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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May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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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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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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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 14:00 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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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 — 间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 9:30 11:30 和 13:00 15:00,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数 58,478,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8%。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22,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8,701,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9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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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 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4)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14 年度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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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批准了《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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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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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
(1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14)选举何启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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