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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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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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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3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81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创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10.20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7.64元,募集资金总额336,959,985.60元,扣除发行费用 20,019,102.04元,募集资金净额316,940,883.56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 华验字[2013]000128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创 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对四创电子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3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四创电子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 序 号 |
工 作 内 容 | 实 施 情 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
| 2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报告期四创电子未发生需要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
| 3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 报告期四创电子不存在违法 |
1
|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
| 4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通过授课培训、现场检查和日 常沟通等方式,督导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 5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 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公司持续加强对 关联交易的管理,必要时进行 补充审议;加强对子公司的经 营合同管理;以及稳健确认收 入等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
| 8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 |
| 9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 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 10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
报告期四创电子未出现该等 事项 |
| 11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报告期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情形; 提请公司关注控股股东子公 司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对本公司有关业务的 渗透 |
| 12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
报告期四创电子未出现该等 重大事项 |
2
|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13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报告期四创电子不存在该等 情形 |
| 14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工作要求 |
| 15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报告期四创电子不存在该等 情形 |
| 16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索要并审阅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银行 存款日记账;结合现场检查和 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并按规定出具核 查意见或报告 |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国元证券对四创电子已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审阅,认为已披 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四创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3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3年度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焱武 何光行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