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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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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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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1526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O 四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二) 地點: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71-2 號會議室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2
貳、會議議程 ------------ 3
一、報告事項 ------------ 4
二、承認事項 ------------ 6
三、討論事項一 ------------ 7
四、選舉事項 ------------ 11
五、討論事項二 ------------ 12
六、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12
參、附件
一、營業報告書 ------------ 13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14
三、一O三年度財務報表 ------------ 15
四、盈餘分派表 ------------ 29
五、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30
六、公司章程(修訂前) ------------ 33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 36
八、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前) ------------ 47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51
十、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53
十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54

1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四年股常會開會程序
壹、 宣佈開會
貳、 主席致詞
參、 報告事項
肆、 承認事項
伍、 討論事項一
陸、 選舉事項
柒、 討論事項二
捌、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玖、 散會

2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O四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71-2 號會議室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一、 103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3 年度決算報告

  • 三、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肆、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 103 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二、本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派案

伍、討論事項一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
  四、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陸、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柒、討論事項二
  一、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
捌、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玖、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 103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3 頁。

第二案

  • 案 由: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3 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4 頁。

第三案

案 由: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0 頁至第 32 頁,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
一~八、略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
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
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
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
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
討論:
一~八、略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
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
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
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
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
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
點五計算之。
對於第十三條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
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
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
配合公司即
將設立獨立
董事而新增
說明

4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
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
錄。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
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
載下列事項:
一~六、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
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
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
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
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書
面意見

八、略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
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
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
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
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
載下列事項:
一~六、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
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
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略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董事有反
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
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
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
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
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決 議:

5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3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3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5 頁至 第 28 頁。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103 年度雖有稅後淨利,但因需保留公司營運資金,故本年度擬不分配 ,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9 頁。

  • 決 議:

6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配合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3 頁至第 35 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廿三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
(略)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
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
法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
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
予保留盈餘;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餘略)
第廿三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
(略)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
撥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員工紅
利不低於百分之一,其餘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
股東會決議之。
(餘略)
修改盈餘
分派之說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六月二
十六日。
第廿六條
(餘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六月二
十六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
三十日。
新增修訂
次數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調整取得衍生性商品之金融性交易額度 限額。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6 頁至第 46 頁,修訂條文前後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配合公司

7

一、(略)。 一、(略) 即將設立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獨立董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而新增說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明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契約及支付款項: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七) 略 (一)~(七)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 第五款,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項第五款,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免再計入。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董事會追認。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 。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依「公開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發行公司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略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略 取得或處 (一)交易種類:略 (一)交易種類:略 分資產處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理準則問 (三)權責劃分: (三)權責劃分: 答集」規 1. 財務部門 1. 財務部門 定,及配 (1)~(3) (1)~(3) 略 合公司營 (4)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4)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運需求, A. 核決權限 A. 核決權限 調整額度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董事長 US$1000 萬元以下 ( ) 董事長 US$1,500 萬元以下 ( ) B. 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易金 B. 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 額達董事長權限 US$1000 萬元, 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 如仍需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 US$1,500 萬元,如仍需進行衍 應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提報董 之。 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餘略) (餘略) (四)績效評估:略 (四)績效評估: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 契約總額: (1) (2) 金融性交易額度 B. 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 500 萬美 元。

( 餘略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 契約總額: (1) (2) 金融性交易額度 B. 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 1,000 。 萬美元 ( 餘略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8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
,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餘略)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其全部契
約損失金額上限為契約總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餘略)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保留同意
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
紀錄。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
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
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字義修正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47 頁至第 50 頁,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
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2.略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餘略)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
1.2.略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
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
上。
(餘略)
文字
修正

9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一、二、略
(新增)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一、二、略
三、本公司若有資金貸與他人、為他
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配合公司
即將設立
獨立董事
而新增說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
錄。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另外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
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文字
修正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51 頁至第 52 頁,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如下:
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
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
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
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
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
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
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
見。
配合公
司即將
設立獨
立董事
而新增
說明

決 議:

10

選舉事項

  •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說 明:一、本公司現任董、監事任期將於民國104 年6 月27 日屆滿,配合民 國104 年6 月30 日股東常會之召開,現任董、監事之任期將延至 104 年股東常會完成後解任。

  • 二、本次應選董事七席 ( 含獨立董事二席 ) ,監察人三席,新任董、監事 任期三年,自民國104 年6 月30 日股東常會完成後起就任至民國 107 年6 月29 日止。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本屆新任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民國 104 5 14 日 董事會審查通過,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獨立董事
候選人
學歷 主要經歷 持有
股份
江岳峰 中原大學會計系畢業 正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87 股
藍慶雲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
畢業
華南銀行信託部
華南銀行國金部 退休
0 股
四、提請 改選。
選舉結果:

11

討論事項二

  • 案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新任董事解除競業禁止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取得為屬於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

  • 二、擬請股東會同意就本屆新任之董事,自就任之日起解除競業之限 制。

決 議: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散會

12

營業報告書

1.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3 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 ( 以下同 )756,001 仟元,較 102 年度增加 6.84% 103 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 174,405 仟元,較 102 年度增加 20.87% ,且 103 年度合併綜 合淨利總額 55,567 仟元較 102 年度合併綜合淨利總額 38,274 仟元,有利差異金額達 17,293 仟元。

2. 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3 年實際 103 年預估 達成率%
營業收入 756,001 742,950 101.76
營業毛利 174,405 148,600 117.37
營業淨利 56,585 43,800 129.19
稅前淨利 61,016 39,200 155.65

3.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03 年度 102 年度
資產報酬率(%) 5.71% 4.06%
股東權益報酬率(%) 10.64% 7.55%
營業利益(虧損)/實收資本(%) 11.32% 7.46%
稅前淨利(虧損)/實收資本(%) 12.20% 7.81%
純益率(%) 7.18% 4.95%
每股盈餘(虧損)() 1.09 0.70

4.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現有研發方向仍著重在高階產品的開發,尤其在專利技術的研究、新材料的
應用、先進製程的開發的相關技術上。目前全球變速自行車的需求仍具有成長性,
也正支持著本公司在既有的技術基礎上持續精進,新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包括高
階公路車外變速器系統、新款發電花鼓等。
具市場價值的技術若無專利的保護,其商業價值將蕩然無存,因此本公司對於專利
極度重視,除設有專人處理專利事務外,也有一套完善之專利管理辦法,鼓勵研發
人員申請專利,目前本公司已擁有包括英、德、美、日、中國大陸以及台灣等多國
專利。

董事長 : 徐義雄 經理人 : 徐義雄 會計主管 : 葉永禎

13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表及經會計師審核完竣之財務報表,業
經查核完竣,所有決算表冊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繕具報告。
敬請 鑑察
此上
本公司一O四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徐秀國
                            林黎玉
                            吳月霞
中華民國一O四年三月三十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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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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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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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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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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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一○三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民國一○三年度純益 $54,304,705
減: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8,533,480)
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3,577,123)
民國一○三年度可分配保留盈餘 32,194,102
加:
以前年度未分配保留盈餘 0
減:
當年度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 (264,318)
截至民國一○三年底可分配保留盈餘 $31,929,784
董事長 :徐義雄 經理人 :徐義雄 會計主管 :葉永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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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 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 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二條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總經理室。

    •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 通知時一併

    • 寄送。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 議案資料不

    • 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五條 董事會開會應備置簽名簿,由出席董事簽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 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 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會議內容需要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 應離席。

  •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但未有過 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 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 第九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 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存。

  • 第十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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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
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
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四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 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
    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

  •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
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董事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四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 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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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 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書面意見 。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 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 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 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六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

  • 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 一、對外代表公司簽立重大合約等事項。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 三、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有關背書保證得授權董事長部份。 四、其他依本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等規定授權之事項。

  •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 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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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 一、 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二、 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 三、 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 第 四 條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後,轉投資其他公司之金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 十。

  •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桃園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第二章 股份

  • 第 六 條 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億玖仟萬元,分為柒仟玖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 拾元,得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六條之一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得列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同普通股。

  • 二、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

  • 三、公司有必要時,得優先轉換成普通股或優先贖回。

  • 四、盈餘分配時,得優先於普通股。

    • 五、剩餘財產分派之順序,得優先於普通股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 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公司存查,變更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行使其一切權利 時,概以所存於本公司印鑑為憑。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質押、掛失、 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訂定 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過戶。

  • 第 十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

  •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公開發行公司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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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 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之。

  • 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 理。

  •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 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事得 隨時召集之。

  •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應親自出席,若不克出席得列舉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一董事 僅得受託一人為限。

  • 第十八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 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 薪級距表”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 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三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 `第五章 經理人`
    
  • 第 廿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 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 第廿一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下列表冊,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會承 認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 第廿三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

  •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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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
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法提列相同數
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
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
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
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及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制定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 六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 五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 六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四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 六 月二十八日。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 六 月 十七 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 六 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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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規定辦理之。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四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後,應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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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依核決 權限辦法逐級核准。

  • (三)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
業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並將結 果作成報告提報總經理。

  • (二)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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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處。

四、取得專家意見

  • (一)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 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六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 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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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 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有關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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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 (二)其金額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
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 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經營(避險)策略

  • 1.避險性交易:公司所持有及未來需求之資產或負債部位,在考量未來 市場變化下,進行避險操作,以規避營運財務風險,期能為公司鎖定 或減少營業外損失。

  • 2.金融性交易:金融性交易以獲取財務利益為目的,惟需嚴格遵守停損 之規定,控制損失上限。

(三)權責劃分
  • 1.財務部門

  • (1)交易人員

  •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B.交易人員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 略,經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C.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 D.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 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會計人員
A.執行交易確認。
  • B.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既定之策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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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 D.會計帳務處理。

  • E.依據金管會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 A.核決權限
核決權人 每日交易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財務處主管 US$50萬元以下 US$150萬元以下(含)


US$50萬元-200萬元(含) US$500萬元以下(含)


US$200萬元以上 US$1000萬元以下(含)
  • B.當衍生性商品淨累積部位交易金額達董事長權限US$1000 萬元, 如仍需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則應於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之。

  •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2.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告。
(四)績效評估
財務部門應就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並呈報總經理,以檢討改進所採用之
交易策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
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出三分之二應呈
報總經理核准之。
  • (2)金融性交易額度

  • A.個別交易契約總額度為150 萬美元。

  • B.合計交易契約總額度為500 萬美元。

  • (3)若因交易需求超過上述額度,財務單位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權 責主管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 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 (2)金融性交易額度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 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 百分之二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 (3)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20 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二 十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 (4)金融性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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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
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 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
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
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
金需求。
  • (五)作業風險管理

  •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 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
分揭露風險,以避免務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
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 三、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 高階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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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 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 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 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 (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 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 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 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 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 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1.及第2.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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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並依第(一)規定辦理。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 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 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 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 變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 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 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 程序。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 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 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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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 `1.買賣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五)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三、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第十四條:本程序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程序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入。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子公司股東會後,將會議記 錄送母公司,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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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 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規定」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同意或 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八條:附則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 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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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使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作業有所遵循,特訂立本處
理程序,以維護本公司權益。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公司法
第十五條及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一、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作業程序,均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1、客票貼現融資。

  •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處理
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 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此款內容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 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 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此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四條及第五 條之規定。

  • 二、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若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
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
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第四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及對單一法人或團體之限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為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之二倍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貸放對象淨值 之一倍,並應與本公司為該企業背書保證金額合併計算。

  • 第五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為限。

47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之
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
要予以調整。
第六條  背書保證之限額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 二、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則以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 三、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累積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與其業務往 來交易之總額。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四十為限。

第七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辦理及審查程序

  • 一、申請及審查資金貸與他人必要性之程序

  • (一)借款人提具「借款請求函」或借據,向本公司財務單位申請,財務單位應建 立徵信資料,詳實調查並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核對借用之額 度,確有貸與之必要且還款能力無虞者,經財務主管簽報後,填寫「貸與資 金簽報書」,連同「借款請求函」或借據,送請總經理簽核後,提請董事會 決議通過,始可貸與。

  • (二)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 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 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
  • (三)財務單位針對借款人作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 `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3.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影響。`
    
     - `4.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背書保證

  •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 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辦法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情事;評估 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 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 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 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二)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 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 下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為背書保 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整體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八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決策及授權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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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 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日期及應審慎評 估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規定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 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 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第九條 背書保證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 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 第十條 財務揭露

  • 一、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之 資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公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以上。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3 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二、背書保證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公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4 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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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惟實收 資本額係以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計算基準。`

     -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時,應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管理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作成 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惟實收 資本額係以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計算基準。

      •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時,應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 書保證處理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除依規定詳細 審查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該對象之風險評估外,續後若發現有 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 (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實收 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第十三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

  •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 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 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

第十四條 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貸放款屆期後,如借款人未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公司經必要通知後,應依法 執行債權保全措施。

  • 第十五條 擔保

  • 為確保本公司債權,借款人應開具同額以預計還款日為票據到期日之保證本票(附 加借款利息)交付本公司財務單位,俾便於本案到期時,向銀行為付款提示,必要 時本金得另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經本公司核可之保證人背書或提供動產、不動產設質 予本公司。

第十六條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本處理程序或相關法則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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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 六年八月四日 (86) 台財證 ( ) 第O四一O九號函制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辦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 四 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權人互推一人擔 任之。

  • 第 七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 八 條 公司應將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 九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 布散會。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 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 開會。

  •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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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三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二十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 臂章。

  • 第廿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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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 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 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

  •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 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 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 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其它文字者。

  •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 以上者。

  • 八、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 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 籤。

  •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選之董事、監 察人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 選舉人遞充。

  • 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之規定辦理。

  •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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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500,000,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 50,000,000 股。 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本次股東停止過戶日( 104

5 2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5 2日)股東 名簿記載之個 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 股數:
職 稱
身份證字號
姓 名 持有股數
董事長 1 徐義雄 722,471
副董事長 8 林慧瑛 660,990
董 事 129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偉倫
16,144,056
董 事 129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慈鑫
16,144,056
董 事 129 日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永禎
16,144,056
董 事 119 王鳳閣 139,235
董 事 A122598420 游棟元 0
監察人 7 徐秀國 503,295
監察人 F200758938 林黎玉 0
監察人 790 吳月霞 0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5,0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17,666,752 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500,000 股;

目前持有股數: 503,295 股。

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本屆任期起訖時間為: 101.06.28~1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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