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CHA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Sep 16, 2021
53962_rns_2021-09-16_3e07c18a-edb7-4822-92db-d015c4480ae3.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1 )第 559 号
致: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 103 号双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 103 号双 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承烈 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公司董事李朝珍先 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285,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634%,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709,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7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6,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868,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274,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57,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8%;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278,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61,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812,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2%;反对 4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94,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4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7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81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