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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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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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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開會程序 ………2
貳、 會議議程 ………3
一、報告事項 ………4
二、承認事項 ………6
三、討論事項一 ………7
四、選舉事項 ………8
五、討論事項二 ………10
六、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10
參、 附件
一、營業報告書 ………11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12
三、一O九年度財務報表 ………13
四、盈餘分派表 ………30
五、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31
六、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32
七、誠信經營守則 ………36
八、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42
九、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48
十、公司章程(修訂前) ………51
十一、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55
十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 ………58
十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60
十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63

1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一O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一

陸、選舉事項

柒、討論事項二

捌、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玖、散會

2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一O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地點: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71-2 號 2 樓

  • 壹、 宣佈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 參、 報告事項

  • 一、 109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報告

  • 三、 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 五、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 六、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 肆、 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 二、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承認案

  • 伍、 討論事項一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 陸、 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四人)

  • 柒、 討論事項二

  • 一、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

  • 捌、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玖、 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 109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1 頁。

第二案

  • 案 由: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2 頁。

第三案

  • 案 由: 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報請 公 鑒。

  • 說 明: 依本公司章程第廿三條及 110 年 3 月 23 日董事會決議, 擬分派 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如下:

  • ( ) 員工酬勞: NTD2,2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 ( 二 ) 董監事酬勞: NTD2,2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第四案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 冊第 31 頁至第 35 頁。

4

第五案

  • 案 由: 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二、「誠信經營守則」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6 頁至 第 41 頁。

第六案

  • 案 由: 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報 請 公鑒。

  • 說 明: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 行為指南」。

  • 二、「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條文,請參閱本議 事手冊第 42 頁至第 47 頁。

5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 109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霈昇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審查完竣,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決議通過及送請監 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13 頁至第 29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 30 頁。

  • 三、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

配之。

決 議:

6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為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及本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 「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48 頁至第 54 頁。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為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等業務需要,修訂本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並同時 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55 頁至第 59 頁。

決 議:

7

選舉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全面改選董事(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四人)

  • 說 明: 一、本公司現任董、監事任期將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6 日 屆滿,為配合民國 110 年 6 月 28 日股東常會之召開

  • ,現任董、監事任期於 110 年股東會完成改選後即 行解任。

  • 二、另本公司依法將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法則不再選舉監

  • 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三、本次擬選任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新任董事 任期三年,自民國 110 年 6 月 28 日股東常會完成後 起就任至民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止。

  • 四、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 名制,本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 經本公司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董 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學經歷資料如下:

8



職稱
姓名 主要學(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1 董事 徐義雄 台北大學社會系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日馳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830,841
2 董事 林慧瑛 台北大學社會系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日馳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
760,138
3 董事 徐予霖 美國舊金山大學商學院
市場行銷系畢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限
公司董事長
日馳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
35,378
4 董事 日倉投資(股)
代表人:蘇偉倫
美國華盛頓大學商學院
企管系會計組畢
美國會計師高考及格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
日馳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執行長
15,144,056
5 董事 葉永禎 東吳大學會計系畢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
數位學習碩專班畢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經理
日馳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財務部經
30,516
6 獨立
董事
江岳峰 中原大學會計系
正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正元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
87
7 獨立
董事
王振保 台北大學企管學系碩士班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
會秘書長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
會高級顧問
中華民國全國中
小企業總會高級
顧問
-
8 獨立
董事
藍慶雲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
華南銀行信託部
華南銀行國金部退休
退休 -
9 獨立
董事
林美惠 逢甲大學會計系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介隆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經理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特助
裕山環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特助
-

五、提請 改選。

9

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取得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 明其行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擬請股東會同意就本屆新任之董事,自就任之日起 解除競業之限制。

  • 三、擬解除本屆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之

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兼職競業項目
董事 徐義雄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長 徐予霖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
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日倉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蘇偉倫
日馳(南通)機械配件有
限公司董事

決 議: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散會

10

營業報告書

1.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9 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以下同)1,246,649 仟元,較 108 年度增加 9.99%, 109 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 281,274 仟元,較 108 年度增加 2.94%,且 109 年度合併綜合 淨利總額 178,983 仟元較 108 年度合併綜合淨利總額 75,092 仟元,有利差異金額達 103,891 仟元。

2.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109 年實際 109 年預估 達成率%
營業收入 1,246,649 1,156,869 107.76
營業毛利 281,274 271,864 103.46
營業淨利 132,264 109,902 120.35
稅前淨利 221,296 101,039 219.02

3.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項 目 109 年度 108 年度
資產報酬率(%) 10.41% 5.00%
股東權益報酬率(%) 16.71% 8.06%
營業利益(虧損)/實收資本(%) 22.04% 18.60%
稅前淨利(虧損)/實收資本(%) 36.88% 17.49%
純益率(%) 14.30% 7.07%
每股盈餘(虧損)(元) 2.97 1.34

4.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現有研發方向仍著重在高階產品的開發,尤其在專利技術的研究、新材料的 應用、先進製程的開發的相關技術上。目前全球變速自行車的需求仍具有成長性, 也正支持著本公司在既有的技術基礎上持續精進,新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包括高 階變速系統零組件、電動自行車鼓式煞車系統等。

具市場價值的技術需要專利的保護,因此本公司對於專利極度重視,除設有專人處 理專利事務外,也有一套完善之專利管理辦法,鼓勵研發人員申請專利,目前本公 司已擁有包括英、德、美、日、中國大陸以及台灣等多國專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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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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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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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
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
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者,不在此限

(餘略)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
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餘略)
配合金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
109.06.03臺證
治理字第
10900094681
號函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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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

  • 第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 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 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總經理室。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 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 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 五 條 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 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僅得受 託一人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 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 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 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 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 考。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會議內容需要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 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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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 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 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 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 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 十 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四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 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 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 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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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 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 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之, 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 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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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 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 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 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 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 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 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

一、對外代表公司簽立重大合約等事項。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三、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有關背書保證得授權 董事長部份。 四、其他依本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等規定授權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 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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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2020.08.04 董事會訂定

第一條

為協助本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良好商業運作 之參考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子公司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二條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 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 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 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本公司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 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本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 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 令。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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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 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 與有效性。

本公司宜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八條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 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 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 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 並妥善保存。

第九條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並於商業往 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 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內容應 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 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 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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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 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 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 易行為。

第十四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 、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 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五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 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 場。

第十六條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 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 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 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 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 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 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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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 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十八條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 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 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 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 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 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 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 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 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 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 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受僱人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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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 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 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 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 程序。

  •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 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 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 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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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 ,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七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 ,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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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2020.08.04 董事會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本公司及集團 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 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二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 司人員所為。

第三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 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 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總經理室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 ,並視情況由財務部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並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 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 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 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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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 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 文件化資訊。

第六條

  •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 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 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 活動。

  •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 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利益,或他人對 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合於社會一般規範或正常禮俗範圍內。 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應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習 性之合理價值。

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 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 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 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 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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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 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 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九條

  •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總經理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 責單位,其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 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 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第十條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總經理核准並知會本 公司專責單位,其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 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 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 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

44

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 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 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 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二條

本公司由專責單位總經理室協同技研部等相關單位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 、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 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 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 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 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四條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 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 、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 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 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 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 告。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 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 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45

使用該資訊。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 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 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十七條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了解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 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 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 供或收受賄賂。

第十八條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 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 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 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二十條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應充分 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契約中宜納入遵守誠信經營條款。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 輕重,酌發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 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 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 電話、電子信箱。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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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 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 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 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 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 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 名譽及權益。

  •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 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 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 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 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不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本作業程序以傳遞誠信 之重要性。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 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 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 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 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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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修訂前 修訂後 修訂後 說明
第六條之一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
之權。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
或優先贖回。
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
股。
第六條之一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之權。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
或優先贖回。
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
股。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計
委員會
及業務
需要修
訂部份
條文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三人,

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
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
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之。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
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監察人
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
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任期三年,其中
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
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
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 監察人 第四章 董事及 審計委員會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
召集之。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
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刪)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執行本公司職務時,
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
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
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級
距表"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如公
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
勞。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
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
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
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級距表"所
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
配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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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九條之一 , , 本公司若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時 自審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得設置其他功 , 。 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 本公司有關監察人 能性委員會 。 之規定停止適用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 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 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 務專長。 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 辦理。 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 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 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 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計委員會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 前項表冊之分發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前項表冊之分發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 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 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 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三條之一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 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 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 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 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 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 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 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 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 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 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之。 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配決議案,股東股利 , 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 其餘部份得 之總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 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之 3,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 1。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 , 會依前項規定 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股 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 一 , 。 元為原則 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第廿六條 第廿六條 新增修 (餘略) (餘略) 訂次數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 三十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 三十 日。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七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七

49

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
八日。
第廿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 六 月十五
日。
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
八日。
第廿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 六 月十五
日。
第廿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O年 六 月二十
八 日。

50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訂前)

第一章 總則

  • 第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 一、 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二、 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 三、 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 第 四 條 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金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 第二章 股份

  • 第 六 條 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億玖仟萬元,分為柒仟玖佰萬股,每股 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得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之一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

  •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贖回。

  • 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 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股

  • 第 七 條 ( 刪 )

  • 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行 使其一切權利時,概以所存於本公司印鑑為憑。本公司股東辦理股 票轉讓、設定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 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訂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過戶。

  • 第 十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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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 之。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 少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 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 則」所規定之標準訂之。

  •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

  • 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 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 席,但一董事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 第十八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 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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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 “ 核薪級距表 ” 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若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 ,本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停止適用。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 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經理人

  • 第 廿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 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 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分配辦法, 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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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 大會決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 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及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制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 五 月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一年 六 月 十二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 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 八 月 六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 九 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 二 月 十八 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 五 月三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三 月三十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五 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 六 月 十一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 月 十五 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九 月 六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四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 月 十四 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五 月 二十 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 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 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 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 月 十四 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 六 月 十七 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 六 月二十六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 六 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 六 月二十七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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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辦法名稱:「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修訂前 修訂後 修訂後 說明
董事 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
董事選舉辦法 配合公司設置
審計委員會,
修改辦法名稱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之。
1.配合臺灣交
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109.06.03
臺證治理字第
1090009468
號函
2.配合本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
會及業務需要
修訂部份條文
3.配合第六條
刪除,調整條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
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
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
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
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額。
三、 董事會
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
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
三、 本公司
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
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
各項有關職務。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
有股東身份之
監票員、計票員
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五、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由董事
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
票員當眾開驗。
五、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
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
開驗。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
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
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
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
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
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
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
,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
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
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刪)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
之選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

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
55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身分者,其戶名、股東
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
東身分者,其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
經核對不
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或股東戶號(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
分配
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
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或股東戶號(身
分證統一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
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同
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
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侯
選人名單
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其它文字者。
(刪)
(刪)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之選舉,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
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
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
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
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
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
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監
察人。
(新增)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章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
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
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
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
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

56

修訂前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
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
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
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
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
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
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
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之規定辦理,並應依據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果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
及監察人
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
(餘略)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果應
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
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餘略)
十一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
由本公
司董事會分別
發給當選通知書。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通知書。
十二
、略
十一
、略
十三
、略
十二
、略

57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修訂前)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選舉 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 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 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 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八、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 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58

、監察人。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 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 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 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 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59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第 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86)台財證(三)第O四一O九號函制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 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 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七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60

止。

  •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 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 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 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三分鐘。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三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61

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東身份。

  •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 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 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 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廿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廿二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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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600,000,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 60,000,000 股。 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 110 年

4 月 29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職 稱 戶 號 或
身份證字號
姓 名 持有股數
董事長 1 徐義雄 830,841
副董事長 8 林慧瑛 760,138
董 事 129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偉倫
15,144,056
董 事 13425 葉永禎 30,516
董 事 789 王璟慧 30,000
獨立董事 177 江岳峰 87
獨立董事 L10xxxxx71 王振保 0
監察人 7 徐秀國 503,295
監察人 119 王鳳閣 160,120
監察人 23522 游棟元 32,000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6,0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16,795,638 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6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695,415 股。

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本屆任期起訖時間為: 107.6.26~1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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