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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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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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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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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壹、開會程序 | ……… | 2 |
|---|---|---|
| 貳、會議議程 | ……… | 3 |
| 一、報告事項 | ……… | 4 |
| 二、承認事項 | ……… | 5 |
| 三、討論事項 | ……… | 6 |
|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 | 10 |
| 參、附件 | ……… | |
| 一、營業報告書 | ……… | 11 |
|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 | 12 |
| 三、一O五年度財務報表 | ……… | 13 |
| 四、盈餘分派表 | ……… | 33 |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 ……… | 34 |
| 六、公司章程 | ……… | 45 |
|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48 |
| 八、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 | 50 |
1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六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柒、散會
2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六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海湖東路 217 號
壹、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
一、 105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報告
-
三、 105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肆、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
二、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
-
伍、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陸、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柒、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 105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1 頁。
第二案
-
案 由: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2 頁。
第三案
-
案 由: 105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依本公司章程第廿三條及 106 年 3 月 28 日董事會決議,擬分
-
派 105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如下:
-
一
-
( ) 員工酬勞: NTD1,3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
( 二 ) 董監事酬勞: NTD1,300,000 ,全數以現金發放之。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5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
-
查完竣,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 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 第 11 頁至第 32 頁。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3
-
頁。
-
三、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
-
決 議:
5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為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及因應國際主要貨幣匯率劇烈變化
調整本公司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4 頁至第 44 頁,修訂 條文前後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 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 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理。 二~三、略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餘略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 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 循環程序辦 理。 二~三、略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餘略 |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公報用語,將“固定 資產”改為“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2.14 臺證上一 字第1060002157 號函修訂之 |
|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餘略 |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 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餘略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2.14臺證上一 字第1060002157 號函修訂之 |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
6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 理。 二~三、略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構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
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循 環程序辦理。 二~三、略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
公報用語,將“固定 資產”改為“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2.14 臺證上一 字第1060002157 號函修訂之。 |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 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四)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 訂定 1.契約總額(略)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3) (略)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 失最高限額為美金100 萬元。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 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四)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 訂定 1.契約總額(略)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3) (略)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 失最高限額為美金 2 00萬元。 |
因應國際主要貨幣 匯率劇烈變化調整 限額。 |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 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 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 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 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 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 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 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 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 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 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 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2.14 臺證上一 字第1060002157 號函修訂之。 |
|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2.14 臺證上一 字第1060002157 |
7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 除前三 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證券商於 初級市 場認購及依 規定認購之 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五)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 告部分免再計入。 餘略 二、略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 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七) 除前六 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國內初級市場認 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 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 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 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 規定認購之 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八)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 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號函修訂之。 |
8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 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 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 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二、略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 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 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決 議:
9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散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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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修訂前)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訂定目的
-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四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34
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後,應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依核決 權限辦法逐級核准。
-
(三)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 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並將結 果作成報告提報總經理。
-
(二)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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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處。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一)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 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六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 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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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 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 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等別盈餘公積。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有關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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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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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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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 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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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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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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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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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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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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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 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 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經營(避險)策略 1.避險性交易:公司所持有及未來需求之資產或負債部位,在考量未來 市場變化下,進行避險操作,以規避營運財務風險,期能為公司鎖定 或減少營業外損失。
- 2.金融性交易:金融性交易以獲取財務利益為目的,惟需嚴格遵守停損 之規定,控制損失上限。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
(1)交易人員
-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B.交易人員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 略,經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C.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D.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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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會計人員
A.執行交易確認。
-
B.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既定之策略進行。
-
C.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D.會計帳務處理。
E.依據金管會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核決權限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 財務處主管 | US$50萬元以下 | US$150萬元以下(含) |
| 總 經 理 |
US$50萬元-200萬元(含) | US$500萬元以下(含) |
| 董 事 長 |
US$200 萬元以上 | US$2,500 萬元以下(含) |
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US$2,500 萬 元,如仍需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 進行之。
-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2.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告。
(四)績效評估
財務部門應就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並呈報總經理,以 檢討改進所採用之交易策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 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出三分之二應呈 報總經理核准之。
(2)金融性交易額度
A.個別交易契約總額度為150 萬美元。
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2,500 萬美元。
(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權 責主管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 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2,5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其全部契約損失金額上限為契約總金額之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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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
(2)金融性交易額度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 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 百分之二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
(3)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20 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二 十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100 萬元。
-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 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 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 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 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 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 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 分揭露風險,以避免務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 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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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 高階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 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 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 期董事會。
-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 (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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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 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 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 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 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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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1.及第2.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 簽訂協議,並依第(一)規定辦理。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 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 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 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 變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 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 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 程序。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 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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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 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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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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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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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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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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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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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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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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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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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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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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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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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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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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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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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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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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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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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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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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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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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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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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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程序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程序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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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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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子公司股東會後,將會議記 錄送母公司,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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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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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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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規定」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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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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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 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八條:附則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 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處埋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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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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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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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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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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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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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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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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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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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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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後,轉投資其他公司之金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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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桃園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第二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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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億玖仟萬元,分為柒仟玖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 拾元,得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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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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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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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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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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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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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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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 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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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行使其一切權利 時,概以所存於本公司印鑑為憑。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質押、掛失、 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訂定 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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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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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三章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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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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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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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公開發行公司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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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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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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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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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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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 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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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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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 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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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事得 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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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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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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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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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 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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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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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 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 薪級距表"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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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五章 經理人
- 第 廿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 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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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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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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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會承 認後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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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 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 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 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 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 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及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制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 五 月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一年 六 月 十二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 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 八 月 六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 九 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 二 月 十八 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 五 月三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三 月三十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五 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 六 月 十一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 月 十五 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 九 月 六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四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 月 十四 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五 月 二十 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 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 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 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 月 十四 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 六 月 十七 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 六 月二十六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 六 月 三十 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 六 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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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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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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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 六年八月四日 (86) 台財證 ( 三 ) 第O四一O九號函制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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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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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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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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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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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 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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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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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人互推一人擔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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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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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公司應將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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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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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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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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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 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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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 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 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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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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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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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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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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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三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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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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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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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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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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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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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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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 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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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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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500,000,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 50,000,000 股。 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 106 年 4 月 28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 職 稱 | 戶 號 或 身份證字號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1 | 徐義雄 | 722,471 |
| 副董事長 | 8 | 林慧瑛 | 660,990 |
| 董 事 | 129 |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偉倫 |
16,144,056 |
| 董 事 | 119 | 王鳳閣 | 139,235 |
| 董 事 | A122598420 | 游棟元 | 0 |
| 獨立董事 | 177 | 江岳峰 | 87 |
| 獨立董事 | S101231461 | 藍慶雲 | 0 |
| 監察人 | 7 | 徐秀國 | 503,295 |
| 監察人 | F200758938 | 林黎玉 | 0 |
| 監察人 | 790 | 吳月霞 | 0 |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5,0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17,666,839 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5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503,295 股。
。 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本屆任期起訖時間為: 104.6.30~107.6.29
三、監察人林黎玉女士自 105.7.6 起辭卸監察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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