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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Sep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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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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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 律师出席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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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于 2014年9月22日召开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2014年9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经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4年9月2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年9月21 日-2014年9月22日。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22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 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81 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62,559,5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0.96%。 其中: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3.757.940.55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 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618,9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苏宁 $1.$ 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官的议 $2.$ 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1$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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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甚勞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凡
经办律师:
朱增进 徐蓓蓓
2014年9月22日
址: 南京中山东路 532-2 号 D 栋五楼, 邮编: 210016 地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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