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① 2014 年 5 月 19 日,深圳崇达取得了 2013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的税务通知书,备 案登记书号为深地税宝沙井备[2014]37 号,允许深圳崇达 2013 年度企业税前加 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16,353,706.18 元。
② 2014 年 6 月 5 日,根据财税[2013]70 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江门崇达取得了经江门市江海区国 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允许江门崇达 2013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3,259,916.83 元。
③ 2015 年 4 月 22 日,深圳崇达取得了 2014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的税务通知书,文 书凭证序号 442315800984287699,允许深圳崇达 2014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 究开发费总额 17,304,634.10 元。
④ 2015 年 6 月 2 日,根据财税[2013]70 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江门崇达取得了经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允许江门 崇达 2014 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总额 12,429,354.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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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 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主管税务局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以及对姜雪飞的进行访谈,自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财政补贴文件,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 2015 年度收到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补贴金额 |
|---|---|---|
|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补 贴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
287.00 |
| 废水处理系统改造和 回用水处理工程补贴 |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 办法(修订)》、《大连金州新区应用技术研究 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
— |
| 上市补贴 |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
| 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之《出 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操作规程》 |
203.59 |
| 信息化建设发展资金 |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
100.00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补贴 |
《2011 年宝安区科技计划——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补贴项目资金安排表》、《江门市高新 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奖励暂行办法》 |
6.00 |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 会节约用水补贴 |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 — |
| 财政局骨干企业奖金 |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 法》 |
— |
| 鹏城减废企业奖励 | 鹏程减废行动卓越企业、先进企业 | — |
| 知识产权补助 | 《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20.00 |
| 宝安财政局科技奖 |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 |
| 进口设备贴息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之 《进口贴息扶持操作规程》 |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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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主要政策依据 | 补贴金额 |
|---|---|---|
| 宝安区国家认可资质 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 补贴 |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实施意见》 |
— |
| 技术中心科研仪器设 备改造升级项目 |
《深圳市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 法》 |
30.00 |
| 高密度印制电路板项 目 |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
60.00 |
| 小批量特种PCB 技术 改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2012 年中 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
60.00 |
| 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 限公司小批量PCB 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 |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合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
100.20 |
| 宝安区品牌奖励款 | 《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操作规程(宝安区 品牌奖励操作规程) |
30.00 |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 助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
100.00 |
| 节能先进单位补贴 |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250.50 |
| 两化融合项目补贴 | 《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 法》 |
79.00 |
| 超精密线路板生产线 项目建设 |
《金州新区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基金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
280.00 |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 款贴息补助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 年大连市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
144.00 |
|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4A 级认定补贴 |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 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操作规程》 |
8.00 |
| 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 支出补贴 |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200.00 |
| 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 资金 |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 50.00 |
| 小批量特种PCB 技改 项目扶持款 |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
100.00 |
| 三代税费补贴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 17.80 |
| 其他 | — | 74.27 |
| 合计 | — | 2,212.44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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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自 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对未来发展战略进行调整。 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的事宜,对该等人员进行了访谈,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登 录有关法院及仲裁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审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 件,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 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姜雪飞(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雪花 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 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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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 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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