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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LTD, XI'A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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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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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为: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 Ltd Xi’an |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为: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 Ltd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9,591,96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768,787元。 |
| 第十九条 |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09,591,960 股, 每股面值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19,768,787股, 每股面值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 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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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 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 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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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同一 交易类型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 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
......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 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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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十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等同。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 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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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的任何担保; ......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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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 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七十八条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 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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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 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 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三个交易日内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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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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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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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一 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不以上述年限为限。 |
| 第一百零七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 条 |
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为: ...... (六)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不 超过1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
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权限为: ......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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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超出前述第(一)、(二)、(三)、(四)、 (五)项约定范围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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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五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3 日以前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 条 |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但是,如果有一名以上 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则应 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 知、议题采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 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 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起草后通过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提 交各董事,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特快专递或专 人送达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 到多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 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 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 二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四十 五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 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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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其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 四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七十 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 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方式(邮递或传真)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 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 行。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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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外。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 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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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 四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 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公司章程》最终版本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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