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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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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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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权利,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
| 出版物省内连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 |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 |
| 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国内快递、国际快 | 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空调配件的 |
| 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第二类增值 | 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家用电器的安装与 |
|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 | 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 |
| 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 | 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 |
| 务(限分公司经营)(按《餐饮服务许可证》 | 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 |
| 所列范围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 | 台出租,国内产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 |
| 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 | 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 |
| 务,空调配件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家 | 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 |
| 用电器的安装与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 | 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 |
| 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 | 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工艺礼品、纪 |
| 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 | 念品销售,国内贸易,代办(移动、电信、 |
| 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 | 联通)委托的各项业务,移动通讯转售业 |
|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搬运。出 |
| 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 | 版物省内连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 |
| 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 | 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的零售, |
| 维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 | 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
| 工艺礼品、纪念品销售,国内贸易,代办(移 | 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
| 动、电信、联通)委托的各项业务,移动 | 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 |
| 通讯转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按 |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家装 |
| 建材,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 |
| 车载设备,智能家居、穿戴设备,初级农 | |
| 产品的销售,酒店预订,医疗器械,乳制 | |
| 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音像制品的零售, | |
| 酒类零售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 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 |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 |
|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 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
| 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 |
|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 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 |
|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 |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 |
| 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 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 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应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 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 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 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 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 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应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
| 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 分决定等: |
|---|---|
| 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 敦促 |
| 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 | 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 |
| 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 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
|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 董事会秘书在收 | 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 | 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 |
|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 | 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
| 议, 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 |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 |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 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 |
|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 |
| 关事宜, 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 |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
|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
| 议。 | 关事官,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
|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 |
|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 |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
|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 议。 |
|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
|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 |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 |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
|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 |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
| 告知当事董事, 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 |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理相应手续。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 |
|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 |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 |
|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 | 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 |
|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 理相应手续。 |
| 产,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公 |
|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 | |
| 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 |
|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 为: 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 | 为: 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 |
| 定的地点。 | 定的地点。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
|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
|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 |
| 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
| 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 股份总数。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 |
|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 股份总数。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 |
|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 |
|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 |
|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 |
|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
|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
|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 |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 |
| 票制。 |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 积投票制。 |
| 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
|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 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 |
|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运用公司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运用公司资 |
| 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 | 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 |
| (1)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 (1)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
| 计净资产的 20% (含 20%): | 计净资产的 20% (含 20%); |
| (2) 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在连续十二个 | (2) 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在连续十二个 |
| 月内累积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 | 月内累积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 |
| 产的 20% (含 20%); | 产的 20% (含 20%); |
| (3) 进行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 | (3) 进行资产处置 (含购买、出售、置换 |
| 资产)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 |
|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 |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事项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不含 30%); |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累计 |
| (4)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 | 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财)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 (不含 30%): |
| 月内累计计算, 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 |
|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不含 50%)。 | 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其 |
| 超过上述标准的, 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 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 |
| 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 | 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
| 审。 | 超过上述标准的, 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
|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如 | 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 |
| 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 审。 |
|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如 |
| 本条所指"投资"的范围包括: 除担保以 | 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
| 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 |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
| 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含购买、 | 本条所指"投资"的范围包括: 除担保以 |
| 出售、置换资产)等其他事项。在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 董事会可制定公司《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各项投资的具体决策程序、规则与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等其他事项。在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 董事会可制定公司《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明确各项投资的具体决策程序、规则与权限, 经股东大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 2 人, 公司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 2 人, 公司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 | 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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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