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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y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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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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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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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阮翰林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2021 年5 月28 日召开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4 月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刊登了《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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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8 日14:00 如期召 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 代表股份72,700,1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719%;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46%。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2,787,1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265%。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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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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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7、经审议,未通过《关于预计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8、经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9、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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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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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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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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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 阮翰林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