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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ng Univers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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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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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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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10 第一节 股东…………………………………………………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8 第五章 董事会…………………………………………………33 第一节 董事…………………………………………………33 第二节 董事会………………………………………………3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4 第七章 监事会…………………………………………………46 第一节 监事…………………………………………………46 第二节 监事会………………………………………………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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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0 第二节 内部审计……………………………………………5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3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54 第一节 通知…………………………………………………54 第二节 公告…………………………………………………5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7 第十一章 修改公司章程………………………………………60 第十二章 附则…………………………………………………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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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已按有 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61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2200001030144
第三条 公司于1997 年3 月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1997]8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60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并于1997 年4 月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Suning Universal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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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718 号; 邮 政编码:132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叁仟肆佰陆拾叁万 陆仟叁佰捌拾肆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 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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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 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守法经营,科学管理,做精、 做强、做大;以市场为导向,开发优质产品,提供诚信服 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股东谋取良好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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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 资质经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教育及相关产业、 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建材生产(凭环保许可生产);进 出口贸易(需专项审批除外);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 务;黄金等贵金属矿投资;有色金属(含稀有及稀土金属) 矿投资;电力投资;煤炭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吉林造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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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股份数:12,600 万股
出资方式:发起人将经评估的可形成独立生产体系的生 产经营性净资产18,900 万元,按1:1.5 的比例折为12,600 万股国家股。同时按每股1.5 元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3,300 万股、法人股700 万股,形成总股本16,600 万股,设立了 股份公司
出资时间:1993 年3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3,463.6384 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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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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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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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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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
(二) 依照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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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津、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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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津、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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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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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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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
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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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主要业务经营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视会议审议议案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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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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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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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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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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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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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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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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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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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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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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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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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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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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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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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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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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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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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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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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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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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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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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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
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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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出售或购 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以及关联交 易事项,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均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相关交易事项由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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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对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上款 所述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
上述董事会权限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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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一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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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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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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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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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经理、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根据经理安排各自 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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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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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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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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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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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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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需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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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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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实现合理回报;
-
3.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不影响公司正常持续经
-
营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预案拟定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合理的现金 分配方式。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 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拟定该年度的现金或股票 分红预案。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时,可以分配现金股利:公 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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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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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
(四)股票股利分配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实现快速增长,董事会经 审议认为在不影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性的前提 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合理回报预期等因素拟定,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1/2 以 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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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1/2 以上表决权表决批准。
3.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使用原 则或计划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遇 到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表决批准。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 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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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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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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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以电话、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以电话、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收发传真当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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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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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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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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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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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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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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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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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发布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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