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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ON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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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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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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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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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高雄市前鎮區新衙路288-7 號6 樓之1(本公司員工餐廳)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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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公司一百零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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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一百零一年度各項財務決算表冊(含子公司合併查核報告),業經國富浩華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蔡淑滿會計師及李青霖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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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項決算表冊併同營業報告書,已送請監察人審核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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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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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公司一百零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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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101 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214,381,857 元,合計可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63,840,676 元,擬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董監酬勞新台幣3,000,000 元, 員工紅利新台幣5,000,000 元,股東股利新台幣150,557,8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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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50,557,840 元,每股配發0.6 元 (計算至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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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金股利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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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盈餘分配表請參閱下表:
期初未分配盈餘 40,379,334 減:庫藏股註銷沖轉未分配盈餘 (69,482,329)
加:101 年稅後淨利 (註) 214,381,857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1,438,186)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163,840,676 減:分配股東股利-現金股利每股0.6 元 (150,557,840)
期末未分配盈餘 13,28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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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帳上淨利NT$214,381,857 已包含估列之員工紅利NT$5,000,000 及董監酬勞 NT$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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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利250,929,732 股*0.6 元= NT$150,557,840
員工紅利= NT$214,381,8570.92.5914299%= NT$5,000,000 (註1) 董監酬勞= NT$214,381,8570.91.5548579%= NT$3,000,000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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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符合公司章程員工紅利不低於2%,董監酬勞不高於5%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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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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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
董事長:洪銀樹 總經理:洪慶昇 會計主管:李為仁
五、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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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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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241 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新台幣100,371,893 元,每 股配發0.4 元(計算至元為止)。
二、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謹提請 議決。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配合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 條文。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二條 | 資金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係以本 公司持股達20﹪以上之公 司或行號因業務需要而有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 限。前述所稱「短期」,依 經濟部前揭函釋,係指一年 |
資金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係以本 公司持股達20﹪以上之公 司或行號因業務需要而有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 限。前述所稱「短期」,依 經濟部前揭函釋,係指一年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 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 為準) 之期間。融資金額係 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 累計餘額。 |
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 為準) 之期間。融資金額係 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 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 額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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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 的40%,又可區分為下列兩種情 形。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 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20﹪為限;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10﹪為限。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 的40%,又可區分為下列兩種情 形。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 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20﹪為限;個別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10﹪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 資金貸與時,其貸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 值60%為限。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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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 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 週期 (以較長者為準)為原 則。 |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 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 週期 (以較長者為準)為原 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其每 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 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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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3.本公司與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 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 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 |
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3.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 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 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 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 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 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 三條規定者外,本公司對單一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 得超過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十。 |
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 三條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 公司 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 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 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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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 | 資訊公開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 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 二日 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 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以上。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序。 |
資訊公開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 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 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以上。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規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序。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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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 於一0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四 次修正於一0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 於一0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增加條文修 訂日期 |
三、謹提請 議決。
決議:
第三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一、 說明: 為配合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 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 第三條 | 背書保證對象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另本公司不對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辦 理背書保證。子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其實收資本額,應 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前述第二、三項所稱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 規定認定之。 |
背書保證對象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另本公司不對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辦 理背書保證。 前述第二、三項所稱子公司及母 公司,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五號及第七號 規定認定之。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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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 日起算 二日 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 之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 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 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
配合主管機 關修訂 |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必要之查核程序。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四、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 九號之規定, 評估或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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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 |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 於一0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四 次修正於一0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次修正 於一0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增加條文修 訂日期 |
三、謹提請 議決。
決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