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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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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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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 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办法、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工作。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 担相匹配的能力,不得选聘不具备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授权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确定选聘方式,实施选聘程序;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结果,审核后上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包括说明审计委员会在选聘、监督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包括为评价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如适用)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