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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r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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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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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16 第[21]号
致: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所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签字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申报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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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宁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会后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后,201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 案》。
201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议案》,确定 2010 年 11 月 26 日作为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 248 位激励对象授予 8,469 万份股票期权。每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 14.5 元和行权条件 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上述 8,469 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总数占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 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1 年 4 月 6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 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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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以 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 6,996,211,8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 1 元(含税)。
201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鉴于此,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4.5 元-0.1 元,即 14.4 元。
上述调整方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公司股票派息情形下行权价 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变更名称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原“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苏 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并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2010 年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届满终止及授予期权注销
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及注销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终止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五年,有效期已届满, 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终止。有效期间有 2,287 万份股票期权由于激励对象离职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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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效由公司收回,全部股票期权 8,469 万份股票期权均未行权,依据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公司将对授予 8,469 万份股票期权全部注销。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关于终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公司就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股票期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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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许成宝
徐蓓蓓
201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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