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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ACE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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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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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二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壹、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1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1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完竣, 並經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5 頁至 第 26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1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檢附 101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7 頁。
-
決 議:
貳、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公司營運需求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 因應 IFRSs 修訂本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 公司章程。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 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 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 策。 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除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當期淨利,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 , ,應於完納稅捐後 先提存百分之十 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 法定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發生之帳 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 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依法提列相同 法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尚有餘額,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則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 一、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二、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 三、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 予保留盈餘; 予保留盈餘;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四、餘額為股東紅利。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 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 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議之;股東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現 金股利0、0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金股利0、0一元為原則,其餘則為 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 第廿六條(略) 第廿六條(略) 新增修訂次數 一 一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 O 第廿二次修訂於民國 O 一 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 第廿三次修訂於民國 O 二年六月十七日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及配合本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 第 三 條 (新增)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 三 條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 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 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 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 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 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 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 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 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 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計算之。 |
配合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2.2.27 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68 號函修訂之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主管機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第三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 (略)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 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 十。此款內容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 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 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此款之限制。 (略) 若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 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 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 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 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出資。 |
第三條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 (略)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 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 十。此款內容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 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 通資金之累計餘額。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此款之限制。但仍應依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略) 若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 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 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 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 證連帶擔保者,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 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出資。 |
配合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101.07.0 6 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29 874 號函 修訂之 |
| 第十條 財務揭露 一、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 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 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二、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九號之規定, 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條 財務揭露 一、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 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 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
修訂前
修訂後 說明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 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 之資料。 之資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二日內公告申報: 內公告申報: (略) (略) 二、背書保證公告申報程序 二、背書保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 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二日內公告申報: 內公告申報: (略) (略)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略)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餘額達新台幣一千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 書保證、長期投資及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上。 之三十以上。 (略) (餘略)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 、 簽約日 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人之控管程序: (略)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之控管程序: 證之控管程序: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 之控管程序: (餘略)
(略) (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 , 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