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shine Global Circuit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l 8, 2022
55715_rns_2022-07-08_d20b2b5e-53c1-4a8a-a6e5-74f57e2baeca.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