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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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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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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
|---|---|---|
壹、開會程序 |
……… | 2 |
貳、會議議程 |
……… | 3 |
一、報告事項 |
……… | 4 |
二、承認事項 |
……… | 6 |
三、討論事項一 |
……… | 7 |
四、選舉事項 |
……… | 8 |
五、討論事項二 |
……… | 10 |
六、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 | 11 |
參、附件 |
||
一、營業報告書 |
……… | 12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 | 13 |
三、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 |
……… | 15 |
四、盈餘分派表 |
……… | 33 |
五、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34 |
六、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 | 35 |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39 |
八、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 | 40 |
九、公司章程 |
……… | 43 |
十、董事選舉辦法 |
……… | 48 |
十一、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
……… | 49 |
1
開會程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一
陸、選舉事項
柒、討論事項二
捌、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玖、散會
2
開會議程
-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71-2號2樓 -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壹、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
參、報告事項 -
一、11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2年度決算報告 -
三、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112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報告 -
五、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
肆、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112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
伍、討論事項一 -
一、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陸、選舉事項 -
全面改選董事案 -
柒、討論事項一 -
一、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 -
捌、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玖、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11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112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2頁。
第二案
-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2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3-14頁。
第三案
-
案 由: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本公司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業經113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上述酬勞皆以現金發放。
-
二、擬分配金額如下:
一 。 ( ) 員工酬勞: NTD348,000
二 。 ( ) 董事酬勞: NTD125,888
4
第四案
案 由: 112 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一、112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112年上半年度 |
112年下半年度 |
董事會決議日 |
112年11月8日 |
113年5月10日 |
每股現金股利(元) |
0.6 | 0 |
現金股利總額 |
36,000,000 | 0 |
發放日期 |
112年12月28日 |
不適用 |
二、 112 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3 頁。
第五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為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擬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部 份條文。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
手冊第34-38頁。
5
承認事項
-
案 由:本公司112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12年度財務報表,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連同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表,經審計委員會審查 完竣,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二、檢附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請 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2 頁、第 15-33 頁。
決 議:
6
討論事項一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為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
份條文。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39-42 頁。
決 議:
7
選舉事項
-
案 由: 全面改選董事(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四人) -
說 明: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任期將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 擬於本次股東常會進行全面改選,現任董事任期於113年股東會完成後即行解任。 -
二、本次擬選任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新任董事 任期三年,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股東常會完成後 起就任至民國116年6月18日止。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 名制,本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 經本公司民國113年3月11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董 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學經歷資料如下:
8
董事 /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 董事
序號 |
姓名 |
持股數 |
主要學(經)歷 |
|---|---|---|---|
| 1 | 徐義雄 |
830,841 | 台北大學社會系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2 | 林慧瑛 |
760,138 | 台北大學社會系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
| 3 | 日倉投資(股)代表人:蘇偉倫 |
15,144,056 | 美國華盛頓大學商學院 企管系會計組美國會計師高考及格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
| 4 | 徐予霖 |
35,378 | 美國舊金山大學商學院 市場行銷系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 5 | 游棟元 |
- | 勤益工專機械科竣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經理尚騰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
2. 獨立董事
序號 |
姓名 |
持股數 |
主要學(經)歷 |
|---|---|---|---|
| 1 | 江岳峯 |
87 | 中原大學會計系正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 2 | 王振保 |
- | 台北大學企管學系碩士班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秘書長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高級顧問 |
| 3 | 藍慶雲 |
- |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華南銀行信託部、國金部退休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4 | 林美惠 |
- | 逢甲大學會計系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精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長 |
繼續提名獨立董事江岳峯先生之理由:
獨立董事江岳峯先生,目前為執業會計師,具有財會專業背景並熟悉財會相關法令。於任職
期間秉持獨立、客觀的立場,提供專業性的建議,對本公司助益良多,本公司仍需借重其專
業,雖已連任三屆獨立董事,本次將繼續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9
討論事項二
-
案 由: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取得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 明其行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擬請股東會同意就本屆新任之董事,自就任之日起 解除競業之限制。 -
三、擬解除本屆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之 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兼職競業項目 |
|---|---|---|
董事 |
徐義雄 |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董事 |
董事 |
日倉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蘇偉倫 |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董事 |
董事 |
徐予霖 |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長 |
董事 |
游棟元 |
尚騰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
決 議:
10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散會
11
營業報告書
一 ( )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 112 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 ( 以下同 )995,162 仟元,較 111 年 度減少 54.71% , 112 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 287,128 仟元,較 111 年度減 少 62.11% ,且 112 年度合併綜合淨利總額 49,793 仟元較 111 年度合併 綜合淨利總額 406,197 仟元,不利差異金額達 356,404 仟元。
( 二 ) 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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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112 年實際 112 年預估 達成率 %
營業收入 995,162 1,482,087 (32.85)
營業毛利 287,128 442,526 (35.12)
營業淨利 30,681 154,701 (80.17)
稅前淨利 62,193 133,621 (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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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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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112 年度 111 年度
資產報酬率 (%) 2.18% 13.76%
股東權益報酬率 (%) 3.22% 28.43%
營業利益 ( 虧損 ) /實收資本 (%) 5.11% 76.66%
稅前淨利 ( 虧損 ) /實收資本 (%) 10.37% 82.36%
純益率 (%) 4.57% 17.60%
每股盈餘 ( 虧損 )( 元 ) 0.76 6.44
----- End of picture text -----
( 四 )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現有研發方向仍著重在高階產品的開發,尤其在專利技術的研究、
新材料的應用、先進製程的開發的相關技術上。目前全球變速自行車的
需求仍具有成長性,也正支持著本公司在既有的技術基礎上持續精進,
新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包括高階變速系統零組件、電動輔助自行車傳
動系統等。
具市場價值的技術需要專利的保護,因此本公司對於專利極度重視,除
設有專人處理專利事務外,也有一套完善之專利管理辦法,鼓勵研發人
員申請專利,目前本公司已擁有包括歐盟、美、日、中國大陸以及台灣
等多國專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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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第 八 條(略)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
第 八 條(略)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於當日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01.12 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7 62 號函修訂之 |
|
第十一條(略)(新增) |
第十一條(略)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
34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
-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 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 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二條各款之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總經理室。 -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 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
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 五 條 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 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僅得受 託一人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 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 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 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
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 考。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會議內容需要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
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35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
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
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
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
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 十 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四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
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
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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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
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
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之,
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
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
係。
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37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
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
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
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及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
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
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外代表公司簽立重大合約等事項。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三、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有關背書保證得授權
董事長部份。
四、其他依本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等規定授權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
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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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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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86)台財證(三)第O四一O九號函制訂定之。 |
第 一 條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03.17 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 號函修 |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
(新增) |
第二之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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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
-
第 一 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86)台財證(三)第O四一O九號函 制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m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
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
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 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七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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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 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 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 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三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第十四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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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
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
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
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九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
察員」字樣臂章。
第廿一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廿二條本規則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2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
一、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三、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
第 四 條 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金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第二章 股份
-
第 六 條 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億玖仟萬元,分為柒仟玖佰萬股,每股 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得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六條之一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之權。 -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贖回。 -
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
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股。 -
第 七 條 (刪) -
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行 使其一切權利時,概以所存於本公司印鑑為憑。本公司股東辦理股 票轉讓、設定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 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訂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過戶。 -
第 十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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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
之。
第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緊急 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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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
席,但一董事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
第十八條 (刪)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 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 不超過本公司“核薪級距表�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得設置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 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
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經理人
第 廿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 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
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 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 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分配辦法, 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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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數額。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
稅額及員工酬勞與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
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
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配決議案,股東股利之總額應不低於當年
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3,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1。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及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制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 五 月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一年 六 月 十二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 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 八 月 六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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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 九 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 二 月 十八 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 五 月三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三 月三十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五 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 六 月 十一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 月 十五 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九 月 六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四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 月 十四 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五 月 二十 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 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 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 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 月 十四 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 六 月 十七 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 六 月二十六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 六 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 六 月二十七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 六 月 十五 日。
第廿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 七 月二十三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 六 月 十七 日。
47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 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三、本公司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 -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份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 行各項有關職務。 -
五、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六、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侯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七、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名制度程序為之。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 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代為抽籤。 -
八、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應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 -
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十、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一、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48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一、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113年4月22日)
全體董事最低 |
應持有股數(截至本 |
次股東停止過戶日1 |
13年4月22日) |
|---|---|---|---|
職稱 |
公司已發行股數 |
最低應持有股數 |
目前持有股數16,735,122 |
董事 |
60,000,000 | 6,000,000 |
二、個別董事持股明細(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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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號 或
職 稱 姓 名 持有股數
身份證字號
董事長 1 徐義雄 830,841
副董事長 8 林慧瑛 760,138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129 15,144,056
代表人:蘇偉倫
獨立董事 177 江岳峰 87
獨立董事 L10xxxxx71 王振保 0
獨立董事 S10xxxxx61 藍慶雲 0
獨立董事 Q22xxxxx24 林美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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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董事,任期三年,本屆任期起訖時間為: 110.7.23~113.7.22 。
四、本屆董事解任情形如下:
-
112.12.29
董事徐予霖配合公司治理辭任,持有股數35,049股; -
112.12.29
董事葉永禎配合公司治理辭任,持有股數30,51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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