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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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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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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独立公正 地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必要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取得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 定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本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职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江苏省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独立董事应 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工作档案的随时调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合理行使职权时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 对董事的有关规定。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