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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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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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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壹、 開會程序 | ……… | 2 |
|---|---|---|
| 貳、 會議議程 | ……… | 3 |
| 一、報告事項 | ……… | 4 |
| 二、承認事項 | ……… | 5 |
| 三、討論事項 | ……… | 6 |
|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 | 7 |
| 參、 附件 | ||
| 一、營業報告書 | ……… | 8 |
|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 | 9 |
| 三、一O八年度財務報表 | ……… | 10 |
| 四、盈餘分派表 | ……… | 28 |
| 五、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29 |
| 六、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 | 30 |
| 七、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35 |
| 八、公司章程(修訂前) | ……… | 36 |
|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40 |
| 十、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 | 42 |
| 十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45 |
| 十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 | ……… | 46 |
| 十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 | 48 |
1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九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柒、散會
2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九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 時間: 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地點: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71-2 號 2 樓
壹、 宣佈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
參、 報告事項
-
一、 108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8 年度決算報告
-
三、 108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
肆、 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 108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
二、本公司 108 年度盈餘分派承認案
-
伍、 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陸、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柒、 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 108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8 頁。
第二案
-
案 由: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8 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監察人審察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9 頁。
第三案
-
案 由: 108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報請 公 鑒。
-
說 明: 依本公司章程第廿三條及 109 年 3 月 17 日董事會決議, 擬分派 108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如下:
-
一
-
( ) 員工酬勞: NTD1,0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
( 二 ) 董監事酬勞: NTD1,0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第四案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 冊第 29 頁至第 34 頁。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本公司 108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 108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霈昇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審查完竣,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 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10 頁至第 27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本公司 108 年度盈餘分派承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 108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本公司 108 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
28 頁。
-
三、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
配之。
決 議:
5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及本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 「公司章程」。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35 頁至第 39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40 頁至第 44 頁。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二、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45 頁至第 47 頁。
決 議:
6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散會
7
營業報告書
一 ( ) 108 年度營業結果
1.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8 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以下同)1,133,401 仟元,較 107 年 度減少 10.80%,108 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 273,230 仟元,較 107 年度減少 16.33%,且 108 年度合併綜合淨利總額 75,092 仟元較 107 年度合併綜合淨 利總額 129,513 仟元,不利差異金額達 54,421 仟元。
2.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108 年實際 | 108 年預估 | 達成率% |
|---|---|---|---|
| 營業收入 | 1,133,401 | 1,207,182 | 93.89 |
| 營業毛利 | 273,230 | 283,688 | 96.31 |
| 營業淨利 | 111,575 | 119,511 | 93.36 |
| 稅前淨利 | 104,927 | 97,782 | 107.31 |
3.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營業毛利 273,230 營業淨利 111,575 稅前淨利 104,927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283,688 119,511 97,782 |
96.31 93.36 107.31 |
|---|---|---|
| 項 目 | 108 年度 | 107 年度 |
| 資產報酬率(%) | 5.00% | 7.34%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8.06% | 15.59% |
| 營業利益(虧損)/實收資本(%) | 18.60% | 22.95% |
| 稅前淨利(虧損)/實收資本(%) | 17.49% | 29.44% |
| 純益率(%) | 7.07% | 10.71% |
| 每股盈餘(虧損)(元) | 1.34 | 2.69 |
4.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現有研發方向仍著重在高階產品的開發,尤其在專利技術的研究、 新材料的應用、先進製程的開發的相關技術上。目前全球變速自行車的 需求仍具有成長性,也正支持著本公司在既有的技術基礎上持續精進, 新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包括商業級內變速器、對應高齒數差之後變速 器、內建自動扭力感應變速之電動自行車傳動系統等。
具市場價值的技術需要專利的保護,因此本公司對於專利極度重視,除 設有專人處理專利事務外,也有一套完善之專利管理辦法,鼓勵研發人 員申請專利,目前本公司已擁有包括英、德、美、日、中國大陸以及台 灣等多國專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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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 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 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 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 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 擔任之。 (新增) (餘略) |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 事長 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 之董事召集者 ,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 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餘略) |
配合金融 監督管理 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發 字第 10803619 346號函 辦理 |
||
| 第十四條 (略) (新增) 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 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六條第三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略)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 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 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 項規定 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四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
29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
-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 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 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 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總經理室。
-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
-
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 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 五 條 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 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僅得受 託一人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 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30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 考。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會議內容需要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 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 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 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 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 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 十 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四規定。
31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 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 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 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 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 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32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 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之, 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 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 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 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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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 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 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 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外代表公司簽立重大合約等事項。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三、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有關背書保證得授權 董事長部份。
四、其他依本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等規定授權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 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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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 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經主 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 行之。 |
刪 | 刪除, 現採全 面無實 體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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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 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 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 準訂之。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 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 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 人,監察 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三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 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 之標準訂之。 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 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監察人 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 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1.配合 法令全 面改採 候選人 提名制 2.配合 實際需 要修改 董事及 獨立董 事名額 |
||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若依規定設置審計 委員會時,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 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若依規定設置審計 委員會時,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 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停止適用。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 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 辦理。 |
配合未 來審計 委員會 設立增 訂 |
||
|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 八日。 |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 八日。 第廿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九年 六 月十五 日。 |
新增修 訂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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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訂前)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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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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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
三、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
第 四 條 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金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第二章 股份
-
第 六 條 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億玖仟萬元,分為柒仟玖佰萬股,每股 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得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之一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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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
-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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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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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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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 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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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行 使其一切權利時,概以所存於本公司印鑑為憑。本公司股東辦理股 票轉讓、設定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 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訂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過戶。 第 十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
第三章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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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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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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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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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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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 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 所規定之標準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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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代表人如當選為董事,得由該法人隨時改派之,但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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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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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 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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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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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但一董事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第十八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 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 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級距表"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
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若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 ,本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五章 經理人
第 廿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 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 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分配辦法, 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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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 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 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 大會決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 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及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制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 五 月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一年 六 月 十二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 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 八 月 六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 九 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 二 月 十八 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 五 月三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三 月三十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五 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 六 月 十一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 月 十五 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九 月 六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四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 月 十四 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五 月 二十 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 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 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 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 月 十四 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 六 月二十六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 六 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 六 月二十七日。 第廿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 六 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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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 (新增) |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 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 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新增利益 迴避 |
||
| 第 六 條 (略)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 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人互推 一人 擔任之。 |
第 六 條 (略)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 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 一人擔任之。 |
補充董事 會之外其 他召集權 人擔任主 席之產生 方式 |
||
|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 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 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加註影音 檔的保存 期限 |
||
|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 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餘略) |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 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餘略) |
配合法令 做文字修 改 |
||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 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餘略)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 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 ,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餘略) |
配合臺灣 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 限公司 109.01.0 2 臺證治 理字第 10800242 211 號函 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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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十三條 (新增) (餘略) |
第十三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 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餘略) |
配合法令 修改 |
||
| 第十八條 (略)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 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第十八條 (略)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 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 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 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 ,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 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 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
配合法令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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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
一 第 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86)台財證(三)第O四一O九號函制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 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 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 人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七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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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 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 大會表決。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三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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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 察員」字樣臂章。
第廿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廿二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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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八、本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 依 本 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由所得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 次 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如 有二人或 二人以上所 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 者由主席 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 人,或當選之董事、監察人經查 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 法令規定不適任者,其缺額由原 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
八、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選舉,均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 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 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 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 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 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 之董事、監察人。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 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 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 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分別依次當選 ,如有二人以上得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董事、 監察人選舉 全面改採候 選人提名制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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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由主席當場宣佈。 |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及監 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 |
補充選舉事 項開票及保 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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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修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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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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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選舉 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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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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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 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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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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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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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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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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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 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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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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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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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 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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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 程所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 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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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 選之董事、監察人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者 ,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 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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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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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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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600,000,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 60,000,000 股。
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 109 年
4 月 17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 職 稱 | 戶 號 或 身份證字號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1 | 徐義雄 | 830,841 |
| 副董事長 | 8 | 林慧瑛 | 760,138 |
| 董 事 | 129 |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偉倫 |
15,144,056 |
| 董 事 | 13425 | 葉永禎 | 30,516 |
| 董 事 | 789 | 王璟慧 | 30,000 |
| 獨立董事 | 177 | 江岳峰 | 87 |
| 獨立董事 | L100737771 | 王振保 | 0 |
| 監察人 | 7 | 徐秀國 | 503,295 |
| 監察人 | 119 | 王鳳閣 | 160,120 |
| 監察人 | 23522 | 游棟元 | 40,000 |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6,0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16,795,638 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6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703,415 股。
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本屆任期起訖時間為: 107.6.26~1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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