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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AGM Information 2016

Oct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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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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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壹、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法增修第 235 條、第 235 條之 1 及第 240 條法令修訂 及依經濟部 104.06.11 經商字第 10402413890 號函及 104.10.15 經 商字第 10402427800 號函辦理,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7 頁至第 29 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一、CD01050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塑膠製品)(限製造加工項目之相
關產品)
三、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塑
膠製品)
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非法律禁止之營業項目。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一、CD01050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三、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以經濟部
營業項目
代碼表為
準,修訂本
公司所營
事業之文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餘略)
台灣省桃園縣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餘略)
桃園市 配合升格
直轄市
第廿三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
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
撥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員工紅
利不低於百分之一,其餘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
股東會決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
,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
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股票股利。
第廿三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
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高
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配合公司
法第235
條等之修
第廿三條之一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配合公司
法第235
條等之修
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
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
,交股東會決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
,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
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股票股利。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
十日。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
十日。
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
日。
新增修訂
次數

決 議: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4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4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2 頁至 第 25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4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4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 人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本公司 104 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6 頁。 三、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

決 議:

參、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調整取得衍生性商品之金融性交易額度 限額。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0 頁至第 40 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略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
(1)~(3):略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核決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董
事長US$1500 萬元以下
(含)
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
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
US$1500 萬元
,如仍需進行
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
行之。
(餘略)
(四)績效評估: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略
(2)金融性交易額度
A.略
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
1000 萬美元

(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
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
策略,提報權責主管核准後
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
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
之契約總額以美金1000 萬元
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
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
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3)略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
高限額為美金50 萬元

(餘略)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略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
(1)~(3):略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核決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董
事長US$2,500 萬元以下
(含)
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
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
US$2,500 萬元
,如仍需進
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
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
進行之。
(餘略)
(四)績效評估: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略
(2)金融性交易額度
A.略
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
2,500 萬美元

(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
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
策略,提報權責主管核准後
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
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
之契約總額以美金2,500 萬

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
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
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3)略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
高限額為美金100 萬元

(餘略)
配合公
司營運
狀況修
改之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