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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CO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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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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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独 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 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必要时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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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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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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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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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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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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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 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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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职 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比例在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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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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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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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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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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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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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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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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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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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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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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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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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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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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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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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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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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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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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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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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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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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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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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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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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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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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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 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独立 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工作档案的随时 调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合理行使职权时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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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公司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制度外, 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对董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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