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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May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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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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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律师就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公司三 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股份数 3100.36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73%。经核查,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 方已实施了表决回避。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管一次雷达相关技术转让的议案》。华东电 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同表决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 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2007528