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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4

Dec 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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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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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12-23 07:0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

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于

2004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

刊登了《 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2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前述通知相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67,133,482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72.0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

托书,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设立杭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开设北京马家堡店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