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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16
Oct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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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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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壹、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法增修第 235 條、第 235 條之 1 及第 240 條法令修訂 及依經濟部 104.06.11 經商字第 10402413890 號函及 104.10.15 經 商字第 10402427800 號函辦理,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7 頁至第 29 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
對照表如下: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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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一、CD01050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二、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塑膠製品)(限製造加工項目之相關產品)三、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塑膠製品)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非法律禁止之營業項目。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一、CD01050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二、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三、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以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表為準,修訂本公司所營事業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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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餘略) |
台灣省桃園縣 |
第 五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餘略) |
桃園市 |
配合升格直轄市 |
第廿三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撥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一,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之。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
第廿三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O.二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配合公司法第235條等之修法 |
||
第廿三條之一無 |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
配合公司法第235條等之修 |
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之。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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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六條(餘略)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廿六條(餘略)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第廿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日。 |
新增修訂次數 |
決 議: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4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4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2頁至 第25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 人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26頁。 三、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
決 議:
參、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調整取得衍生性商品之金融性交易額度 限額。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0頁至第40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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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一)交易種類:略(二)經營(避險)策略:略(三)權責劃分1.財務部門(1)~(3):略(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A.核決權限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董事長US$1500 萬元以下(含)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US$1500 萬元,如仍需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餘略)(四)績效評估:略(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1.契約總額:(1)避險性交易額度:略(2)金融性交易額度A.略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1000 萬美元。(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2.損失上限之訂定:(1)~(3)略(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50 萬元。(餘略)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一)交易種類:略(二)經營(避險)策略:略(三)權責劃分1.財務部門(1)~(3):略(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A.核決權限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董事長US$2,500 萬元以下(含)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US$2,500 萬元,如仍需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餘略)(四)績效評估:略(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1.契約總額:(1)避險性交易額度:略(2)金融性交易額度A.略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2,500 萬美元。(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2,5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2.損失上限之訂定:(1)~(3)略(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100 萬元。(餘略) |
配合公司營運狀況修改之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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