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ING.COM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Aug 21, 2015
54087_rns_2015-08-21_af166bfd-c9de-4487-b5dc-d19ff671c080.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层 邮编100020
20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T +86 10 5878 5588 F +86 10 5878 557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 意见》")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 受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就公司拟实施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联盟成员办公室
北京丨 布里斯班丨 布鲁塞尔 │ 堪培拉 │ 成都 │ 迪拜 │ 法兰克福 │ 广州 │ 杭州 │ 香港 │ 济南 │ 伦敦 │ 卢森堡 │ 马德里·│ 墨尔本 │ 米兰 │ 慕尼黑 │ 纽约 │ 巴黎 │ 珀斯 │ 青岛利雅得 │ 三亚 │ 上海 │ 深圳 │ 硅谷 │ 苏州 │ 悉尼 │ 新加坡 │ 东京
Member firm of the King & Wood Mallesons network. See www.kwm.com for more information.
Beijing | Brisbane | Brussels | Canberra | Chengdu | Dubai | Frankfurt | Guangzhou | Hangzhou | Hong Kong | Jinan | London | Luxembourg | Madrid | Melbourne | Milan | Munich New York | Paris | Perth | Qingdao | Riyadh | Sanya | Shanghai | Shenzhen | Silicon Valley | Suzhou | Sydney | Singapore | Tokyo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由原苏宁交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4]97号文核准, 公司于2004年7月7日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2004年7月21日,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69号文核准, 公司首次发行的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苏宁电器"(于2013年3月22 日变更为"苏宁云商"), 股票代码为002024。
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000035248 的《营业执照》,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738,304.315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张近东, 住所为南京市山西路 8号金 山大厦 1-5层。
综上所述, 金杜认为,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试点 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年8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宁云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金杜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 了信息披露, 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 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 原则的相关要求。
-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相关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 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 相关要求。
-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并经相关核查, 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目 前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线上线下运营管理、商品 供应链经营、物流服务等业务体系中高层人员;技术开发体系骨干;职能管理体 系的中高层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自 筹资金、合法借款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方式取得的资金, 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overline{3}$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安信证券")设立安信-苏宁众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计划"),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 定期,后12个月为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公司股票限售解禁后的减持期间。待资产管 理计划项下公司股票全部减持完毕时,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基于上述,金杜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 定。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预案"), 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6.565.99 万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调整发行价格的, 拟认购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按照非公开 发行预案中预计的全部发行股票数量,涉及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 0.7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 金杜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 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选任安信证券作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安信证券签订了《安信-苏宁众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 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金杜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
公司干2015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 规定。
-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5年8月9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8月9日作出决议,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 股计划的情形。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二) 项及第三部分第 (十) 项的规定。
-
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其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
公司已聘请金杜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某于上述, 金杜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本部分第 (二) 项所 述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外,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仍需履行下 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5年8月11日,公司在其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
金杜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 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
公司应当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一)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第二版
$\frac{2}{8}4442$
高怡敏
二〇一五年 八 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