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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6, 2013

51849_rns_2013-07-16_bbbcdd33-7344-4a1b-9bed-4957a6ba7500.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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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二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壹、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1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1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5 頁至 第 26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1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檢附 101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7 頁。

  • 決 議:

貳、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公司營運需求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 因應 IFRSs 修訂本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 公司章程。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 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 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 策。 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除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 ,應於完納稅捐後 先提存百分之十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 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發生之帳 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 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法提列相同 法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尚有餘額,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 予保留盈餘; 予保留盈餘;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 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 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金股利0、0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金股利0、0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 第廿六條(略) 第廿六條(略) 新增修訂次數 一 一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 O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 O 一 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 O 二年六月十七日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 三 條 (新增)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
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
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
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
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
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
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
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
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
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計算之。
配合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2.2.27 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68
號函修訂之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三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
(略)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
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
十。此款內容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
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
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此款之限制。
(略)
若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
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
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
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
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出資。
第三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
(略)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
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
十。此款內容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
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
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此款之限制。但仍應依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略)
若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
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
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
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
證連帶擔保者,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
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出資。
配合金
融監督
管理委


101.07.0
6 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29
874 號函
修訂之
第十條 財務揭露
一、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
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
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二、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九號之規定,
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條 財務揭露
一、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
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
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 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 之資料。 之資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二日內公告申報: 內公告申報: (略) (略) 二、背書保證公告申報程序 二、背書保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 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二日內公告申報: 內公告申報: (略) (略)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略)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餘額達新台幣一千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 書保證、長期投資及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上。 之三十以上。 (略) (餘略)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 、 簽約日 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人之控管程序: (略)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之控管程序: 證之控管程序: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 之控管程序: (餘略)

(略) (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 , 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