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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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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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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三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壹、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2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2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0 頁至 第 33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2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檢附 102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4 頁。
-
決 議:
貳、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公司營運需求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 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 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 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 總額,悉依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之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 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 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 人三人,任期三年,其中 獨立董事至少二人, 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 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 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 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 額,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頒佈之「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 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 |
配合增列獨立董 事之席次及選舉 方式; 主管機關名稱異 動 |
| 之。 | 標準訂之。 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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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名制,有關設置及應遵 | ||||
| 循之各事項,悉依相關法 | ||||
| 令辦理。 | ||||
| 第廿六條(略)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 二年六月 十七 日。 |
第廿六條(略) 第廿三 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 年六月 十七 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 |
新增修訂次數 | ||
| 年六月二十六日。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 本處理程序。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 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之規定辦理之。 |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 本處理程序。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規 定辦理之。 |
依102.12 .31臺證 上一字 第10200 27282號 函修訂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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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 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 他固定資產 。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 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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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 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 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 |
1.依102. 12.31臺 證上一 字第10 200272 82號函 修訂之 2.本程序 新增名 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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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或依公司 一 法第 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 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 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 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 、 、 付款日 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 期孰前者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 , 核准之投資者 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 。 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 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 。 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 1. 依 102. 之處理程序 序 12.31 臺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證上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字第 10 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 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200272 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82 號函 理。 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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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2. 條次異 序 序 動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決議交易條 等,決議交易條 件及交易價格後,應作成 件及交易價格後,應作成 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
(二)取得或處分 其他固定資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 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式擇一為之,依核決權限 依核決權限辦法逐級核 辦法逐級核准。 准。 (三)略
-
(三)略 (四)略 (四)略
-
三、執行單位 三、執行單位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之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 關權責單位。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為使用 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略
(一)略
(二)略
(二)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 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體意見: 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1.略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2.略 具體意見: 1.略 2.略 餘略 餘略 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第八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1. 依 102.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12.31 臺 產,除依第五條取得不動產處 產,除依第六條取得不動產處 證上一 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 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 字第 10 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 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 200272 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82 號函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修訂之 上者,亦應依第五條規定取得 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 2. 條次異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動 會計師意見。 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二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 十三 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 理。 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第七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修訂前
說明
修訂後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 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 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 (六)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 、 公債 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 、 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 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 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 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六)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 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及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後 | 說明 |
|---|---|---|---|
|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及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 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款有關交易成 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而取得不動產。 (七)略 |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 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款有關交易成 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七)略 |
||
| 第八 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理程序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
第九 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理程序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1.依102. 12.31臺 證上一 字第10 200272 82號函 修訂之 2.條次異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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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略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三)權責劃分:略 (四)績效評估: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 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2)金融性交易額度 A.個別交易契約總 額度為100 萬美 元。 B.合計交易契約總 額度為300 萬美 元。 C .若因交易需求超 過上述額度,財 務單位得依需要 |
第 | 十一 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 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略 (二)經營(避險)策略:略 (三)權責劃分:略 (四)績效評估:略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 定 1.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2)金融性交易額度 A.個別交易契約總 額度為150 萬美 元。 B.合計交易契約總 額度為500 萬美 元。 (3) 若因交易需求超過 上述額度,財務單位 得依需要擬定策 |
1.條次異 動 2.金融交 易額度 調整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擬定策略,提報 權責主管核准後 方可進行之。本 公司衍生性商品 交易全公司淨累 積部位之契約總 額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過 上述之金額,需 經過董事會之同 意,依照政策性 之指示始可為 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 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略 (二)略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時,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四)略 |
略,提報權責主管核 准後方可進行之。本 公司衍生性商品交 易全公司淨累積部 位之契約總額以美 金1,000 萬元為限, 超過上述之金額,需 經過董事會之同 意,依照政策性之指 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 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略 (二)略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時,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 董 事會。 (四)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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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 十二 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第 | 十三 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 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1.依102. 12.31臺 證上一 字第10 200272 82號函 修訂之 2.條次異 動 |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後 | 說明 |
|---|---|---|---|---|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機器 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餘略)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略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本公司依第十二 條規定 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餘略)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證券商於初級 市場認購及依規定 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餘略)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略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本公司依第十三 條規定 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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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 十三 條:本程序第五 條、第六 條及第八 條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程序第 十二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第 | 十四 條:本程序第六 條、第七 條及第九 條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程序第 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條次異 動 |
| 第 |
十七 條:附則 外國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股東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有關法令辦理。 |
第 |
十八 條:附則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 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臺幣十元者,本程序 有關實收資本 |
1.依102. 12.31臺 證上一 字第10 200272 82號函 修訂之 2.條次異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 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關法令辦理。 |
動 | ||
| 第三 條 略 第四 條 略 第六 條 略 第九 條 略 第十一 條略 第十四 條略 第十五 條略 第十六 條略 |
第四 條略 第五 條略 第七 條略 第十 條略 第十二 條略 第十五 條略 第十六 條略 第十七 條略 |
條次異 動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後 | 說明 |
|---|---|---|---|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單記名累積 選舉法,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 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配合設置獨 立董事,修改 文字,以符合 實際需求 |
|
|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
|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 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 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 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於投票前檢附「願 任同意書」 。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 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 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 填代表人姓名。 |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 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 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 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 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 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 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 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刪除部分文 字 |
|
|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 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 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 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 不符者,或未檢附「願任同 意書」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 寫其它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 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 |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 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 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 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 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 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 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 |
刪除部分文 字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後 | 說明 |
|---|---|---|---|
| 人或二人以上者。 | 人或二人以上者。 | ||
| (新增) 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 主席當場宣佈。 十、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 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十一、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 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
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 | 新增獨立董 事之資格及 選任 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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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 主席當場宣佈。 十一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 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十二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 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