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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IRO HOLDING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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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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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李艳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5 月 11 日、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3: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30 时~11:30 时,下午 13:00 时~15:0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 15:00 时至 5 月 31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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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19012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3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股份 5,209,17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 (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四)《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五)《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六)《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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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有关追溯调整事项的议案》

  • (八)《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九)《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议案》

  • (十)《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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