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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Global Circui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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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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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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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缺陷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 (一)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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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

(二)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 告;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和内审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四)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五)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 现该错报,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第八条 公司层面认定的缺陷以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参考指标进行缺陷的定 量认定标准:

(一)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 额的5%;

(二)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 额的3%,小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

(三)一般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小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3%。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应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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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 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盈利,实际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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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发生多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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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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