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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Loan Top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4

Dec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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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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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412 月)

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点

地 点:宁波香溢大酒店二楼(宁波市西河街 158 号)

主 持 人:孙 建 华 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听取需表决的议案

《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二、股东审议和表决

三、宣布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四、宣读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宣读会议见证意见

六、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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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年初确立的中期战略规划,在确保商场员工权益、公司收益稳 步提升的基础上,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将商场的房产出租给其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租房产的原因

  • 1、电商对传统零售业冲击巨大,传统零售业盈利能力整体滑坡。

  • 2、宁波本地零售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的商场场地较小,经营模式传统。

  • 3、按照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中期战略规划,公司将积极探索

  • 业务升级转型,持续推进公司类金融业务发展。

二、租赁标的物情况

  • 1、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物系位于中国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码 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证载面积18260.40 平方米),其中已经 出租给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外。 该地块紧靠宁波府城隍庙,历年来该租赁标的物作为综合性商场,主要经营 黄金、服饰、餐饮、娱乐、小百货等。

本次租赁标的物为公司所有。

2、租赁标的物经营情况

2013 年度(经审计),该租赁标的物实现营业收入23,753.73 万元,

3

利润377 万元。2014 年1-6 月(未经审计),该租赁标的物实现营业收入 8,134.02 万元,利润74 万元。

三、承租方的基本情况

  • 1、名称: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关景笙

6、经营范围:商业广场管理及咨询、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市 场营销策划;物业服务、餐饮管理服务;房租租赁;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 文化创意活动的组织策划;日用品、服装、服饰、鞋、帽、五金交电、针纺 织品、工艺品、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通讯器材、金 银饰品、珠宝玉器、眼镜、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的零售、批发;实业投资管 理。

  • 7、成立时间:2014 年10 月13 日

8、一三七一城隍公司的独资股东为香港城隍庙1371 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

承租方为港资企业,其股东方具有较为成熟的餐饮和商业地产开发经 验,届时有望引入香港的运营管理模式和一批有竞争力餐饮、百货品牌,形 成市场化的运营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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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主要条款

租赁房产范围:位于中国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码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证载面积18260.40 平方米,其中已经 出租给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外)。 租赁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之详细建筑位置、证载用途以附件一规划红 线图及附件二房产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本房产亦包括日后如取得许可 可以合法加建的部分。

员工安排:租赁期间,商场员工劳动关系不变,由承租方接收、安排其 工作,并承担其薪酬、福利等支出。公司通过协议与承租方约定,并设立员 工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租赁期限:自2014 年12 月1 日至2022 年11 月30 日(共8 年),其 中2014 年12 月1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共5 个月)为免租期,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 月31 日为免租期(共1 个月)。

租金:前3 年为1398 万元/年,第4-5 年每年递增上年度租金的5%, 第6-8 年每年递增上年度租金的7%。共计租金总额约1.25 亿元。

保函:承租方提供境内银行开具见索即付式《履约保函》给公司。第一 期保函金额为1200 万元人民币,需在2015 年1 月1 日前交付,保函有效期 自保函开具之日起三年,第二期保函总额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需在2016 年1 月31 日前开具,保函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三年。第三期保函总额不低 于3000 万元人民币,应在2017 年1 月31 日前开具,保函有效期自开具之 日起至2023 年1 月31 日止。后一期保函到位后,由出租方将前一期保函退 回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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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出租方延期缴纳各类保证金与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滞纳金等。 双方因对方违约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本 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承租方违约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须向出租方赔偿损失, 由出租方按《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不足部份由承租人承担。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租金依据

公司为本次交易成立了专门的谈判小组,在确保商场员工收入逐年增 加、公司收益稳步提升的基础上,谈判小组与承租方经过多轮谈判,考虑到 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物的升级改造支出、周边商场租赁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 及本次租赁自身多种因素,确定了目前的租金价格。

六、租赁合同签订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本次交易事项,预计对公司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考虑到该交易事项 会使得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为此公司将通过扩大国内外贸易业务以保持 营业收入稳定。

七、2014年11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通过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 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城隍庙商城地块的房产,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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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租金总金额约1.25亿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签约等相关 事宜。

该租赁合同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此,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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