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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IRO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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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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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71 证券简称: 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7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贷款 追加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关联 人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本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上海 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与关联人陈阳友先生、黑龙江 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共同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 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人民币本金敞口壹 亿元整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叁年。
上述事项详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 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19-026)。
2019 年 4 月 4 日宁波恒阳与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2019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新大洲投资、海南实业、陈阳友分别与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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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为宁波恒阳向华夏银行敞口 1.00 亿元以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至 2022 年 4 月 4 日。
上述事项审议通过后实际执行情况为:截至 2020 年 9 月宁波恒阳向华夏银 行借款 9400 万元。其中 6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3400 万元国内信用证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
在上述贷款即将到期前,应华夏银行要求,追加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为宁波恒阳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该 事项经本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 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追加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波恒阳 食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0-147)。
2020 年 9 月 15 日大连和升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大连和 升为上述宁波恒阳向华夏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人民币壹亿元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2 年 4 月 4 日。2020 年 9 月 17 日宁波恒阳与华夏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国 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2021 年 3 月及 4 月信用证到期转为买方押汇贷款,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买方押汇合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贷款余额如下:
| 贷款类别 | 贷款金额 | 借款期限 |
|---|---|---|
| 流动资金贷款 | 10,800,000.00 | 2020.09.22-2021.09.21 |
| 流动资金贷款 | 18,900,000.00 | 2020.09.23-2021.09.22 |
| 流动资金贷款 | 24,900,000.00 | 2020.09.24-2021.09.23 |
| 流动资金贷款 | 25,400,000.00 | 2020.09.25-2021.09.24 |
|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贷款 | 5,000,000.00 | 2021.03.23-2021.09.17 |
|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贷款 | 5,000,000.00 | 2021.04.12-2021.09.30 |
| 合计 | 90,000,000.00 |
因上述借款即将到期,应华夏银行要求,拟追加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合计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 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的 6.0381%股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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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 4400 万元)为上述宁波恒阳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壹亿元整,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4 日至 2022 年 4 月 4 日,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
上述抵押事项经本公司 2021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抵押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贷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16 日
注册地点: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180 室 法人代表人:陈阳友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初级农副产品、 鲜活水产品、水果、蔬菜、生鲜肉品、冷藏肉、冷冻肉的批发、零售;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 批发、零售。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人民币元)
| 2021 年3 月31 日(未经审 计) |
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 计) |
|
|---|---|---|
| 资产总额 | 1,008,548,512.3 | 1,008,420,367.74 |
| 负债总额 | 356,238,420.07 | 351,076,834.28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92,000,000.00 | 92,000,000.00 |
| 流动负债总额 | 356,238,420.07 | 351,076,834.28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裁事项) |
0 | 0 |
|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 652,310,092.23 | 657,343,533.46 |
| 2021 年1-3 月(未经审计) | 2020 年度(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7,552,231.82 | 181,009,564.36 |
| 利润总额 | -5,033,441.23 | -18,138,623.94 |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5,033,441.23 | -18,138,623.94 |
宁波恒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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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加抵押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宁波恒阳
(二)贷款人:华夏银行宁波支行
(三)主债权借款金额:100,000,000.00元。
(四)主债权借款期限:2019 年 4 月 4 日至 2022 年 4 月 4 日,每笔债权的 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
(五)追加的抵押资产: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合计持有的 五九集团的 6.0381%股权(出资额 44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涉及本 公司及新大洲投资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具体如下:
1、因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 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徐鹏飞、陈阳友、许 树茂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 9.135%的股权被冻结。有关内容请 见 2019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19-136)。
2、因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本公司、恒阳牛业、上海恒阳 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 2088.3061 万元被冻结。有 关内容请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 临 2019-104)。
3、因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款合同纠 纷,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 1669.410531 万元被冻结。2020 年 6 月 15 日该 案二审判决。本公司已按判决执行完毕。有关内容请见 2019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19-077)、《关 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78)。截至目前执行法院尚未 办理股权解封。
4、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 毅借款纠纷案,本公司及新大洲投资分别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 9000 万元、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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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 2019 年 5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 告》(编号:临 2019-077)。2020 年 4 月雪松信托将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给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2020 年 6 月债权人变更为大连和升。2020 年 8 月债权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后进行了债务重组,暂未撤案。
本公司拟以未被冻结的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五九集团 6.0381%股权(出资 额 4400 万元)为宁波恒阳在华夏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六)五九集团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95年3月3日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煤田镇矿区路 法人代表人:韩志
注册资本:72870.5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44.9180%股权,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新大洲投资持有其6.082%股权,合计持有51%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人民币元)
| 2021 年3 月31 日(未经审 计) |
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 计) |
|
|---|---|---|
| 资产总额 | 1,774,745,457.40 | 1,833,036,135.20 |
| 负债总额 | 967,327,876.43 | 1,007,726,234.85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06,333,333.30 | 139,999,999.97 |
| 流动负债总额 | 818,970,902.26 | 860,701,046.28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 裁事项) |
0 | 0 |
|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 807,417,580.97 | 825,309,900.35 |
| 2021 年1-3 月(未经审计) | 2020 年度(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103,949,801.26 | 659,363,429.50 |
| 利润总额 | -23,459,926.50 | -32,532,958.01 |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23,487,815.29 | -57,994,747.48 |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追加抵押贷款事项,是为了宁波恒阳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 需要,是在贷款到期的基础上进行的追加资产抵押续贷,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抵押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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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抵押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1、本次抵押担保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44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的比例为 8.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未包含本 公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为 94,850.3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191.78%;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未包含本公 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为 51,558.4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104.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总额度为人民币 0 万元(未包含本公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2、因本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公司及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担保的情 况如下:
| 况如下: | |||||
|---|---|---|---|---|---|
| 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与上市公 司的关系 |
违规担保金 额(万元) |
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
担保类型 | 解决情况 |
| 2017年度,本公司 为深圳市尚衡冠通 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向蔡来寅 借款提供担保 |
原第一大 股东尚衡 冠通 |
7,000 | 14.15% |
无限连带责 任 |
2021年4月26日本公司与大 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 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 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 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 冠通进行解决。 |
3、涉及诉讼、仲裁的担保事项: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 额(万 元) |
涉及诉 讼的担 保余额 (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 果及影响 |
诉讼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
披露索引 |
|---|---|---|---|---|---|---|
| 2019年5月,雪松信托 诉本公司、恒阳牛业、 新大洲投资、陈阳友、 刘瑞毅借款纠纷案。 |
10,932.5 | 10,000 | 因此案本公司 及新大洲投资 持有的五九集 团股权11000万 元、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2020 年3月一审判 决。2020年4 月雪松信托将 本案涉及的债 |
2020年3月一审判 决:被告新大洲控 股偿还原告雪松 信托本金人民币 10000万元及相应 利息、支付违约金 500万元、律师费 被告新大洲投资、 陈阳友、刘瑞毅、 恒阳牛业承担连 |
; 不适 用。 |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收 到法院<民事裁 定书>的公告》、 《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关于中 江信托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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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转让给大连 和升。2020年8 月债权人变更 为长城资管后 进行了债务重 组,暂未撤案。 |
带清偿责任。 | 2019-092、临 2019-104、临 2020-046。披露 日期:2019年6 月15日、7月26 日、2020年3月 21日。 |
||||
|---|---|---|---|---|---|---|
| 2019年5月,安吉鼎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诉本公司、恒阳牛 业、上海恒阳合同纠 纷。诉求返还本金、利 息、违约金、支付律师 费。 |
2,088.31 | 1,350 |
因此案本公司 持有的五九集 团股权 2088.3061万元 被冻结。2020 年3月21日法 院签发《民事判 决书》,目前本 公司尚未支付。 因该案本公司 及子公司上海 恒阳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 |
2020年3月一审判 决:被告新大洲、 上海恒阳支付安 吉鼎业1527.23万 元、利息违约金合 计289.43万元、律 师代理费23万元 2020年8月二审维 持原判。 |
。 公司未 履行判 决。 2020 年10 月公司 收到 《报告 财产令 及上交 出入境 证照通 知书》、 《执行 通知 书》。 |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收 到法院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关 于安吉鼎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9-097、临 2020-059、临 2020-135、临 2020-157。披露 日期:2019年7 月2日、2020年 4月10日、8月 22日、10月23 日。 |
| 2019年3月,蔡来寅诉 尚衡冠通、恒阳牛业、 陈阳友、刘瑞毅、徐鹏 飞、本公司、讷河新恒 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讷河新恒 阳”)、许树茂借款合同 纠纷。诉求:1、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尚衡冠 通向原告偿还借款人 民币7000万元及其利 息(利息按月利率2% 计付,从2018年5月 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年3月11日为 1400万元);2、判令被 |
8,400 | 7,000 |
因此案本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海南实 业股权被查封。 2019年9月27 日,法院向本公 司发出《应诉通 知书》、《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 通知书》。法院 2020年11月17 日签发的《民事 判决书》。 |
一审判决:1、被 告尚衡冠通应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偿还原 告蔡来寅借款本 金7000万元及其 利息(利息按月利 率2%计算,自 2018年6月12日 起计算至款项清 偿之日止);2、被 告恒阳牛业、陈阳 友、刘瑞毅、徐鹏 飞、新大洲、讷河 新恒阳、许树茂对 被告尚衡冠通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 |
公司已 上诉, 二审尚 未判 决。 2021 年3月 被冻结 资产再 次被续 封。 |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公 司发现新增违规 担保事项的公 告》、《关于对已 披露公司违规为 大股东提供担保 事项的补充公 告》、《关于收到 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关于 蔡来寅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仲裁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9-046、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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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恒阳牛业、陈阳友、 刘瑞毅、徐鹏飞、本公 司、讷河新恒阳、许树 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八被 告承担。 |
带清偿责任;清偿 后有权向被告尚 衡冠通追偿;清偿 的金额超过其应 分担的七分之一 的份额的,有权向 其他未足额履行 七分之一的分担 金额的保证人要 求其应分担的份 额。 |
2019-076、临 2019-118、临 2020-168、临 2020-178、临 2021-032。披露 日期:2019年4 月23日、5月27 日、10月9日, 2020年11月27 日、12月17日, 2021年4月21 日。 |
|||||
|---|---|---|---|---|---|---|---|
| 2020年9月,恒旺管理 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曾用名:恒旺商业保 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旺”)诉 宁波恒阳、本公司、陈 阳友、许树茂借款合同 纠纷。诉请宁波恒阳向 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 回购款、资金占用费、 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 代理费。 |
5,160.52 | 5080 |
因此案本公司 持有新大洲投 资的股权被冻 结。2021年7 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1、被 告宁波恒阳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恒旺应收账款 的回购款 51,102,632元;2、 被告宁波恒阳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付 原告恒旺以 51,102,632元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自 2019年1月30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的逾期付款 违约金;3、被告 宁波恒阳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 恒旺律师代理费 20万元、诉讼担保 费57,547元;4、 被告新大洲控股、 陈阳友、许树茂对 被告宁波恒阳上 述第1、2、3项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新大洲 控股、陈阳友、许 树茂承担保证责 |
本公司 拟上 诉。 |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诉 讼事项的公告》、 《关于蔡来寅纠 纷案诉讼进展的 公告》、《关于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 临2020-143、临 2020-178、临 2021-071。披露 日期:2020年9 月16日、12月 17日、2021年7 月23日。 |
8
| 任后,有权向宁波 恒阳追偿。 |
任后,有权向宁波 恒阳追偿。 |
|||||||||
|---|---|---|---|---|---|---|---|---|---|---|
| 4、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
| 序号 | 借款方名称 |
逾期本金 金额(万 元) |
融资主体 | 担保方 | 备注 | |||||
| 1 | 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1,350.00 | 上海恒阳 | 本公司 | 商票 | |||||
| 2 |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5,080.00 | 宁波恒阳 | 本公司 | ||||||
| 合计 | 6,430.00 |
六、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