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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an 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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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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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6 年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公司董事长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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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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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及监管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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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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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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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 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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